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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长安花楼子客省庄二期文化遗址发掘

2021-09-18 14:44 作者:考古快递  | 我要投稿

《陕西长安花楼子客省庄二期文化遗址发掘》中的几个问题

选自《华夏考古》1994年第3期 赵辉

1985年,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在花楼子遗址发现了史前文化遗存。是年,开挖10X10米探方1个,1986年清理完毕,获得一批重要资料,其中包括19枚骨刻原始文字标本。消息传出-轰动一时。然而,当笔者怀着极大兴趣阅读了刊登在《考古与文物》1988年5、6期合刊上的《陕西长安花楼子客省庄二期文化遗址发掘》(以下简称《简报》)一文后,却对其几个主要观点发生疑问,愿提出来同《简报》作者商榷,并就正于同好。

一、陶器名实

花楼子遗址岀土陶片15661件,根据《简报》称,器形有鬲、盆、缸、瓮、器盖、尖底瓶、抄、碗、钵、杯、鬹、盘以及鬲管鼎的残足和纺轮、环、祖等。其中,发表了线图或照片的有鬲、盆、罐、缸、器盖、尖底瓶、抄、碗、杯、盘、鬹等11种33件。若除去图、文标本号不相符者,则余28件,是我们认识该遗址文化面貌的依据。

在这些资料中,最能引起人们兴趣的莫过于鬲和繪这两种器物了。鬲是中国文化的特别产物,存在普遍而长久,苏秉琦先生把它称为中华远古文化的一种代表化石匚近年对制的研究表明,它也是讨论中华远古文化时代、谱系的极好标志物。

鬹,《说文解字》说:“三足釜也,有柄喙。”即足、扳、流俱备者方为鬹。尽管从现代考古学的立场看,陶器的形制分类不应拘泥于古人,但考古发现中确有这样一种器物;有流、有颈,两足在前,后足之上设扳,形制同《说文》者相符而与其它器类判然有别,且有特有的使用功能,因此名之为鬹,并成为约定俗成之规范。凡与这些特征相悖,哪怕稍有不符者-,则另择它名。如把山东、河南等地龙山时代文化中常见的上半部扳流皆备,唯下腹作平底无足状者呼之为平底鬹或鬹形器,以示区别c又如把管状流者谓之为查。这些都是一种尊重事实的谨慎态度。《简报》发表的2件标本皆扁腹平底无扳,1件敛口鼓腹,有管状流,另1件平流直口斜腹(原图七,9、10),与考古中陶鬹的命名标准出入太大,故当另择它名为好.事实上,这两种器物在关中地区早有发现,通常将鼓腹管状流者称为带流罐,把平底直口有流的叫作带流盆,若附会古人,亦可称为匜。

细究这些名称字眼似乎有些无聊,其实不然。名称的正误不仅仅是给研究带来麻烦与否的问题。据研究,鬹是起源于大汶口文化中的一种器形,流行于大汶口——山东地区的龙山文化中。其它地区的同类器时代均晚,可视为东方文化辐射的结果七关中地区明确出现鬹的是客省庄二期文化,在此之前并无传统。其岀现伊始,形态就和河南等地的十分接近,显然是受后者影响的结果。哉这个名称在中国考古学中已经不仅仅是…个简单的器形概念了,而和考古学中文化的区系问题密切相关。所以,我们在选择陶器名称时,更应该加以斟酌,以尽量避免引岀不必要的混乱。

据《简报》云,发掘所获陶鬲数量较少,且无能复原者。《简报》介绍了其中4件标本(2件图、文序号不符),分为四式。但这些标本都只是口沿残件,腹、裆、足部特征一概不明。遗址中虽然有一些鬲、肆类袋足,但仅凭发表的材料,无法把它们同这些口沿直接联系起来。《简报》只根据口沿残件就把它们分类为鬲,似乎缺乏说服力。如果这些标本有鲜明的特征而明显区别于其它器口形制,给定一个什么名称,倒也罢了。但事实不是这样。这4件标本中,1件圆唇窄沿近平折,口微敛,肩部有附加堆纹状扳耳,体饰绳纹(原图五,1),另外3件大同小异,皆折沿,上腹部器壁或直、或微外鼓,饰绳纹,沿下施宽附加堆纹带(原图五,2—4)。笔者翻阅了客省庄'庙底沟和三里桥吼姜寨气康家叽浒西庄和赵家来'等遗址的有关资料,其鬲均为侈口直领,其聲为敞口或平唇敛口,而绝无同以上口沿特征相同者.可知《简报》分类的鬲实不为鬲明矣。相反,若和《简报》其它器类口沿相比,却不乏相似者。如前述后3件标本折沿下饰附加堆纹带的作风,同《简报》中1式罐及缸(原图六,3、原图七,2)的口沿十分相似,在上述遗址中,类似的口沿除见于夹砂罐外,还见于鼎。因此,它们不是鬲,也很难说是另外一种特殊的类别.不如名之为鼎罐类口沿更为贴切。《简报》中的另1件窄沿微敛口的标本较少见,观察线图,沿下的腹壁曲率较大,估计下腹斜收较甚,因而器腹较浅,故可能是盆一类器物,亦未可知。

