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畅森律师: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能否同时获得赔偿?

2023-07-26 16:14 作者:畅森律师  | 我要投稿

交通事故当中,倘若涉及工伤往往分属不同的两种性质。工伤事故赔偿属于社会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避免因治疗费用影响自身康复;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利于避免事故导致企业因高额赔付陷入经济困境,同时也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

而交通事故中赔偿则属于人身损害,也是民事损害赔偿的范围。

两者能否双重赔偿,在不同的案例当中则存在不同观点。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16年12月,A君驾驶辽P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与B君驾驶的辽A6****货车相撞,经A市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A君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B君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A君在事故中受伤于当日入住A市医院共计住院33天,医疗费用共计十万余元,护理费***元。后入住骨科医院住院*天,无转诊记录。

2019年1月,A市A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A君情况,作出人社工伤认字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另:A君因此交通事故,与其他相关人员于2018年3月达成谅解协议,内容为:“A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受害人B某愿意原谅A某。B某谅解的前提条件是A某诉请B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A某只主张在保险公司交通强制险赔偿限额内依法获得赔偿,其余车辆商业险和B某个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款、诉讼费、鉴定费等全部由A某个人承担。

即使未来人民法院可能判决B某承担任何责任,A某也不要求B某支付任何赔偿款、诉讼费、鉴定费,同时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向B某主张权利。此谅解协议必须双方都签字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B某对A某谅解,不追究A某交通肇事一案的刑事责任。”

2021年3月,A君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70万余元。


本案当中关于医疗费部分,二审法院判决中述明:

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因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方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方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方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方追偿,工伤职工应当予以配合。”的规定,本案中因A君与案外人签订谅解协议放弃向案外人主张医疗费用,原审法院据此扣减放弃部分的医疗费有据可依。


所以,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对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中重叠的部分,一般不支持重复赔偿。


据此,我们对工伤事故赔偿与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中重叠与不同的项目进行整理,以供参考。

畅森律师提醒您:

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民事侵权则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因此,如遇此类问题,可向专业律师求助,考虑赔偿的及时性与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畅森律师: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能否同时获得赔偿?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