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小辞典·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部分》3.39 质和量
【本文转载自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 仅供学习参考】
39、质和量
宇宙间的万事万物,无不具有质和量这两个方面的规定性。
质的规定性,也叫质量,指事物的特质,即一类事物之所以区别于另一类事物的特殊性质。这是由事物内部所固有的矛盾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例如:金、银、铜、铁,虽然都是金属,但各有不同的特质,表现为各有其特殊的元素成分、特殊的分子结构、特殊的比重、熔点、硬度、光泽等等。又如: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虽然都是革命,但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种革命,表现为各有其不同的阶级性质、不同的革命任务、不同的对象、动力等等。
量的规定性,也叫数量,指一定质的事物在规模、程度、水平及运动速度上的大小、高低、多少的数量。教员指出:“任何质量都表现为一定的数量,没有数量也就没有质量。”[1]
质和量是事物的内在联系的两个方面。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依存,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全面地看待质和量这两个方面,而不可忽视任何一个方面。例如,在生产中,“一切产品,不但求数量多,而且求质量好,耐穿耐用。”[2]如果不保证质量,单纯追求数量,那就不仅没有完成生产任务,而且会造成返工和浪费;同样,如果只保证质量合乎规格,而忽视数量上的一定指标,那么生产任务同样也没有完成。教员教导我们:“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其中就包括要求我们既保证有好的质量,又达到尽可能多的数量。
关于量和质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的问题,也就是量变质变的规律,参见“量变和质变”。
注:
[1] 《毛泽东选集》一卷本1332页。
[2] 《毛泽东选集》一卷本9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