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局外人》
月初读完了一本社会法治著作,阿尔贝·加缪的《局外人》。 作者加缪在写这本书以前,是法国有名的社会活动家,因此他本身就对社会法治领域有着异于常人的了解和独到深刻的见解。而《局外人》作为加缪的成名作,承载着他对社会法治阴暗面毫不留情的剖析与批判,这一阴暗面,便是现代司法体系罗织罪名、对被告进行无端控诉的邪恶性质。主人公默尔索,在海滨稀里糊涂的枪杀了一个阿拉伯人,甚至连作案工具——一把手枪——都非他所有,而是与他一同前往的朋友雷蒙所带。就是这样一个在平时善良、诚实、无害的小职员,甚至在冲突爆发的前一刻还在劝雷蒙“只要他不掏出刀子,你就不能开枪”的人、在被捕后非常干脆的承认犯罪事实的人、除司法机关以外所有人都认为可以从轻量刑的人,被检方控为“预谋杀人”、“丝毫没有一点人性”、“最藐视最基本的社会原则”的“罪不可赦者”,并“以法兰西人民的名义”被判处死刑。除此以外,司法当局为了达到罗织罪名的目的,甚至将默尔索在其母亲的葬礼上没有哭泣、在守丧结束后的第二天与女朋友幽会等一系列与案件毫不相关的情况作为证明默尔索“没有人性”的证据,其司法专政可见一斑。值得一提的是,默尔索不止一次在庭审中深切感受到自己“完全被排除在外”以至于在内心发出“现在到底谁才是被告呢?”的声音,也许书名《局外人》也就取自于此。 这不免让人想到吉林省白城市一村民因自费建桥获刑“寻衅滋事”一案。司法机关以“强拿硬要”为入罪依据定刑“寻衅滋事”,但经初步走访发现过桥并非强制收费,且该桥确实为来往群众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这自然而然让人怀疑以“寻衅滋事”定罪未免有些不妥。由此又牵扯出为大众所持续热议的“寻衅滋事”这一罪名。学界将其称之为“口袋罪”,并强调严格限缩该罪名的使用,甚至几乎每年的全国人大都有废除该罪的声音。“人不是绝对理性的,必然意味着人类所创造出的制度体系存在缺陷”,但这不必然意味着这套制度没有完善的可能。千年前的司马迁在《史记》中写道:“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虽不能至然心向往之”讲的便是这个道理。 英国全能学者弗朗西斯·培根提醒我们:一次不公正的审判造成的损害要远胜无数的罪行,因后者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前者则污染了其源头。大文豪朱熹写下的“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也有异曲同工之妙。不论是“以法兰西人民的名义”被判处死刑的默尔索,还是违规搭建触犯“寻衅滋事”的黄某一家,无不在启示我们: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器中最恐怖的一部分、直指人民自由乃至生命的一部分,必须尽力避免悲剧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