陶鬲在关中地区也是始见于客省庄二期文化的器形,是能反映文化时代的典型器物之花楼子遗址有无鬲,也是一个关系重大的问题。

另外一个使读者不太明白的是《简报》对陶器式别的划分。《简报》中划分出式别并发表了线图的只有鬲和罐两种器形。鬲的分类存在问题,不予讨论。陶罐多完整器,不存在分类上的问题。这些陶罐的形制各有特点,《简报》将它们划分成I一一頁式七个式别(原图六)。我们知道,考古报告中对遗物的分型定式不仅仅是为了叙述方便,其真正目的在于通过陶器自身的演变线索来追索考古学文化的运动过程。因此,陶器形制的分型定式应体现出这方面的内容。简单地说,型,是陶器下同演变系统的分类。同为罐,它可能有若干不同的演变轨迹,因而需要划分岀不同的型別。式,是-个演变系统或轨迹上的不同时间的阶段性特征的分类。如果说这个方法在开始时尚不为人们理解,但经过许多学者的倡导和示范之后,已经越来越成为常识Te然而,《简报》中有关陶罐的分式却没有反映出这些内容。如灰坑H11中出土了5件陶罐,有的饰绳纹.有的素面,有的侈沿鼓腹,有的折沿深瘦腹,有的小口圆腹等,它们被划分成I、n、I……。但是,它们同出自一个灰坑,首先表明它们是同时并存的不同型别的可能性甚大。按照《简报》划分的式别顺序,我们也无论如何看不出它们之间有什么増变关系。这样的式别划分是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的。

二、遗址分期

花楼子遗址发掘中,发现了灰坑H10打破H11的地层关系。《简报》根据这两个单位岀土遗物的形制区别,认为这是•'客省庄二期文化打破了庙底沟二期文化的关系”。也就是说,遗址的文化遗存至少有两个时期的划分,但是,《简报》没有专门介绍各遗迹单位的期别,只是在不同章节中捎带提及,现将这些情况整理如下;

简报称遗址第③层为客省庄二期文化层,第②层虽系扰土层,然遗物半富而单纯,均系客省庄二期文化的陶片。发现两座吕字形双间房子(F1、2),房屋形制及内岀的V式罐据云与《津西发掘报告》中客省庄遗址二期文化的相同。《简报》把鬲以及全部原始文字资料作为客省庄二期文化的遗物。是知属于该期的遗迹还有灰坑H5、6、9、10、12、13、16、17、19、21、24等。

属庙底沟二期文化的遗存似乎只有灰坑H11一个单位。

因此,属《简报》所谓客省庄二期文化的陶器有I——N式鬲及鬲足、部分盆、V式罐、抄、碗及部分缸。属所谓庙底沟二期文化的则有I——2、口式罐、尖底瓶、管状流鬹(带流罐)、及部分缸、器盖之属。

《简报》还介绍了灰坑H6打破H12、H16打破H17的地层关系,认为是“同一文化时期先后关系”,表明花楼子遗址客省庄二期文化遗存还有进一步分期的可能,

—个准确的分获应当经得起从层学和类型学角度的重复检验。然不知什么原因,《简报》没有提供仔何有直接地层关系的两个单位的遗物资料,为检讨这个问题带来困难。但是,只要把《简报》作为两期的代表器形的陶器稍加比较就可发现,其分期是存在许多问题的。

前文已经谈到,《简报》所谓的两实不为高,它们虽然被当作客省庄二期的主要持征,但其大部分口沿和 H11 出土的 I式罐十分相似。同样地,H16的1 件缸口沿亦属此类 (原图七,2)。H11 还有1 件肩部和腹部饰弦纹的缸,类似口沿也见于被划在客省庄二期中的 H19 (原图七,5、7)。

