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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女王诉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案

2019-12-08 23:01 作者:非人鬼SeanXu  | 我要投稿

女王诉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案是哲学史上著名的案件,也是真实发生过的事情,我们先来描述一下具体案情,以及先人们是如何处理的:(以下案情转载自多次转载的博客文章)

1884年,英国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海难食人案——“女王诉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案”。这是一起影响深远的刑事案件,它涉及在一场海难后为求生而食人的行为,能否依据海事惯例进行辩护,并最终确立了一个普通法的先例——危急状态无法构成对谋杀指控的合理抗辩。

  1884年5月19日,“木犀草”号游船从南安普敦启程,船上有达德利船长、史蒂芬斯、布鲁克斯,以及年仅17岁、无航海经验的理查德帕克。7月5日,在行驶到好望角西北约2600公里处时,海浪突然冲垮防浪挡板,“木犀草”号很快沉没,船员逃上了唯一一艘救生艇。

  巨大的海浪、凶狠的鲨鱼、食物与淡水的短缺,连续挑战船员的生存极限。在经过了15天的漂流后,7月20日,帕克开始生病,史蒂芬斯也感到不适。7月23日,帕克昏迷。在死亡的威胁下,达德利说,抽签决定以某个人的死换取其他人的生存,才是明智的选择。布鲁克斯表示拒绝。7月25日,仍看不到获救的机会,史蒂芬斯按住帕克双腿,达德利在祷告后用折刀杀死了帕克。布鲁克斯事后声称他既没有同意,也没有表示反对;而达德利坚持认为布鲁克斯当时表示赞同。剩下的三个人以帕克的尸体为食,还找到了淡水。7月29日,幸存者获救。

  9月6日,达德利、史蒂芬斯和布鲁克斯被送往英国康沃尔郡的法尔茅斯市。入关时,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提供了证词。他们很坦诚,相信会受海事惯例的保护。海关官员以“公海谋杀”之名,向法尔茅斯市市长利迪科特申请并得到了逮捕令。内政部长哈考特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立刻与总检察长詹姆斯及副检察长赫舍尔进行磋商,决定提起控告。

  控告的过程异常艰难,整个恐高控告过程持续了3个多月,最终合议庭发现,无论是基于法律先例,还是基于伦理与道德,在普通法上,根本没有任何针对谋杀指控所涉及的危急状态的辩护理由。法庭依法判处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死刑,但建议予以宽赦。最终女王将刑期减至6个月监禁。(以上案情转载自多次转载的博客文章)(以下论点为up主个人观点)

那么我为什么突然想拿这件事情出来讨论问题呢,因为在《善恶之道,何以量裁1》和《善恶之道,何以量裁2》中我们对这类事情有了一种定量考核的办法,我想尝试着在这件著名的事情上运用一下

首先把事情分出念、行、果,也就是动机‘方式和结果

1.动机:达德利、史蒂芬斯和布鲁克斯三人的动机并不是杀人,而是活命,活命这一动机不能归纳为恶念,所以他们的动机并不邪恶,但是我想强调的是动机不邪恶和动机纯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为什么这么说呢?

做个假设,如果芬斯在做决定的时候做的是自我牺牲整个案件是不是给人的直观感受会大不相同,这时候可以说芬斯的动机就是善,而向现在这样的自我活命为动机,不能说恶,但决对谈不上善,事实上如果当时帕克自我同意或者抽签其实也会给我们的直观感受带来巨大的不同,这是因为活命虽然不恶不善,但外在的附加条件会使得活命在善恶的天平上有所倾斜,帕克如果同意自我牺牲或者把命运交给上天的抽签都会使得这一动机偏向善面,尽管她依然算不上善;反之做另外一个假设,如果帕克坚决不同意,且誓死抵抗后被杀,是不是直观感受会又不同呢?这是因为活命的概念不善不恶,但外在的附加情景和条件使得他更偏恶念,这是外在附加情形的影响,此处我们当帕克昏迷没有选择,那么活命为完全中立的非善恶动机好了,而事实上笔者认为帕克已经昏迷且不可能存活的条件已经对这个动机的善恶产生了一定的倾斜性的影响了

2.行为:行为是最好判断的,因为这个行为明确清晰,按住双腿用折刀杀人,这就是杀人,此行为为恶,应该是这三个方面最容易判断的一个

3.结果:其结果看似为一人死亡,三人获救,但是这是个马后炮,且是一个不完全的马后炮。说他是马后炮的原因是,首先做出这个决定 时候当事人并不知道会是这个结果,我们是在知道这个结果后理所应当的认为结果如此,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一人确切死亡,三人获得可能的活命机会,这个机会有多大未知,所以在当时对当事人来说其结果未必会是一人死亡,三人存活的,而一人确切死亡,三人未知几率存活很难说是一个善的结果;而之所以说这个结论除了马后炮,还不完全是因为,谁也不知道是否还有四人都能存活,或者至少不用动手杀人,行恶行就能保全三人的机会,所以其结果也最多不论善恶

那么综上所诉,念善恶之间不能作为评价标准,同理果也不行,恶行却给出了明确的指向,所以有罪论应该是没有 问题的,至于如何量刑,之后再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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