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法院院长再掀“房妹”曝料人被殴案波澜
郑州法院院长再掀“房妹”曝料人被殴案波澜
一、感谢陈殿福院长再审我的案件
我是老的媒体人杨延方,也是大家说的当年郑州房妹事件曝料人。八年前的2015年10月,我被四个男人围殴至昏迷,进ICU,6天后又活过来。之后一直在康复中。
当时我受到的伤害,被法医鉴定为一个重伤二级和一个轻伤二级。
从2016年开始,我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先是刑事审判,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结果是判处殴打我的其中一个责任人张超有期徒刑5年半。
后是民事审判,一审判张超赔付我医疗费等费用42万左右,二审判召集人丁青玲和刘海超负补充赔偿责任。
当时两个司法鉴定所为我评的伤残等级是身体伤残十级,精神伤残十级。
丁青玲不服已经生效的终审判决,向郑州中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丁青玲不服,到郑州市检察院申诉,被驳回。
之后进行执行环节,经过两年的执行,从丁青玲处执行到我的医疗费等42万。
随后我经残疾人联合会的鉴定,成了中国残联会员。
这么多年过去了,当我慢慢走出伤残的阴影,慢慢康复,慢慢淡忘过去从新学会生活时,2023年国庆佳节前,突然接到郑州中院的通知,我的民事终审案件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
八年了,一切程序都走过了。
现在,院长又向审委会提起再审,再次回到起点了。
我丝毫不敢质疑院长有这个提起再审的权限。只能说点自己对院长的感谢:
一是,当年围殴我的指使者丁青玲提起再审,郑州中院有“不予再审”裁定,应该也是经过院长审批的吧。现在的再审裁定也是院长提起的。说明院长一直在记挂着我。
二是,这么多年过去了,院长大人还记挂着我这个标的只有40万的,被伤害的小案。我还能被院长记挂着,我肯定需要感谢。
三是,感谢陈院长,还特意在裁定上加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的贴心的话。因为我当年追索的就是这些费用啊。当年追索到的也是这些费用。这让我对法治的信心又增强了。



二、八年前案件的回顾
1. 我的受伤害,康梦和牛倩倩是起因。此两人原是我公司职工,在北京参加了相关培训。签订有培训协议。培训协议上很明确地写了要在公司服务两年以上。但这两位在拿到培训证书后一个月就离职了,去了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同时要求公司支付补偿。两人无视劳动合同,还给公司发了一个单方面解除合同函件,还索要培训费用和培训证书等。这些纠纷郑州劳动纠察部门也都知道。出事的当天,我很认真地告诉康梦和牛倩倩,以劳动部门的仲裁为准。但她们竟然不合法地来闹,事先密谋好想通过找人恐吓、吓唬等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才有了后来的多人围殴。康梦和牛倩倩,是我受伤害的起因。
康梦和牛倩倩知道自己的诉求不被劳动仲裁支持,来要的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东西。不合法的东西只能通过不合法的手段来索取。
2.丁青玲是组织者和教唆者。康梦和我发生争执后,告诉她妈丁青玲说我”打她了”。丁青玲信了她女儿康梦的话,就带着刘海超和陈军,并叫来张超和张福宽,来到现场。在这几个人围殴我的过程中,丁青玲一直在不到10米的马路对面指挥和观察事态进展。
3.康梦是现场围殴的指挥者。如上面所说,康梦和我发生的争执,是她拦在门口限制我的自由、不让我出门,我想去方便就用手把她的手拨开,她却告诉她妈丁青玲说我“打她了”。刘海超、陈军、张超和张福宽几个男的围殴我的时候,康梦、牛倩倩就站在旁边。康梦还指挥这几个人说:“打他、打他”(案卷记录上有),康梦是故意伤害我案件的组织和指挥者。
