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唯物辩证法大纲》5.1.2.1 实践观点

2023-11-29 13:48 作者:晦无  | 我要投稿

【本文转载自人民出版社1978年 仅供学习参考】


第二节 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

1、实践观点


  反映论的观点是一切唯物论(庸俗唯物论除外)的共同观点,对于科学的唯物论即唯物辩证法说来还只是起码的、初步的真理。讲认识论如果只讲到反映论为止,还不是唯物辩证法的认识论。如果把唯物辩证法的认识论归结为反映论,就会把唯物辩证法同形而上学的唯物论混淆起来,把唯物辩证法降低为形而上学的唯物论。当然,唯物辩证法的认识论也是反映论,而不是非反映论;但是它又不是随便一种反映论,而是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它不仅同唯心论的、不可知论的认识论根本对立,而且同形而上学唯物论的认识论也有原则的区别。在学习唯物辩证法的认识论的时候,不仅要划清唯物论的认识论同唯心论的认识论的界限,而且要划清唯物辩证法的认识论同形而上学唯物论的认识论的界限。

  唯物辩证法的反映论同形而上学唯物论的反映论的原则区别,集中地表现在两个问题上:第一,形而上学唯物论的反映论不了解认识对实践的依赖关系,而唯物辩证法的反映论则把实践作为认识的基础;第二,形而上学唯物论的反映论不了解认识是一种辩证的发展过程,而唯物辩证法的反映论则把辩证法应用于反映论,充分揭示了认识过程的辩证规律。

  形而上学唯物论在认识问题上的第一个根本缺陷,在于离开了人的社会性和人的历史发展去观察认识问题,因此不能了解认识对社会实践的依赖关系。以费尔巴哈为例。费尔巴哈在旧唯物论者当中对反映论的论证是比较深刻的。他把认识的对象了解为不依人们的意识为转移的自然界,把认识的主体了解为作为自然界的产物的肉体的人,把认识了解为自然界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驳斥了唯心论和不可知论的谬说。这是他的功绩。但是,他是不是科学地说明了认识问题,驳倒了唯心论和不可知论呢?没有。原来他心目中的“人”,并不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上和一定社会关系中实践着的现实的人,而是只有两性差别而无阶级差别的生物学意义上的抽象的“人”。这样的“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是没有的。当费尔巴哈宣布认识的主体是肉体的人而不是独立的精神实体的时候,他自以为抓住了非常具体、非常实际的东西,而其实他所抓住的仍然是非常抽象、非常空洞的东西。这是他的致命的弱点。正因为如此,他就没有能力理解认识对实践的依赖关系。在他看来,认识是生物的人对自然界进行消极直观的产物,而不是社会的人对客观世界进行改造的产物。这个缺陷在费尔巴哈尚且不能免,在别的旧唯物论者就更不用说了。

  同形而上学唯物论的认识论相反,唯物辩证法的认识论把实践理解为认识的基础,认为只有从实践的观点出发,才能科学地理解认识问题。首先,从认识的主体看,作为认识主体的人固然是自然界的产物,但是人们并不是像普通动物一样消极地适应自然,而是积极地改造自然,即进行着生产斗争的实践;在进行生产实践的过程中,人们就造成了一定的生产力状况,并结成了与一定的生产力状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由于在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人们就分成具有不同利益的阶级,并进行着阶级斗争的实践。不同历史时期、不同阶级的人们,具有不同的本性、不同的本质。像形而上学唯物论者那样把作为认识主体的人了解为只有两性差别而无阶级差别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就根本不能了解认识的主体。其次,从认识的对象看,自然界固然是人们认识的对象,但是作为认识对象的自然界并不是同人们的实践活动无关的。自然界只有在作为人的改造对象的时候才成为人的认识对象。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人的思维的最本质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单独是自然界本身”。[1]而且,人的认识对象决不限于自然界。人们的社会存在,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也是人的认识对象,而这些正是人们的实践活动造成的。而且实践本身就是客观的物质活动,也是认识的对象。像形而上学唯物论者那样把认识对象归结为与实践活动无关的自然界,就不能真正理解认识的对象。最后,从认识的过程看,认识固然是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但是只有当人们通过实践活动去改造那些事物的时候,才能接触那些事物的现象,暴露那些事物的本质,使那些事物反映到头脑中来,取得对那些事物的认识。人们进行认识活动的目的,又正是为了改造客观事物。认识的正确与否,也要靠在实践中能否实现预期的目的才能判定。总之,实践是认识的来源,是认识的目的,又是检验认识的标准。离开实践的认识是不可能的。像形而上学唯物论者那样只看到认识是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而看不到这种反映只有在人们改造客观事物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就不能真正理解认识的过程。毛泽东同志说:“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把实践提到第一的地位,认为人的认识一点也不能离开实践,排斥一切否认实践重要性、使认识离开实践的错误理论。”[2]这是唯物辩证法的认识论同形而上学唯物论的认识论的第一个根本区别。


注:

[1]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09页。

[2] 毛泽东:《实践论》,《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61页。

《唯物辩证法大纲》5.1.2.1 实践观点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