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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23-03-20 18:27 作者:法律咨询2022  | 我要投稿

  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那么,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呢?今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结合案例来为您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2018年至2021年间,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一处项目工程时,共拖欠三百名工人工资共计一千万元。赵某是立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某于2018年至2021年间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立成公司(责任人:孙某、赵某)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但是,孙某和赵某在人社部门要求的期限内未支付工人工资。后检察机关以立成公司、孙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赵某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另案处理。孙某认为,自己虽是法定代表人,但仅是挂名,实际并没有资金支配权,本人也不具有支付公司所拖欠工人工资的能力,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孙某属于本案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吗?

  冠领律师普法:

  首先,根据《刑法》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本案中,立成公司拖欠三百名工人工资共计一千万元,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要求限期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判处刑罚。

  关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一般不以其是否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判断标准,而是根据其是否对该单位实施犯罪起决定作用,负有组织、决策和指挥责任进行判断。本案中,孙某不是立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担任立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未参与立成公司实际经营,对于立成公司拖欠工资一事也未起到决定、策划作用,因此孙某不属于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体。最终法院认定孙某不是本案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触犯刑法的是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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