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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日本国宪法(1947年版)修正案(节选)

2022-07-15 15:58 作者:Mukushino  | 我要投稿

2022年7月10日,日本参议院选举落下帷幕,宪法修正草案将由日本内阁“尽快提交”,预计修正草案的多数内容会采用自民党在2012年起草并公布于其官网的修正方案(https://constitution.jimin.jp/document/draft/),其重大修改的节选,及修改之后会造成的变化,均载于下面的文字中。

序言

原文: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

修改后:删除此部分,并用“日本历史悠久”和“日本天皇”等文字取代。

国民主权的宣言和政府不发动战争的决心,从序言中消失了。)

序言说明插图

插图

第一章 天皇

第一条

原文: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

修改后:天皇是日本国的元首,也是象征。

第一章说明插图

第二章 放弃战争

第九条【放弃战争,战争力量及交战权的否认】

原文:第二款 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修改后:第二款 保留国防军。

(“自卫队不是军队”的枷锁消失了)

第二章说明插图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原文:受本宪法保障的国民的自由与权利,国民必须以不断的努力保持之。

(又,国民不得滥用此种自由与权利,而应经常负起用以增进公共福利的责任。)

(注释*公共福利是协调与他人人权冲突的原理;注释*公共秩序是指国家或者社会秩序)

修改后:国民的自由和权利伴随着责任和义务。不得违反公共秩序。

(基本人权的代价是“责任和义务”,这意味着修宪后在日本公益及公共秩序比基本人权优先)

第十三条

原文:全体国民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对于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国民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利,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受到最大的尊重。

修改后:全体国民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对于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国民权利,只要不违反公益及公共秩序,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受到最大的尊重。

(“个人人权”不被尊重,违反公益和公共秩序的情况下,作为人也不会被尊重。)

第十八条 【摆脱奴隶性拘束及苦役的自由】

原文:任何人都不受任何奴隶性的拘束。

又,除因犯罪而受处罚外,对任何人都不得违反本人意志而使其服苦役。)

修改后:任何人在社会或经济关系中都不受身体约束。

(这意味着,“政治约束”“军事约束”是合法的)

第二十条 【信教自由】

原文:第一款 任何宗教团体都不得从国家接受特权或行使政治上的权利。

修改后:任何宗教团体都不得从国家接受特权。

“宗教团体行使政治上的权利”成为可能)

第二十一条 【集会、结社、言论等表现的自由,通信的秘密】

原文:第一款 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他一切表现的自由。

修改后:第一款 以损害公益和公共秩序为目的进行活动,并以此为目的的结社,是不被允许的。

(如果国家认为言论表达是以“损害公益和公共秩序为目的”,那么一切言论表达的自由都将被剥夺)

第三款(新设) 国家有责任向国民介绍和说明说明国政上的行为。

(国家负责国政信息的披露,从而消解了国民对“政府信息获取权(知情权)”的需求。日本民众的知情权将成为一纸空文,《信息公开法》可能被废止,当国家认为某条国政信息没有“公开必要”的情况下,公民也不再有权利国家机关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居住、迁移及选择职业的自由,移往外国和脱离国籍的自由】

原文:第一款 在不违反公共福利的范围内,任何人都有居住、迁移以及选择职业的自由。

修改后:第一款 任何人都有居住、迁移以及选择职业的自由。

(这意味着,经济方面的国家管控措施将被弱化,也就是说,限制经济强者(大企业、财阀等)的营业自由(包括利用财力进行资源抢占和垄断)变得更加困难,经济弱者和国货将变得难以被保护)

第三十六条 【禁止拷问及实施酷刑】

原文:绝对禁止公务员施行拷问及酷刑。

修改后:禁止公务员施行拷问及酷刑。

这意味着,“为公益和公共秩序”施行拷问及酷刑是合法的。)

