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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源地贷款的人注意了 生源地助学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开始

2020-10-20 15:43 作者:张小小谈天说地  | 我要投稿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和《关于做好存量国家助学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20〕1号)要求,我行从即日起启动存量国家助学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即“利率转换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换范围

本次定价基准转换范围为: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基准利率定价的国家助学贷款。其中,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国家助学贷款不转换。

二、转换规则

您可以将您名下处于转换范围的存量国家助学贷款利率转换为“上年12月发布的最新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的浮动利率(减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或者转换为“与上年12月发布的最新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相等的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三、办理流程

请您于2020年9月20日至2020年11月10日,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https://www.csls.cdb.com.cn/)进行定价基准转换线上申请和操作。

如果您未能在此期间提交转换申请,视为您同意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将您名下的存量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批量转换为“上年12月发布的最新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的浮动利率(减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如您对此有异议,请您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2月15日,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网址同上)提出线上异议申请,申请将您名下的存量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变更为“与上年12月发布的最新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相等的固定利率”。

四、生效日期

国家开发银行存量国家助学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将于2020年12月21日生效(即转换后的利率将于2020年12月21日起执行)。此次定价基准转换不涉及重定价周期与重定价日的变更。

五、温馨提示



1. 为保障疫情期间的健康安全,减少人员接触和聚集,暂不开通线下提交转换申请的通道,敬请谅解。

2. 原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存在共同借款人的,请您与共同借款人充分协商一致后申请办理定价基准转换。

3. 我行不会以定价基准转换为由,附加不合理条件、要求转账汇款或索取个人信息,如收到此类邮件、电话或短信,请勿轻信,以免蒙受损失。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赖与支持!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和《关于做好存量国家助学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20〕1号)的要求,自2020年8月1日起,应将原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国家助学贷款,转换为参考“上年12月发布的最新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减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或者转换为与上年12月发布的最新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相等的“固定利率贷款”。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具体说明:

A: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减)点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在借款合同期限内以相应期限的LPR加减某一确定的点差计算具体利率水平,利率随参考的LPR变动而浮动。“LPR5Y”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期限为五年期以上的贷款使用的LPR。如果您申请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借款利率,由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转换为参考“LPR5Y加(减)点定价的浮动利率”,并通过了相关身份认证(人脸识别实人认证或线下身份认证),则从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正常还款计划的下一个计息周期开始(即从2020年12月21日开始),国家开发银行将按照“2019年12月的LPR5Y-0.3%”的浮动利率计收利息(罚息利率按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转换后借款利率的130%),减点数值“30个基点(即0.3%)”在借款合同剩余期限内保持不变。自2021年起,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执行利率,不再另行通知。


B:固定利率贷款在借款合同期限内利率水平保持不变。如果您申请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借款利率,由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转换为“固定利率”,并通过了相关身份认证(人脸识别实人认证或线下身份认证),则国家开发银行将从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正常还款计划的下一个计息周期开始(即从2020年12月21日开始),按照4.5%(年利率)的固定利率计收利息(罚息利率按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此利率的13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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