以上可供比较的为数不多的同类器物形状并无太大差别,却被分在不同的期里,不能不让人对《简报》的分期结论产生怀疑。

以上所举并不是要否定遗址本身存在着分期的可能性,而是想强调,一项成功的分期研究,必须遵循严格的研究程序。简单地说,分期研究应当从地层关系出发,按不同的演变线索将遗物(甚至包括遗迹)划分成不同的型别,分别讨论它们的演变过程中阶段性的式别变化,再结合型式共存或组合关系,总体把握整个器物群的演变过程,最终归纳出全部遗存的阶段性特征。但是,从《简报》式别划分混乱的情况可知,它的分期研究显然没有充分达到这些要求。而遗憾的是,如果凭《简报》发表的资料,我们也很难全部完成这些程序。因此・只能就数量较多的鼎罐类口沿做些分析。

鼎罐类口沿按形态和附加堆纹的施纹情况不同,有四式变化。

I式圆唇或近方,沿面略窄而斜折,沿腹折痕部贴饰一周附加堆纹,标本H13②(图一,1)。

II式圆唇或近方,沿面略窄而斜折,沿腹折痕部贴饰一周附加堆纹,标本H16①(图一,2)。《简报》另有1件,圆唇,沿面较宽而折甚,形态介于I、U式之间,因图文号不符,不明归属(原图五,2)。

III式方唇,沿窄而厚,沿腹折痕部施二周附加堆纹,标本H6①(图一,3)。

IV式直口无沿,口下貼饰一周附加堆纹,标本H15②(图一,4)。

虽然我们不能在遗址现在资料中检讨这四个式别口沿的排列正确与否,但在武功浒西庄和扶风案板遗址&中,鼎罐类口沿确实存在着由折沿向无沿直口、沿腹折痕以下施一周附加堆纹到沿腹折痕处施多周附加堆纹的变化过程。这个变化过程也被严文明先生和卜工同志的研究所再度证实七因而可以视为关中地区鼎罐类口沿变化的…个普遍规律。花楼子遗址的同类口沿的演变也应当遵循这个规律,而不应当岀现例外。

限于资料.我们只能对鼎罐类口沿一种器形进行分析,所获式别序列当然不能代替遗址的分期。但是,我们总算澄清了一些事实,知道花楼子遗址中有一类器物和其它遗址的同类器物有着相同的逻辑发展过程。这个序列也多少反映出该遗址的时间跨度。

依照同鼎罐类口沿的共存关系,《简报》所示资料可做如下分组。

岀土I式口沿的单位有H11和H13,H9的弦纹缸同HH者相似,亦可划归为一组。本组陶器另有小口尖底瓶、夹砂鼓腹罐、带流罐、小口罐和器盖等(图-一,5—9)。

II式口沿只见于H16,另有宽沿浅腹盆1件(图一,10)。

III式口沿只出自H6,伴出陶抄1件(图一、11)。

出土IV式口沿的有H15、H8,后者还出1件敛口绳纹小罐(图一.12)。

按以上程序归纳岀来的四组陶器,其内涵显然同《简报》的分期结果有很大出入,许多单位的期属也做了重新调整。尽管我们有理由相信,新的分组会更符合实际情况,但受到资料的限制,欲判明它们的文化性质,还不得不借助其它遗址的资料。

三、文化性质

既然花楼子遗址的鼎罐类口沿的排列顺序已经被其它遗址的材料和其它学者的研究证明是可靠的,则通过对比同型式口沿在其它遗址中的位置,就不难判明花楼子遗存的文化性质了。

与花楼子u式口沿相同的资料见于夏县东下冯H208、230、商县紫荆H124!!和襄汾陶寺H356等遗迹,后者还有1件宽平沿浅腹盆,形制同花楼子H16者比较接近,故它们大致是同期的单位。这些单位中还都伴岀小口尖底瓶,其口部呈喇叭状,肩微鼓,瘦腹无亚腰,底角缓纯(图二,3—5)。这类遗斧过去曾被视为龙山文化的早期阶段。但随着对庙底沟二期文化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不宜再把庙底沟二期文化同龙山文化混为一谈了。有的学者还以小口瓶尖底与平底的区别和是否伴岀學、彩陶等为标准,进一步把这部分遗存从庙底沟二期文化中划分出来,作为早于它的一个阶段七将二者从文化性质上区别开来,涉及到研究者对划分文化的标准的掌握,这个问题暂且不谈;然指出它们的早晩差别,无疑是很有见地的,而以I式口沿和H11器物群为代表的花楼子遗存的下限则显然要早于东下冯H208类遗存了。