相关案卷如下:查卷74页张超在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2015年11月12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在第76页供述:“那个女子喊‘打他’‘打他(指杨延方)’,我推他(指杨延方)一下……张福宽和刘海超的朋友也围上来朝哪个中年男子(指杨延方)身上跺,刘海超也围上来朝那个中年男子(指杨延方)身上踢……他们三个人打了几下也停了。”
73页张超亲笔供述:“……我们几个把欠钱的人(指杨延方)给打了。”81页供述“张福宽和另外一个年轻男孩上去拉那个中年男子(指杨延方)上车……僵了一会,一个女的喊着‘打他(指杨延方)’……之后刘海超他们也都围上去打那个中年男子(指杨延方)……他们也围上去打了。”85页“我听见有个女的喊‘打他(指打杨延方)’。”86页“……加上有个女的喊‘打他(指杨延方)’。”88页“一个女的喊‘打他(指杨延方)’……我打……之后刘海超他们也都围上去打那个中年男子(指杨延方)。”在76页、81页、85页、86页、88页曾5次提到有女的喊“打他、打他”,这女的是康梦。
4.刘海超、陈军、张超和张福宽是直接动手者。他们围殴我的过程持续很长时间,110都来了。警察告诉他们不要动手后刚离开,这四个男人无视警察的警告,在康梦的指挥下,先是对我推推攘攘,然后要换个地方说事,硬要绑架我上车,在我拼死不上车的情况下,又把我撞到栏杆上,一齐上来多人多次对我拳打脚踢,致我头部出血、双耳出血,当场昏迷。
5、不知道什么莫名原因后来只判了其中的一个人。
后来公安介入后,拘留了丁青玲、康梦、刘海超、陈军,从外地抓获了在逃的张超。张福宽一直在逃。后来由于莫名的原因,金水区检察院只批捕了张超一个人,后法院只判了张超一个人。其他打人者和支持打人者竟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我只能长叹一声。
6、我受到的伤害很重。但是活过来了。
丁青玲召集来的这些人,在康梦、丁青玲和牛倩倩的怂恿下,通过辱骂、限制出门、绑架上车、车上殴打、车下群起毒打等手段,致我身体多处受伤:120急救车拉到医院检查发现:重度颅脑损伤;创伤性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右颞部头皮血肿;双耳外伤(左耳撕裂伤、右耳皮肤擦伤皮下淤血);2根肋骨骨折;吸入性肺炎,肺挫伤;血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急性肝脾损伤,腹腔积血;重度失血性贫血……这些伤情,医院病历中有记载。
我受伤后,先被120急救车拉到黄河中心医院,后紧急转到河南省人民医院ICU,经抢救6天后才从昏迷中醒来,在多家医院治疗、康复,至今仍未痊愈。仍需坚持服药、做各种理疗和康复。现留下头痛、失眠、多梦、共济失调、行走困难、左侧上下肢无力、左半身麻木、疼痛等症状,与受伤前相比明显有智能减退、遗忘、思维涣散、注意力不集中、性格偏执、自控能力及社会交往能力降低等身体伤残和颅脑损伤后的精神障碍现象。这些病例及诊断中也都有记载。
目前主要外在表现有:1.腿脚无力。无法进行一些最基本的正常活动,如走路、弯腰、下蹲,更不能开车、游泳,甚至骑自行车,更别说跑步了。2.经常性情绪失控,无缘无故发脾气,大吵大闹,大声哭泣等。3.无法静坐一个小时以上。
三、我受重伤后的变化
1、我八年前受到伤害后,我用几十年积蓄的百万现金做的公司,打了水漂。我想请问一下懂法律的诸位,我这个因受伤害而倒闭而赔进去的百万现金,该向哪里索赔?我经过民事终结和执行局,执行到位的40万的医疗费、赡养费等费用,除了给医院的之外,还有之前欠借别人的,又没了。
2、我这些年的康复和锻炼,又花费几万元。我康复和锻炼的原因是因为当年受到的伤害,当年出院时省人民医院的医嘱,就是要长期康复。我康复的花费能有谁来承担?还是只能自己承担?
