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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小辞典·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部分》3.40 规定性

2023-01-30 08:31 作者:晦无  | 我要投稿

【本文转载自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 仅供学习参考】


40、规定性


  指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性,是规定事物的本质及其数量的界限。

  规定性有质和量两个方面。质的规定性是规定事物的性质以及同其他事物的区别。质的规定性变了,事物的性质也就随之改变。量的规定性是规定事物质量的数量界限,指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水平、速度等。事物超出一定数量界限,质就发生变化。恩格斯说,“纯粹的量的分割是有一个极限的,到了这个极限它就转化为质的差别”。[1]

  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规定性的统一。马克思说:“每一种有用物,如铁、纸等等,都可以从质和量两个角度来考察。”[2]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总是和一定量的规定性联系在一起的。只有质的规定性而无量的规定性,或者只有量的规定性而无质的规定性,都是不存在的。不同的质都有不同的数量界限,并且“每一种质都有无限多的量的等级,例如颜色深浅、硬和软、生命的长短等等”。[3]同样,事物的量的规定性也总是和一定的质的规定性联系在一起。即使研究事物的量的规律的数学,也仍然有质的规定性。如正数和负数、乘方和开方等等,充满了质的差异。恩格斯在批评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时指出,认为物质只在量上可以规定而在质上则自古以来都相同的观点,可说是倒退到毕达哥拉斯那里去了。毕达哥拉斯就曾经把数,即量的规定性,理解为事物的本质。总之,把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机械地割裂开来,或用量的规定性来代替、抹煞事物质的区别,这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是完全错误的。

  掌握事物质和量的规定性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例如,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敌我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是阶级利益根本冲突的矛盾;一般说来,人民内部矛盾是非对抗性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我们在革命斗争中,必须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才能正确执行教员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和政策,夺取革命的胜利。如果界限不清,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就会对革命事业带来损害。

  由于任何事物都有一定的数量界限,因此我们在一切工作中必须“胸中有‘数’”,把握事物的量的规定性,对情况和问题一定要注意到它们的数量方面,要有基本的数量分析,要掌握主要的百分比,这样才能确定事物的性质,制定正确的方针和政策。否则,一切都是胸中无“数”,结果就不能不犯错误。


注:

[1] 《马克思恩格所全集》第二十卷403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48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卷5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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