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反驳,兼谈构建主体交往行为一般准则之必要性

如大家所见,Page君刚发在自己公众号上的那篇文章——特指其最后一段,其论述看似井然,实则问题不小。 对于今年七月份发生的扶桑国前任国相之横死,想必大家还是有所记忆的。Page君对当时国内网络舆论的评价是:我们对当年的大多军国主义战犯并没有采取实时报复的态度,而是对其予以改造,不过现在大家想起来张牙舞爪指手画脚,未免有些滑稽。而对于此事,我的看法是一贯的——当年的宽恕与现在的舆论并不矛盾。我的论述起点从这里开始:当年人们的选择,是对一种更高标准、包含着更出色思想觉悟和社会风气的生活的向往的一部分,因而是自愿的,换言之宽恕行为能代表他们的真实想法(假使是与之相反的一种可能性,那显然更好论述,这里按下不表)。黄裕生老师曾在其文章《论自由、差异与人的社会性存在》中提到:“宽恕的对象是有罪的行为,也就是那些突破了绝对的道德法则而给他人造成伤害的恶行。宽恕是对不可挽回、不可补救而不可原谅的伤害的原谅,也即在明确公义的同时,放弃对恶行与伤害的实施者的追究与报复。在宽恕这一行为里包含着四方面的决断内容:恶行就是恶行,行恶者无可推卸;不因他人之恶而给世界增加恶;对作恶者抱以希望;确信正义本身并把正义的审判交付未来。在宽恕的四个决断环节里,中断恶的循环(不因遭恶待而给世界增加恶)是关键环节。”这里非常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宽恕并不代表着对恶行或错误的模糊,恰恰相反,宽恕行为正是建立在一种确定的“什么是正确、什么是错误”的价值观上的。我们对军国主义战犯们的改造,显然属于这一类。况且,当时人改造的对象显然是且只是一时一地的、具体的军国主义者,而这并不代表着人们模糊了对为全人类带来巨大灾难、贻害无穷的军国主义本身的态度。不得不说在这一点上,Page君有一种刻意避免双重标准的意识,但显然这种意识用错了对象——无论是那时还是今日,即便从行为角度看似截然相反的态度,但事实上包含着的是人们对军国主义的一贯警惕和批评。 但是,Page君还可能说:“人们可能并未想那么多。对扶桑国前国相横死一事的评价,很有可能只是一种'此人并非善类,故遭此报'的朴素态度。这种未加深入反思的朴素态度依旧是值得批判的。”想到这里,我不由得同时想到了Page君前段时间对我的一次反驳——“不加区分地给某个群体赋予一种负面评价,是一种'省力的'评价方式,没什么可值得反驳的。”但问题在于,在“同为一种想当然的、朴素的、缺乏反思的态度”以及“同样地对当事人人格的不尊重”的意义上,上述的两种态度是完全同质的。我闻Page君向来在双重标准一事上极为慎重,想必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换句话说,在上述意义上,要么皆承认之,要么皆反对之,否则必然导致自身的逻辑不自洽。 《列子》中曾经记录了这样一篇故事:“禽子问杨朱曰:'去子体之一毛以济一世,汝为之乎?'杨子曰:'世固非一毛之所济。'禽子曰:'假济,为之乎?'杨子弗应。禽子出语孟孙阳。孟孙阳曰:'子不达夫子之心,吾请言之。有侵若肌肤获万金者,若为之乎?'曰:'为之。'孟孙阳曰:'有断若一节得一国,子为之乎?'禽子默然有间。孟孙阳曰:'一毛微于肌肤,肌肤微于一节,省矣。然则积一毛以成肌肤,积肌肤以成一节。一毛固一体万分中之一物,奈何轻之乎?'”我认为这篇文章中能给我们的启示是,与其中毛发、肌肤和肢体(节)的关系类似,主体间的交往行为事不分大小而具有某种同质性。而这种同质性正是主体间交往行为的一般准则,也就是上文引文中黄裕生老师讲的“绝对的道德法则”。事实上,我们在对任何主体间交往活动进行评价时,都应该率先从这个角度出发——这种评价方式是一种是或否意义上的评价,而非一种程度意义上的评价。由此再引申出去,Page昨日与我所言“对人的残疾或者危害生命的疾病开玩笑不可接受,而对人的轻微一些的疾病开玩笑可以接受”之类的观点,也是非常值得商榷的。Page君认为前者涉及到了底线,后者则不涉及。但我认为,既然这两者都能被总结成“以他人之苦难取乐”,那么在底线面前,这两者就应当是同等的。无论如何,我们需要一种准则,它的来源不能是经验,这是因为每个主体的生活交往经验往往具有很大的差异,势必无法形成对所有主体都有效的一种评价尺度。同时,受限于具体社会历史进程的局限性,我们可以暂时回避这个准则的广泛普遍实践,但并不代表我们没有责任在我们力所能及的场合下尽力将自己的行为往这个准则上靠拢。 又及:我认为,基于对这种准则的需要,我们应当对一些特殊表达方式(譬如反讽等,常见于脱口秀等文艺形式)进行认真地考量与谨慎地使用,因为我认为目前为止人们无法对这些表达方式的效果和如何避免它们对主体潜在的冒犯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