3、我现在有了新的组织和新的身份。受伤之前,我是媒体人和民营投资者。现在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属的会员。每到逢年过节,会有残疾人联合会慰问一下,有时候还可能收到点米面等慰问品。我的残疾证号是身份证后面加44。
4、我是新的灵活就业人员。我这几年,因为没法上班,还不到退休年龄,现在也进入国家的“两亿灵活就业人群”的队伍中,每月还必须交纳灵活就业的社保和医保。
5、我的家也没了。我因为积蓄打水漂没了,身体也垮了,还打了四五年的官司,还没有新的收入,老婆也有意见分居了。正在离婚的“冷静期”。我进入了“一个人吃饱全家不饿”状态。
我倒是真的希望我说的都不是真的。
四、这几年的现状
1、这几年,我因为不能就业,就想“躲进小楼成一统,管他冬夏与春秋”。但是,树欲静而风不止。现在又要重新回忆一下八年来的创伤了。
2、我现在没有进的账,就减少支出的账。
因为交不起费,家里的天然气停了;因为交不费,小区正在安装暖气,就没安装;因为交不起费,小区里物业费,也还拖欠着。
3、我前几天见到常伯阳律师,请他继续代理我的再审。我问常律师,我交不起你说的律师费怎么办?常律师说,我当你的援助律师吧。在此,我也向常律师表示我的感谢。
4、我引用一句领导的话,“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相信我的案件也会有公平正义的。
五、我对丁青玲申诉书的几点看法
丁青玲向郑州中院提交了三份新的申诉书(署的日期都是2023年10月8日)。
丁青玲在申诉书中称,“申诉人与康梦是母女关系,2015年10月13日,因杨延方拖欠康梦工资款,康梦按照劳动仲裁机构的建议,前往公司与杨延方进行私下调解。因双方意见不合产生纠纷,期间康梦给申诉人打电话寻求帮助。因为申诉人和杨延方相识无法亲自出面,故申诉人请当时一起在公司的同事刘海超同去,但刘海超乘其朋友陈军的车一同前往公司。在一同乘坐电梯时申诉人多次叮嘱刘海超、陈军“一共就2000元钱和一个证书,能要回来就要,要不回来就算了,康梦现在在走仲裁”。到了杨延方公司附近,因为申诉人不便出现,故一直在车里打电话联系业务。从始至终申诉人都没有参与殴打杨延方,更或有授意他人去殴打杨延方。此后申诉人及女儿康梦被刑事拘留,后经公安机关查清此事并非申诉人指示,不形成共同犯罪,故依法将申诉人释放。”
丁青玲称,她领着刘海超、陈军达到现场后,并没有告知其二人对杨延方实施伤害,申诉人也不应预见、不能预见刘海超、陈军会对杨延方实施伤害,更无法预见刘海超会找来张超,张超对杨延方实施殴打。
丁青玲称,申诉人不存在过错;申诉人行为与杨延方损害结果不具备因果关系。
丁青玲的诉求是,法院认定申诉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观点是明显错误的;法院也应当按照过错比例要求申诉人承担相应责任,而非补充责任;诉求对本案再审。
丁青玲的申诉全文,等我的律师批驳。我这里只说三点:
(一)丁青玲称,他叫来刘海超和陈军是“对讨要工资进行斡旋、调解”,去“说和”。
1、刘海超和陈军,和又被叫来的张超、张福宽。这4个男人都不认识杨延方。这四个男的,有斡旋和调解能力吗?怎么调解?怎么斡旋?
2、从这四个男人的年龄上来看。张超是1991年,当年24岁;刘海超是1985年,当年30岁;陈军是1985年的,当年30岁;张福宽因为当年未归案,不知道确切年龄,但应该在30岁以内。
这四个年轻体壮的男人,去找弱不禁风的当年46岁的媒体人杨延方去调解,能调解什么?郑州市劳动仲裁办都没有解决的纠纷,这四个年轻的不认识的男人能有怎样的解决办法?
