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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动物蛋白饲料进口需知事项

2023-07-11 10:54 作者:易贸邦小mi  | 我要投稿

  

清关及“门到门”运送


    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指禽源性蛋白饲料和猪源性蛋白饲料,包括肉粉、骨粉、肉骨粉、血粉和羽毛粉等。

一、根据我国海关总署相关法律法规,进口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前需知及要求:

1.生产企业应经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以下称“巴方”)批准;

2.生产企业由巴西向"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若生产企业有变更须向中方通报确认;

3.原料来源动物在巴西出生和饲养,在官方批准的屠宰厂屠宰,经宰前、宰后检验,无任何法定通报疫病的症状,没有因为动物疫情受到移动限制或者被扑杀;

4.没有使用反刍动物原料,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反刍动物源性成分污染;

5.来源于非疫区

二、生产加工要求:

1.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90℃至少15分钟的热处理,或者采用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加工方式进行热处理。
2.生产加工过程没有添加不明种类的动物源性原料和反刍动物源性原料等禁止使用的物质。
3.生产中和生产后以及运输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三、生产产品要求:
  产品符合巴西法律法规要求,允许在巴西国内自由销售。巴方对每批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进行随机抽样,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测:
  1.经巴方认可实验室采用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方法或中方认可的其他方法进行检测,结果不含反刍动物源性成份。PCR方法检测反刍动物源性成分DNA的限值为0.1%。
  2.符合沙门氏菌和肠杆菌科的要求:
  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c=0, m=0,M=0;肠杆菌科:1克样品中:n=5, c=2, m=10, M=3x102;n-检验的样品数;
  m-细菌数的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

四、进境检验检疫单证核查要求:

1.需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来自注册登记巴西生产企业;

3.卫生证书是否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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