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刑法-11-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附加刑的适用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可以并收没收财产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后,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间谍罪
法条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①参加间谍组织或者②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③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不法
实施三种行为之一的,成立本罪
实施三种行为的,也仅成立一罪,不能数罪并罚
责任
故意
行为人客观上参加了间谍组织,还要求其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要求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而接受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必须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
罪数
实施间谍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
如: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成立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成立叛逃罪与间谍罪,应数罪并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法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
针对窃取、刺探、收买行为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责任要素
只要行为人主观意图是为了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而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即构成本罪
针对非法提供行为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违法构成要件要素
只有行为人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才构成本罪
并且,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
情报(缩小解释)
仅限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关联犯罪
符合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行为,也符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累犯影响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渎职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认识错误
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但误以为对方是境内机构、组织、人员而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或者相反
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同犯罪构成之间的错误)
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犯意转化
为境内的结构、组织、人员或出于其他目的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后,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犯罪方式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法条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资助主体:没有特殊限定
资助对象:没有特殊限定
资助行为(帮助行为正犯化)
给予金钱物质,即为既遂
共同犯罪
如果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超出了资助行为的范围,与犯罪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故意组织、策划、实施《刑法》第102条至第105条规定的犯罪的,应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叛逃罪
法条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履行公务期间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从重处罚
罪数
叛逃之后又实施其他行为(如: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