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时能否要求返回抚养费?
如果男方在明知是非婚生子女却仍承担抚养的责任,在离婚时能否向女方主张女方向其返回已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2002年,陆某与张某在婚前进行了婚前医学检查,陆某的检查结果为镜检未发现精子,医学建议为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张某的检测结果为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况与疾病。双方于2002年11月等价交换,并育有陆某甲和陆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发生矛盾。2020年7月,双方因发生矛盾,张某离家在外居住。
2020年6月,陆某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陆某并非陆某甲和陆某乙的生物学父亲。陆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陆某请求判令张某返还陆某已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办法院认为,关于陆某要求返还抚养费等问题,因在婚前医学检查中,陆某与张某乙明知陆某没有生育能力,且陆某自述在婚后亦无进行过相关治疗。因此,陆某将张某生育的两名子女抚养至今,表明了陆某自愿承担两名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存在违背自身意愿进行抚养的情形。故对于陆某要求张某返还已支付的陆某甲和陆某乙的抚养费并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最终,经办法院驳回了陆某有关张某支付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在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抚养的是非婚生子女的情形十分常见。在离婚时,男方也往往会主张女方向男方返还男方已经为非婚生子女支付的抚养费,并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抚慰金。但是,这里有个前提条件是男方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非婚生子女。若抚养之前已知晓,说明其对于抚养之后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有清楚的了解,并且一直抚养至离婚之时。这种持续抚养的行为表明了并不存在违背自身意愿抚养的情形。此时,行为人应对自己当时做出的真实意思行为负责,因之后情势变化为自身利益做出违背当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