第三章说明插图


第四章 国会

第四十七条 【选举相关事项】

原文:有关选举区、投票方法以及其他选举两议院议员的事项,由法律规定之。

修改后:有关选举区、投票方法以及其他选举两议院议员的事项,由法律规定之。(添加)在这种情况下,各选区必须以人口为基本,综合考虑行政区划和地势来决定。

(“一票之差”从“违宪”变为“符合宪法”。日语中“一票之差”等于中文中的“同票不同权”,即选举中,地区之间选举席位数和当地投票享有投票权人口差异造成一票的分量有差别。 举个简单的例子: A选区,只有一个议员席位,有权投票的人口数目是10W人。 B选区,同样只有一个议员席位,但有权投票的人口数目是100W人。 A选区一票的分量是1/10W,而B选区一票的分量则是1/100W。我们就说这两个地区间的“一票の格差”有10倍。)

第五十六条 【法定人数、表决】

原文:第一款 两议院如无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开会议事和作出决议。

修改后:第一款 两议院如无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作出决议。

(即使在野党拒绝出席会议进行议程讨论,属于执政党及其政府的议员也可以单独进行国会政策审议)

第六十四条 【弹劾法庭】

原文:第一款 国会为审判受到罢免控诉的法官,由两议院之议员设立弹劾法院。

第二款 有关弹劾的事项,由法律规定之。

修改后:第一款 国会为审判受到罢免控诉的法官,由两议院之议员设立弹劾法院。

第二款 有关弹劾的事项,由法律规定之。

第三款(新设) 保障政党政治活动的自由。

无党派议员的政治活动自由不受法律保障)

第四章说明插图

第五章 内阁

第六十六条 【内阁的组成,对国会共同负责】

原文:第二款 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必须是文职人员。

修改后:第二款 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不能是现役军人。

“退伍军人”能够成为总理和国务大臣)

第五章说明插图

第七章 财政

第八十三条 【财政处理的基本原则】

原文:处理国家财政的权限,必须根据国会的决议行使之。

修改后:第一款 处理国家财政的权限,必须根据国会的决议行使之。

第二款(新设) 财政的健全性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来确保。

(“紧缩财政的基础财政收支盈余化”载入宪法并被义务化,这意味着通货紧缩和不景气的经济情势被永久化

第七章说明插图

第八章 地方自治

第九十四条 【地方公共团体的权能】

原文:地方公共团体有管理财产、处理事务以及执行行政的权能,得在法律范围内制定条例。

修改后:(挪到第95条)地方自治团体有处理事务的权能,得在法律范围内制定条例。

(地方自治体不再享有“管理财产”“执行行政”的权限,中央集权加强

第九十七条 【基本人权的本质】

原文:本宪法对日本国民所保障的基本人权,是人类为争取自由经过多年努力的结果,这种权利已于过去几经考验,被确信为现在及将来国民之不可侵犯之永久权利。

修改后:全部删除。

(比起“基本人权”,“公益和公共秩序”更加优先,基本人权由国民的永久性权利变为临时性权利)

第八章说明插图

第十章 紧急状态(新设)

第九十八条(新设,本条下还设4个条款细则构成整体项目)

修改后:内阁总理大臣认为,在外部对我国的武力攻击、内乱等引起的社会秩序混乱、地震等造成的大规模自然灾害及其它法律规定的紧急事态中,根据法律规定,可提交内阁会议,宣布紧急状态。

(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只根据内阁的判断就可宣布紧急状态;国民在紧急状态期间须遵从国家指示;紧急状态期间内阁能够获得更大的法律制定权

第十章说明插图

第十一章 最高法规

第九十九条 【尊重拥护宪法的义务】

原文:天皇或摄政以及国务大臣、国会议员、法官以及其他公务员均负有尊重和拥护本宪法的义务。

修改后:(挪至102条)所有国民都应该尊重这部宪法。

(宪法由“国家遵守的东西”变为“国民遵守的东西”,宪法性质由“束缚国家权力的锁链”变为“束缚人民的锁链”

第十一章说明插图

Hitsuji_J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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