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不服!顺路载客收10元油钱,竟被罚3万!”且看法院如何判

“诶!XX地走不走?十块”这句话曾伴随过多少国人的回家之路,每当您走出车站,迎面而来的可能不是家人朋友,而是一群热情洋溢的司机师傅。面对笑脸,我想大多数人的回答是“走!”
而如果您即将搭乘的师傅没有资质没有牌照,您是否放心?如果交警部门认定您上的车无证载客非法营运而罚款三万您是否支持?如果是热情的陌生人无偿顺路载您被罚您又是否支持?

如果您有相同或是类似的疑问,且看下文,我将一一回答上述问题。
【案例分析】
重庆市垫江县某快递公司有一名资深业务员程某,因其从事城乡快递运输多年,不仅对道路分布特别熟,还练得一手好车技术。送货又快又稳,不到几年,他就因为业绩出众而攒下来一笔钱。

作为一个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的人,都梦想着能拥有一辆属于自己的车。
程某也不例外,他早就看中了便宜耐用的长安小型面包车。他也没想到自己的“爱车”竟然会给自己闯下“弥天大祸”。

曾经有个朋友因为有事着急走又拦不到车,就让程某载了去了一趟县城。没想到这一趟下来,竟然把程某的“副业”给宣传了一波。
后来乡亲们在路上看到程某的车就直接伸手拦下,因为程某的车不仅快,而且还一路给你送到家门口。
淳朴的农民也不白搭程某的车,约定俗成之下一趟5元,程某也自然乐得有人均摊油费。

2019年7月的一天,程某如同往常一样驾驶着他的爱车前往垫江县城拉货。路上碰到两个正在等车老乡,这俩人一看是程某就直接招手上车了,一辆小面包车就这样稳稳当当的朝垫江县城开去。
他们三个人都不知道的是,因为非法营运活动猖獗,交通执法部门下定决心彻查这种不良风气。而执法人员在这天早上开始就一直守在交通要道上盘查。

程某走这条路已经多年,甚至已经认识了很多执法人员。看到盘查也不惊慌,从容下车上前递烟。本来还言笑晏晏的工作人员看到车上又下来两人突然就严肃起来。
程某刚开始还不明所以,直到交通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向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他罚款三万的时候他才如梦初醒。
赶忙认错,说以后再也不敢了,能不能饶过他这一次。

工作人员也很为难,因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某的这种情形要在三万到十万的区间进行处罚的衡量,他们已经是按照最低标准在处罚程某了。
程某怎么也没有想到,他只不过是顺路拉了几个朋友,才不过收了10块钱,那还不够油钱呢,就要被罚款三万元,这个勤劳工作了半辈子的男人不太服气。

程某先是按照规定向执法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本以为上级领导会考虑到他的实际情况而从轻处罚。没想到上级认为执法大队的处罚合理合法,做出了维持处罚的决定。
程某哪里能拿出来三万块钱的巨款,而且他不认为自己应该被罚这么三万块,他就托人找了一个律师提起了行政诉讼。

程某的案子在重庆引起了轩然大波,此案历经数级法院审判,直到程某上诉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仍然认定交通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
作为一个拥有法律专门知识的人,和本案法官一样。我们很同情程某的遭遇和情况,但是处罚三万块钱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那么程某的经历在我国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您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该如何处理?是否有其他规定可以减少程某的责任和惩罚?
为何程某多次上诉无果?行政诉讼有什么专门特色?
【以案释法】
法律中对车辆搭载行人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0条之规定:货运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除非必须要附载作业人员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的,否则一律严禁搭载客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9条之规定:客运机动车的司机从业有四个条件。

不满60岁且已经取得驾照,三年内无交通事故记录且通过主管部门客运专业基本知识考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之规定:对于不满足客运从业条件的司机,违规驾驶车辆从事载客业务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两百以上两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之规定:对于没有获得许可而私自从事运输经营的司机师傅。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所得超过两万的处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所得不足两万的,处三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按照法律的规定,程某以货运搭载他人的显然已经违法。而且按照专门行政规章的规定程某也并不符合客运业务的从业条件。
但是对于违法载客的情形,道路运输条例却做出了两条类似的规定,而两个规定相比,处罚的幅度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个天一个地的巨大差别。

您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首先,任何情况下我们驾车绝不应该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突破规则,则应告知执法人员,并表现出真诚悔过的态度。
如遇不公正的待遇,则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行政复议然后提起行政诉讼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是否有其他规定可以减少程某的责任和惩罚?
显然是有的,道路运输条例第63、64两条都是对违规营运行为的处罚规定,但是63条是对违法无资质专门从事营运业务人员的处罚规定,故量刑略重,因为立法者认为获得两万元收益是正常情形。
而64条,是对偶然情形下孤立的无资质运营行为的处罚,而不是更多的针对违法人员,此项规定更多的以教育和规制为要义。

程某仅收取十块钱报酬,更符合64条的规定,应当在两百以上两千以下的幅度对其进行处罚。
为何程某多次上诉无果?
因为按照63条的规定对程某进行处罚并无法律上不当,更严厉的处罚更能让程某意识到违法的不当,也更能警示其他正在或者将要非法营运的人,社会意义较大。
但是作为信仰温情法律的人,我觉得应当考虑到程某的实际情况,对其宽大处理,显示法律的柔情。
行政诉讼有什么专门特色?
行政诉讼相对于民事诉讼特色在于是民告官,因为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故我国法律规定出具证据的责任在于行政机关。

如在本案中,虽然是程某上诉,如果交通执法大队或者上级复议机关不能证明对程某处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法院就会判程某胜诉。
(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如有侵犯相关权益,后台私信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