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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山西碑刻中乡规民约的“约”与“罚”

2021-08-13 16:44 作者:考古快递  | 我要投稿

清代山西碑刻中乡规民约的“约”与“罚”

选自《文物世界》2010年06期,郭春梅

乡规民约是清代山西基层社会自治的重要民间法,其中,它的核心规则是“约”与“罚”。在规民约的订立是有针对性的,它试图通过约束与规则达到自我整治和自我修复,以求达到“风俗对乡村村民规定了种种的“约定、规则”外,还在民约中明确了处罚的规则。而这种“罚”又有详细醇美,刑措不用。…民勤物阜。”[“5]化之渐。”[6]只求一乡无乖的规定,并且“罚”的程度由轻到重,每个人在接受处罚前已知结果,因而避免了可能发生的众多的刑事犯罪。这种“约”与“罚”相结合的民间自治特性,对国家律例既是补充,也对民众心理和地方文化产生了至深影响。

一、清代山西乡规民约中“约”与“罚”产生的背景

清代山西社会,其运转和治理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基层地方官署,但由于山西乡村广袤,交通极为落后,“一入晋疆,则山径崎岖,道路偪仄。”[1]地方官署很多时候鞭长莫及,这就使得广大乡村的社会秩序运转时更多的是靠本地的自我维护,而这种维护就是大家认同并遵守的民间法,即乡规民约。

在村民达成共识并且通晓民约的情况下,乡规民约对村民的约束和村里社会秩序的维护就起着一种介乎于国家律例和族规之间的作用。然而,由于口头宣讲或通知存在着时效性,村中首人又缺乏处理当事人刑法之权限,所以执行存在着一定的局限。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村民不顾民间法的约束,仍屡屡进行一些不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勒石刻碑就成为了各村落的必选。如临猗县《孙远村箴铭》在刻立石碑时就明确写道“历年演戏立规,过后空疏无据。多有无耻之徒,逞一己之欲,博人间之利,昼夜偷取,靡所底止。殊堪痛恨!…谨勒石以存后世,永远之计,且示同人。”[7]更多乡村为了把乡规民约作为村民永久遵守的准则,将碑立于村落显眼的位置,并时时警醒着村民,“……以上例条大家有益之事也,

从清代山西地方志来看,乡规民约之所以产故立禁约,勒碑不致毁坏。”[“8]……兹则有益于生并普遍存在,在于规范村民行为,维护当地风化。如平顺县西青北村的禁赌碑立碑的原因在于“情因村中十股人户素有不务正业者,诱引良家子弟习染成风,难免嚣凌气息。”[2]运城市大渠乡寺北村的《整饬村风碑》中如是记载,“从来□□之□□,视人心之离合,而人心之离合,视社事之公私,私则离,公则合,合则未有不盛者也。如吾乡中,历年久远,人心离散,既不能以整村势,必不能抵御外侮…于是公议村势不能合,社事宜求和,规条既立,官事整饬。”[3]闻喜县阳隅乡丈八村《千秋鉴乡约碑》指出:“迩来人心不古,习俗非旧,类多不法之徒,无行大干。”[4]由此来看,乡村人者岂浅鲜哉!而又恐代远年湮无可考证,公议刻石于狐社兹祠以图永远,庶使有山之家不得复蹈故辙也,是为记。”[9]由此,碑刻中的乡规民约文化也就成为了山西地方文化的一个显著的特色。

二、乡规民约的内容及“约”与“罚”

由村民或村中有威望之人订立的这种自我修复和自我整治的民间法与律例最大的不同,在于不是用刑法而是用民法确定的规则和处罚,使村民在心理和行为上更容易接受和遵守。同时,为了维护乡规民约的威慑作用,真正达到立约目的,乡规民约大多采取了“约”与“罚”并行的治理方式。

从山西现存碑刻中看,这一点非常显著。如闻喜县的《千秋鉴乡约碑》、运城市大渠乡寺北村的《整饬村风碑》、垣曲县谭家乡南登阪村《三社振风励俗恪守碑》、芮城县陌南镇庄上村《合村公议禁止诸条碑》等,莫不如是。

