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纳税人
2023-04-18 20:43 作者:财务431向qian冲 | 我要投稿

1. 资源税
1.1. 纳税人
1.1.1. 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1.1.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提示】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1.1.1.2. 【易错易混】增值税与资源税
1.自产应税产品连续加工应税产品:增值税和资源税均不计税;
2.自产应税产品连续加工非应税产品,如自采原油加工汽油:增值税不计税,资源税计税;
3.自产应税产品用于非生产项目,如自采矿泉水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增值税和资源税均计税。
1.1.1.3. 【解释】能否成为资源税的纳税人要受开采地点、开采品目和用途的限制。
第一,缴纳资源税的资源开采地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这会带来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规则:进口应税资源不征收资源税;对出口应税资源也不退还已纳的资源税。
第二,资源产品有应税与非应税的区别。
第三,资源税与消费税自产自用的税收政策基本一致。
1.1.2. 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