目前尚未发现同I式口沿完全相同且伴出其它器物的成组资料。形制接近的可举东下冯H215者为例,这也是一个被作为龙山文化早期的单位。其夹砂罐口沿亦作圆唇宽折沿状,唯沿下附加堆纹带位置偏低,在中腹稍上处(图二,1、2)。这种夹砂罐在姜寨四期中时有发现,是一种较早的时代特征°东下冯H215还有1件彩陶罐,其网格状彩陶带又是见于豫西秦王寨类型的风格。因此,东下冯H215的年代要比龙山早期早得多,属于仰韶文化半坡晚期类型期。

比较东下冯H215和花楼子I式夹砂罐口沿,它们颇为相似,只是后者的附加堆纹带位置略高,呈现岀介于东下冯H215和H208两种口沿的中间形态。另一方面,花楼r-Hll的夹砂鼓腹政扳耳罐、带流罐、喇叭口亚腰尖底瓶等又都可在姜寨四期中觅到近似者。既然花楼子这一时期的器形和共存关系都同姜寨四期有更密切的联系,它们又都是西安附近的遗址。因此,花楼子遗址的上限可以早到半坡晚期类型。

花楼子也式口沿作窄沿方唇状,沿腹折痕部施两周附加堆纹。类似的夹砂罐见于武功浒西庄H28、古城东关H22等单位。在这些遗存中,已不再有小口尖底瓶等器形,而新岀學、单把杯或罐、小口平底瓶等,并大量流行釜、灶、鼎类器物(图二,6—8)。同时,这类遗存中又不见客省庄二期文化常见的鬲、双耳罐、直领圆腹罐、斜肩罐等器形。因此,无论对庙底沟二期文化这个概念尺度把握得宽窄,这些遗存都无疑应当属于庙底沟二期文化的范畴。

同花楼了R式口沿相同的夹砂罐见于浒西庄H33、34、36、赵家来H1、庙底沟H35、564和垣曲龙王崖10「等单位,与之伴出的平底瓶、學、灶、鼎等器物形制同前者相比或有若干变化,然陶器群的基本组合没有变(图二,9、10)。所以,它们仍然还是庙底沟二期文化。同类器物形制上的细微差异则反映岀庙底沟二期文化内部的时间性差别。

经过对比分析可知,花楼子遗址可供比较的资料上限不晚仰韶文化的半坡晚期类型,下限为庙底沟二期文化。其中还可能再划分岀若干小阶段,只是限于资料,目前还不宜把结论做得过细。但是无论如何,我们的分析结果同《简报》关于花楼子遗存文化性质的认识是大相径庭的。那么,《简报》的认识根据究竟何在呢?

《简报》称,花楼子遗址发现的双套间吕字形房子是客省庄二期文化的典型建筑,形制结构同《洋西发掘报告》中的基本相同。房子F2内发现的陶罐(原图六,6)也同有丰西发掘报告〉中H7的l件“如出-模”。首先,从其它遗址的材料看,吕字形双套间房子井不一定都是客省庄二期文化的特产,陕西绥德小官道遗址I•和东下冯遗址早期都有发现。前者的陶器与“庙底沟二期文化的陶器基本相同”、•'时代不晚于庙底沟二期文化丄后者虽然被发掘者称为龙山文化,但除去如前分析的部分遗存的年代可早到半坡晚期类型期外,绝大部分属庙底沟二期文化。因此,不能仅凭房『的形制结构就能确定它的文化期属。特别是比较r《简报,所举的2件陶罐后,更加深了我们的怀疑。花楼子F2皆为圆唇窄沿斜折、腹微鼓,体饰竖向绳纹,客省庄的1件(《报告》图版拾空,3)直口长颈鼓腹,唇部压成齿状,自唇口始通体施绳纹:2件器物除了都可称之为罐以外,再无共同之处可言。和花楼子的窄折沿鼓腹罐相同的器形在客省庄以及东下冯、康家等同期遗存中均无发现。同样,客省庄的长颈罐也不见于前述庙底沟二期诸遗存中-《简报,未能区别岀两种器形的明显差异并将其用来论证文化的性质,显然是一种失误。