乡规民约的“约”与“罚”大体上分为约定,这是对所有的遵守约定的村民而言的,也就是必须遵守邻里、村落生活的底线规则,不得触犯碑文所规定的处罚条例;处罚,处罚的方式主要有这样几种:一是罚钱,这是处罚中较轻的方式,也是最普遍的处罚方式;二是逐出村落。“经犯贼盗,议定逐出,永不许复归。”[10]这是一种比罚钱更为在身心、精神及生活状态方面更为严厉的惩罚。这种处罚方式就碑刻的数量来讲,由于其对个人家庭的影响更大,所以并不占多数;三是在进行约定处罚之外如果有不遵守的人最终采取报官,“所有禁条,开列贞珉,绝不宽宥。倘有弗遵者,公幼,犯者罚银三两。从这些处罚中可以看出,是重罚。乾隆年间,普通五口之家的农户年收入也就是约32两白银,从所犯行为来看,重罚的价值远远超过所毁偷的物品。在这里,重罚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目的在于通过手段整饬来追求一乡风化的淳朴。诚如碑中所言“自古觇国治者,先验民风;观民风者,即识主治,可见风俗美恶,实与治盛衰攸关。合村等生长垣邑,素居万山之中作息,登阪更安僻陋,敢期比户有可风之俗,只求一乡无乖化之渐。”[15]

一些乡规民约在处罚中更实际也更人性化。芮城县岭底乡东峪村娘娘庙村规碑规定:“一、折伐人树木,盗人杂草者,并罚银一两。二、盗人二麦及五谷杂粮者,并罚银一两。”在这通碑刻中,对“猪羊入地食人田苗者,每一头罚银二钱。即骡马驴牛食人田苗者,每一头罚银五钱;且于每年冬,村人不许引羊即自己羊食自己麦,亦任由首人议罚。”处罚中把偷盗和失误区别开来,使之更具有人性化的特点,操作起来无疑也减少了纠举送官,听凭法究。”如或顽梗难化,送官重纷。也是在这通碑刻中,对首人的要求也异常严究。”倘有不尊者,禀官究治。”[13]在处罚中,又格。规定“一村中凡有事故,鸣钟议话,如鸣钟三考虑到了勒石刻碑进行民间约定制定民间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幼童年幼无知和家长教育的责任,“嗣后各家父老子弟,互相劝诫。再则有等无知幼童,或玩耍钱文者,务宜各训子弟,庶归正道,…兼则玩耍丢钱文者,虽系幼童,自幼不管束严禁,恐荒纵子弟,若有犯者,罚钱二千,入社公用。”[14]其中,有的乡村专门针对自己乡村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规定。

由于民间法没有律例的刑法和牢狱之灾,执行和遵守在很大程度上凭着村人的自觉,因此,为了加大乡规民约的实效性,使乡规民约真正落实,往往采取了一些重罚的措施。而从碑刻的乡规民约来看,处罚银两是绝大多数乡规民约一个醒目的内容和制裁手段,就笔者所见乡规民约碑刻的数量来讲,大约占到80%以上,有的乡村处罚的数量惊人。如闻喜县的《千秋鉴乡约碑》规定:一禁酗酒打架,窝娼诱赌,犯者罚银十两。二禁砍伐树木,盗割苜蓿,犯者罚银五两。三禁放羊害人,并及牛马,犯者罚银十两。四禁偷秋麦,不论男妇,犯者罚银五两。五禁偷摘果木,不论长次而首人有不到者,即自罚银一钱。”虽然我们不能还原历史情景,但由此从中可以窥到一些历史信息,仿佛首人听到钟声后的匆匆忙忙赶路集中的身影,从碑刻内容中有一点信息是可以看得出的,这就是村规的一视同仁和乡规民约条例的严肃性。

在一些碑刻中,除了对事主进行处罚之外,还充分发动了民众的监督作用,为此进行奖励,对“见拿者,三七分罚。”[1“6]拿获者,三七分金。”[17]古代中国以家族为单位的聚族而居和几代人的相处,邻里关系也非常熟悉,如果单凭几个首人的发现,我们认为这是有难度的,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加大了发现违规行为的几率和范围,另一方面对发现者本身也是一种要求,促使他本身更自觉遵守。因此我们相信这实际上是在践行中的因地制宜的规定。

从目前乡规民约的内容来看,几乎涉及到了民众生活的各个方面,有对五谷的保护,《孙远村箴铭》;禁止开山挖石,《马峪村公议禁止开山卖石记》;对树木的保护,《重修清居禅寺禁伐山林植碑序》、《千秋鉴乡约碑》;对偷盗行为的禁止和惩罚,多数乡规民约均有这方面的内容;禁赌乡约,禁赌有专门的乡约,大多数乡约也含有此方面的内容;禁止拦路索取钱财,《禁止拦路索钱记》;禁止宰杀耕牛,《公议村规碑》;等等。