3、丁青玲说,“因为申诉人和杨延方相识无法亲自出面”。既然相识,要是“斡旋”和“调解”,要是“说和”,不是更方便吗?丁青玲却自称不方便,不亲自出面“调解”,不亲自出面“斡旋”,不亲自出面“说和”。如果是为了解决问题,那你直接来双方沟通,不是啥都解决了。
4、牛倩倩在公安的询问笔录表明,当天,康梦、牛倩倩来之前早有预谋。警方的笔录案卷199页牛倩倩证实:“康梦说今天解决不了,就找人吓唬吓唬杨延方。”203页牛倩倩证实:“康梦说如果不给钱和证,就找人吓唬吓唬杨延方。”
5、刘海超笔录 P135、P139 刘海超明确供述——“嘿唬嘿唬杨老师,让他害怕,把这件事情解决掉。”
6、刘海超第一次笔录P134 “张超具体干什么工作?答:什么都干,但具体干什么的真不知道,但是我感觉他是在黑道上混的。你为什么把小超的电话存成道上小超?因为他看上去像道上混的,所以我存成了道上小超。”
7、张超2009年刑拘通知书、补充案卷P16 证明张超之前多次打架。
8、在丁青玲明知女儿与杨延方公司是因退还“培训费用问题”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在申诉书中,仍声称是“拖欠工资”导致的纠纷。
9、丁青玲当时是河南中盈金融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海超是河南中盈金融公司的总经理。刘海超多次联系有打架前科的张超,替他处理相关事宜。张超虽然不是丁青玲直接叫来的,但刘海超显然是在按照丁青玲的意见办事。
这个金融公司是用来干什么的?河南中盈金融公司有多少讨债业务?找“道上人”来参与的有多少起?法人代表和总经理不谋而合的行动有多少次?要强迫人“换个地方说事”成了“绑架”的代名词的行为有多少次?
这样的结论只能是:丁青玲知道这四个年轻的男人在现场没有“说和”的能力,没有“斡旋”的能力,没有“沟通”的能力。这四个年轻的男人是“道上的人”,有的只有暴力能力。
(二)丁青玲一直在场,这个时间很长,好几个小时。这么长的时间,他不出面制止,难道不是默许和认可吗?
1、丁青玲在申诉书上称,“法院认定申诉人没有尽到“控制现场局面”的义务。申诉人身为一名妇女,根本没有能力控制现场局面,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2、丁青玲在申诉书中称,“我没有打人,没有指使授意任何人去打人,不认识打人者,还不在打人现场,更不知道发生打架的事情。”
3、丁青玲在申诉书中称“将车交给刘海超是因为他说找地方和杨延方谈谈,此行目的也是请他来说和。”
对丁青玲的说法,我们还是用事实说话吧。我们先看一下时间:康梦到公司找杨延方,大约是下午三点左右。丁青玲带着刘海超等几个男人到现场,大约在四点多。(有110出警记录可证实),杨延方被打倒在地,大约是晚上七点左右。(有120救护车出车记录为证。)也就是说,丁青玲带人到现场,在现场呆的时间有三个小时。在这么长的时间里,车下发生了什么事,她能不知道吗,能看不见吗,能听不见吗?
丁青玲作为召集陈军、刘海超到现场的人,又同意用其车将杨延方拉到别的地方强制带走。在亲眼看到杨延方遭受暴力的情况下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和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足以说明丁青玲对刘海超、陈军、张超等人的违法行为是认可的,有共同伤害的故意,是共同侵权人。
上述事实有公安侦查卷中的如下证据可以证明:
丁青玲第二次、第三次笔录、刘海超第一次、第二次笔录可以证明丁青玲同意刘海超等人强制带走杨延方。
我们看一下当时的警方笔录:
丁青玲第二次笔录P118:“过了一会,刘海超匆匆忙忙地过来叫我下车,对我说他们准备把杨延方拉到另外一个地方再谈,我当时也同意了,就让刘海超开着我的车去拉杨延方,我赶紧下车了。”
P121“刘海超只是让我下车,说准备把杨延方拉到其他地方谈谈,但是没有说到什么地方去谈,至于杨延方当时是否同意我没有问 (上述内容丁青玲第三次笔录也有描述)。”
刘海超第一次笔录P132“丁青玲说行,然后她从车上下来,让我开着他的车。”
P134“问:小超、陈军、小超朋友为什么拉杨老师上车?答:因为我当时说了句换个吃饭的地方谈这事……问:杨老师不同意为什么还要硬拉着上车?答:就想找个地方把这个事情解决掉。(刘海超第二次笔录P136-P139页有相同描述)”
丁青玲就是离现场10米的地方。现场的声音都能听清楚,怎么不知道有人在打杨延方?