被《简报》视为和客省庄二期文化大致相同的器物还有鬲、盆、罐、缸等:但是,和客省庄等遗址的同类器物比较一下就可发现,它们的形制也有很大差别-如鬲口沿,前面已经谈到,实不为鬲,类似口沿在客省庄二期文化中也根本不见。又如盆,花楼*的皆宽平沿,而客省庄的-律斜敞口,并无明显的折沿特征’总之,在现有资料中,我们没有发现任何可确认为客省屯二期文化的典型器物.因此,假若真如《简报'所说,遗址中确有双耳罐、鬲等器物,只是由于发掘面积小,岀上数量甚少°然我们也可以断言,客省庄二期文化的遗存至少不是发掘区范围内的主要堆积。

《简报》把H11作为庙底沟二期文化遗存,同样也是对陶器形制没有认真比较便做岀的错误禁论,我们把H11划归仰韶文化半坡晚期类型,理由前面已经谈到,兹不赘述一

总之,阅读《简报》,关于文化性质的结论后,我们得到的印象是,《简报/作者时关中地区仰詔文化晩期至客省庄二期诸阶段的文化特征的归纳、文化性质的把握,与学术界传统的认识乃至最新的观点都有着根本的不同。

四、关于骨器上的痕迹

骨刻原始文字的发现被认为是本次发掘的最重要收決,《简报,用r很多篇幅对这些资料加以描述,并部分做了释渎’《简报。认为,这些客省庄二期文化的丈字的岀现是符合文字产尖和发展规律的,它上承仰韶文化的陶文或刻划符号,与殷墟甲骨文字有着渊源关系,它的发现存不可估量的历史价值,当然,如果它们确属文字,做怎样的估价也不为过。

笔者于古文字学完全是个外行,对如何从六书章法、讯I诂词义等占文字学角度分析这批资料是否符合文字发生役展之规律,断然不敢妄言。遗憾的是,《简报》也未能就此问题做出专业领域的说明,似乎只根据这批资料年代介t仰韶刻划符号和殷墟甲骨之间,就断定它们有渊源关系,这让人多少有点似是而非之感.

首先,这批资料的年代许不十分准确,据前面两章分析可知,至.少它们的一部分要较客省住二期义化早得多.

其欠,这批材料的刻划部位也令人生疑.它们全部发现f•骨质遗物上,多为锥、梭、笄、镰之属:刻划部位乂都是这些器物不十分醒冃的地方.有的还是可能会被经常磨损的部位.如锥、笄等的尖部.更有在器物残断面上者,如标本H19:6,《简报,谓之缺,其实很町能是儀之残器(原图17);在残断而上刻划文'F或苻号•更止人匪黄所思.这些刻划痕迹“大如豌疚、小若莱米”.个体极小.似乎不愿让人看到s U好象也同文字或苻号-的帮助见忆、识别等原本可能的意义可抵触°

其三,这批文字或苻号是否确系号工所为,亦冇"L从一颁片上有,其我条时断时续、时深时浅、时粗时细、雕肿而多折曲,绝不似甲骨文刻痕流畅口然.也归卩骨丈戏条硬实的风格和刻痕两端出锋的特征:事实上,不唯甲骨,但凡骨器材料上的人匸刻值,都有线条深浅均两端出锋的持点。根据笔者在山东等地的匸作经验.类似花楼子骨器痕迹者,多半是由于骨角-•类有机质材料长期埋“地I-.被昆虫乃至植物根系啃蚀所致。当然,严格地说,笔者所谓也是一种猜测,并无第•「的实验岫.宿望同志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要忽视骨角器上微小痕迹的成因问题,井给F适当的研究:

以上,笔者仅就《简报》中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岀自己的看法,希望得到同志们的批评指正。此外,《简报》中还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例如,《简报》在介绍地层堆积的时候,使用了扰土层这个概念。这个概念不唯国内,国外的考古报告中也经常可以看到.笔者亦曾使用过。然仔细推敲,它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我们所说的文化层,不是因为它包含了文化遗物,而是指这个层次的成因系人工所为。因此,只要不是自然原因扰动的层次,任何扰土层都是文化层,其年代当以扰动时间为准。尽管这个扰动时间有时很难判断,但也不能因此就视而不见。又如《简报》将生土作为一个层次加以专门介绍。其实,考古报告中的地层堆积专指文化层堆积而言的.生上不是文化层,将它作为一个层次,则未免蛇足,《简报,的部分遗迹图也有问题。如H14平面图和两个方向的剖面图无法对应。又如H10和H11的剖面图,无法让人判断H11的开口层位。此外,遗物图文序号错误过多也是不应有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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