乡规民约的内容一是得到村民的认同,如《合村公议禁止诸条碑》,《马峪村公议禁止开山卖石记》,《阖庄公立禁赌碑》;二是得到地方基层官员的批准,“是故阖族公议,永行禁止。具禀本县老爷案下,乞勒石永遵,以挽颓风。蒙批:‘赌博乃贼盗之源,滋害无穷。故本县到任之初,随出示申禁在案。今该生等公禀勒石永禁,留意桑梓,甚属可嘉,准照禀行。’…伏乞老爷亲问批发,的传达形式——演戏。“演戏立约,所列禁条,开勒诸贞石,以垂永远。”[19]在践行时具有其一定的权威性和威慑作用。

有的乡约直接以官府的名义对乡民的日常生活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定。如长治县冯村乡约就这样明文规定:

“村中有娶妻生子者,除至亲友贺喜之外,余人等不□敛分资,假以致贺为名,硬行索讨酒钱。一禁年终岁暮,不得借送礼为名以打抽分。一禁土作行,凡遇丧葬之家,任事主随便支使,不得把持。酌定每工包干大钱壹佰伍拾文,抬葬□□分,倘敢肆横多索,该约刻即禀究。一禁结党行凶,吃酒骂街。一禁匪棍贩卖有夫之妇,不得入境。如有□人,许该约送官究治□。一孀妇改嫁,应听本人,各出情愿。严禁翁姑亲族毋得抑勒及王□不得包揽,所有彩礼,事主有一得一,并无酒扫杂项。书写官土产,每两三分,不得过索。一面生可疑外来无籍之人,务必严加□诘。…一社首领须择身家公正之人充当,严禁不许复立小社,假借神威,凌辱善良。一凡有红白二事,无论几天,严禁乞丐红呌游僧等类不得到门前呌闹,择一日观前开偿,红事大钱五文,白事大钱三文,不得多索,如违禀究。”[20]

如此细致严格的乡约,既有约法,又有可以送官的依据,甚至直接涉及到了族规和“家务事”,乡民邻里之间办事有了安全保障和行事依据,不用担心和为难,也杜绝了攀比之风,无疑是当地绅士治理乡村的尚方宝剑。也是地方社会秩序运转时我们应了解的重要因素。

三、结语

处处可见的同类碑刻使我们从中悟出,对村民底线行为的规定的乡规民约本身是带有引导作用的。民间法首先要求人们行为的自觉和自我约束,遵守乡村公德,维护村间社会秩序。对村民的这种规范首先是文明的,也是对人们行为底线的要求。如果越过了这样的底线,那么就要自觉接受处罚。而“罚”是有区别和不同层次的,有一个逐步走向严厉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也是对人们错误行为的一次次的挽救。

在最初公告时,一些碑刻上特别提到了乡约列贞珉,绝不宽宥。”[21]

戏台既是人们一年中娱乐、悦神之处,也是宣告村庄规约的地方,它承载了文化、宗教和法律的功能,也由此可以看出乡规民约宣传的力度和村民对它的了解程度。

乡约是村民所共知的,也得到了乡村民众的认同,在乡规民约面前,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既是乡规民约的执行者,同时还可能是被执行者。由于每个人已知自己触犯底线后的后果,又由于村庄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的聚居,个人被处罚行为会导致家庭、家族名誉受损,因而我们有理由猜测由于有乡规民约而因此避免了可能的更多的刑事犯罪。而这种“约”与“罚”相结合的民间自治特性,对国家律例既是补充,也对中国社会法制进程和民众心理产生了至深影响。一是民间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行使了基层衙门的职权,属于明显偷盗的犯罪行为,均以罚钱为惩治手段;二是民间自行解决的方式,使百姓很少走到法庭。既然走向法庭,就已经是民间不可以解决的刑事案件或重大事件,所以在山西民间普遍存在着在法庭解决问题是一件很丢人可耻的事件的心理文化。

乡规民约反映的集体的诉求和维护集体的利益,同时也是维护个体的利益。它代表了一种引导和观念,这种观念蕴含着天人合一、社会道德、集体主义;体现着家族、宗族和乡村首人们在乡村的影响力,也体现着国家基层组织与村落的关系,形成独特的山西乡村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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