(三)丁青玲在申诉中说,她一直在车上打别的电话。用此来证明不知道下面发生了打人事件。
这个说法,我们用正常人的思维来都能想清楚,你的女儿有事情喊你过来,你带着人过来了。你带的人又叫了人过来了。你的车就在现场,外面发生了什么事情,你说你在打别的电话不知道。
你叫了人来为女儿的事情,你在现场旁边,这时候你长时间在电话中说别的事,与情于理都不符合。
(四)我们从当时的警方笔录案卷中看看吧。
1、案卷P233-P236丁青玲对被害人杨延方实施殴打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郑州市公安局先后把丁青玲、刘海超、康梦等人刑事拘留(刑事案卷P5),后警方因“团伙作案案情复杂”对丁青玲延长拘留(刑事案卷P17),后取保候审(刑事案卷P32)。
3、张超第一次讯问笔录 P75“我们这边有我、张福宽、刘海超、刘海超带的一个年轻男子,两个年轻女孩(其中一个是刘海超的妹妹),还有一个年纪比较大的女子(指丁青玲在现场)
4、张超笔录 P76、P82对丁青玲身份有进一步确认。 5、张超第二次讯问笔录P80“民警离开后,有刘海超和那两个年轻女孩,一个年轻男孩,还有一个年龄大的女子(指丁青玲)。”
6、张超第三次讯问笔录P85 “问:现场有几个女的?答:有三个,一开始有两个年轻女的,后来刘海超把车开过来之后又过来一名中年妇女(指丁青玲)。问:那个中年妇女什么时间到现场的?答:那个中年妇女一开始在路对面,后来刘海超把车开过来,她就到了案发现场。”
7、康怀军(丁青玲的老公)的笔录P179 “丁青玲说:我就找了几个人去找杨延方了,后来我找的那几个人把杨延方打了,事情比较严重,我很后悔……丁青玲自称不会逃避这件事,既然已经造成了后果就应该承担后果,会去公安局把事情处理好。”
8、陈军的讯问笔录 P149“丁姐(指丁青玲)告诉我们不要害怕,这个事情因她而起,有什么事,她负责。”
六、受伤害者对法治的期待
1、这起八年前的多人围殴案件,事实很清楚。四个男人刘海超、陈军、张超、张福宽和丁青玲和康梦都是共犯,丁青玲是指使者,康梦是现场指挥者,刘海超、陈军、张超、张福宽是动手者。法律只追究了张超一个人的刑事责任,没有追究丁青玲等人的刑事责任,杨延方对此不认可。杨延方表示以后还会向有关部门反映。相信法律会给个公道。
2、受伤害者杨延方说,他很感谢郑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对自己的牵挂。在这里先说声谢谢了。事发8年,刑事、民事和执行多年前都已经终审。中院每年有多少案,百忙之中遇到这么认真的郑州中院陈院长关注,是个人之幸,也是郑州人民之幸。
3、受害者杨延方表示,也希望郑州中级人民法院陈院长能关注到这些共犯的刑事责任问题。知道陈院长是刑事方面的专家,还曾任河南省高院刑庭庭长多年。当年刑事方面还有有诸多疑点,另案处理的不了了之、逃跑的逍遥法外,也请认真、敬业、公正的陈院长主持公道。
(转发自杨延方的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