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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时查看手机,致1名路人死亡,重庆巴南鱼洞6·29交通事故查明

2023-12-02 18:33 作者:中国基建报  | 我要投稿

近日,重庆市巴南区应急局公布《巴南鱼洞“6·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23年6月29日13时08分许,渝AA2*121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在巴南区江滨路公安局家属院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13万元。

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等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不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蒲某,渝AA2*121号轻型封闭式货车驾驶人,男,33岁,汉族,档案编号:330326387385,准驾车型为“C1”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25年7月27日。经调查,驾驶人蒲某无酒驾、毒驾迹象,其驾驶资格有效。

2.刘某(死者),男,49岁,汉族。

【事故车辆情况】

渝AA2*121号轻型封闭式货车,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蒲某。

【线上接单情况】

蒲某于2022年9月3日使用名下车牌号为渝AA2*121号轻型封闭式货车与天津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货拉拉司机信息服务协议(线上接单)”。协议第2条有关服务“b. 货拉拉仅为乙方与运输服务需求方提供中立、独立的第三方信息中介服务。乙方同意及承认货拉拉不是乙方的代理或运输服务需求方的代理,不是运输服务中的需求方或提供方,亦不是雇佣司机之合约或租用参与车辆之合约的任何一方,亦与乙方不存在任何挂靠、劳动、劳务、雇佣、合伙、合资或其他关系。”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29日12时22分,蒲某在货拉拉APP接单后,驾驶渝AA2*121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开始提供货运服务。13时08分许,从老街方向往鱼洞长江大桥方向行驶至江滨路公安局家属院路段时,撞到前方紧靠道路右侧边缘线同向行走的行人刘某。

事故发生后,蒲某立即停车并下车查看情况,随后请求围观群众拨打了120和110电话。行人刘某经到场120医护人员确认已死亡。

【事故善后情况】

2023年8月31日,蒲某与刘某家属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约113万元。


(图源:重庆市巴南区政府)

【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研究,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车辆驾驶人蒲某驾驶机动车违规查看手机,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足。

(一)直接原因分析

根据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300120230000101号),认定:

1.蒲某驾驶机动车查看手机,对前方道路观察不足,未确保安全驾驶。

2.刘某未走人行道,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之规定。

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起直接作用,刘某虽然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但其紧靠行走方向道路右侧边缘线顺着道路行走,不影响本次事故驾驶人的正常观察判断和确保安全通行,故刘某的行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无直接作用。故驾驶人蒲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刘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性质】

经调查,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不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故不是生产安全事故,其理由如下:

本次事故的主体不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的规定,本次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系蒲某个人,不涉及生产经营单位,事故主体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的构成要件,故不是生产安全事故。

巴南鱼洞“6·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整理:张秀敏

审核:郭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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