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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年假未休自动放弃合规吗?企业要不要赔偿?|善世服务外包

2022-06-01 19:02 作者:善世集团  | 我要投稿

带薪年休假,又称年假,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员工工作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1995年,《劳动法》施行,年休假制度正式写入法律。2008年,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人社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继施行,对年休假的各项规则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一、劳动者可主动放弃年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年休假一般应在当年度安排,因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无法在当年度安排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同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二、年假不休存在劳动风险

法律法规未规定劳动者未在当年度提出休假申请时如何处理。因此,除非用人单位有劳动者主动提出不享受年休假的书面证据,实务中,劳动者可能仅以未享受年休假为由主张用人单位按照工资的300%予以补偿。且该主张被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高。

 

三、约定年假过期作废是否合规

为规避风险,有的用人单位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在某个期限内必须申请使用年休假,否则年休假过期作废。

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呢?具体视年休假的性质而定。

 

情况一:对于法定年休假而言无效。

用人单位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年休假使用条件或期限。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年休假的权利,若当年度用人单位未能统筹安排的,则应当依法支付未使用年休假相应的年休假工资。约定年假过期作废的做法违反《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假休条例》的相关规定,损害员工合法权益,应属无效条款。

 

情况二:对于福利(补充)年休假来说有效。

福利(补充)年休假,是指超出法定年休假标准以外的,用人单位自愿给予劳动者的年休假。根据《职工福利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福利年休假,劳动者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享受5天福利年休假。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福利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则福利年休假为15天。

 

对于这部分年休假,由于并不纳入法定的年休假范畴,因此,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约定适用规则、补偿办法或作废机制,是可以成立的。需注意的是双方需达成书面约定。

 

 

企业应该如何合规地管理假期,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呢?善世在这里给到几点建议:

第一,合规制定假期制度

公司的假期规章制度应该清晰明确,满足合法合规的前提。可以通过咨询专业的法务、与员工代表协商讨论等方式来完善和健全假期制度,降低风险。

 

第二,完善假期管理制度

企业应该统筹安排休假,可以建立台账,通过张贴公告、邮件通知等方式提醒员工合理安排休假,定期汇总休假数据。

 

第三,保留休假通知等证据

做好休假台账、休假通知等书面证据,存证留档。万一发生争议,企业可以就已经充分提示员工休假进行举证,避免承担因无法举证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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