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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物的感性确定

2022-10-03 11:15 作者:思践之路  | 我要投稿

2022-08-16 07:01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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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事物的确定性之前,先要了解对事物确定的目的,要知道事物自身是不需要任何确定的,它是自在的存在,也不可能自己去确定自己。

任何确定活动都是以人作为出发点并且带有目的性的活动,确定活动作为人的认识行为,对事物本身并没有起任何作用,只是作用于认识主体的意识行为,以对事物确定的结果来形成对事物的认识,从而达到认识世界的目的,并为改造世界打好理论基础。

在观察对象事物时,事物直接向我们展现出的东西,就是我们所要确定的事物,对事物的这种确定可以称其为

感性确定

确定活动本身是客观实在的,只停留在感性层面的确定是最初级的确定,一般可以理解为常识确定,我看到我眼前的是什么它就是什么,比如我眼前的一张桌子,桌子上放着的书和笔等等。这种确定也就是我们通过视听嗅味触等作用方式而形成的那样一些最普遍的和最平常的感性确定。

对于那些并不一定以观察事物为条件的理性事物而言,确定理性事物所用的方法是截然不同的,一种是直接确定,而另一种则是间接确定。

因此,事物变化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意识概念的存在就是我们需要去确定的东西,而调动起主体思维能动性的那种超越感性认识的确定就是

理性确定。

在这里只讨论感性确定

一个确定的结果可以给予肯定或否定的回答,一个不确定的结果又可以给予可能或不可能地回答。

确定性本身是一种存在的存在,它是人与对象发生认识与被认识关系的产物。

当事物产生时,确定性只是对于需要认识事物的认识者而言的,它发生了,并且它被确定了。

对象的这种直接展现让它在我们的意识中变得清楚明了,好像是不证自明的,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我们知道的就那么多,对象还是那个对象,仅此而已。

在确定事物之前,应该先要分析清楚确定事物的主次条件和前提

如果想要确定事物究竟是怎样存在的,我们必须先要把握确定事物的物质基础。

首先是

事物本身

,事物作为一种存在的真实性,它本身是怎样就会是怎样的,对于它自身而言不会多一点也不会少一点。

其次是能够确定事物的

认识主体

,对于认识主体的真实性不可能有人会去怀疑,我在观察,我在看,并且我正在思考,种种现实的过程,都确定着作为认识主体的我的存在。

保证事物能够被确定的物质基础是对象事物和认识主体,除此之外,还需从对事物性质分析的结果中去把握属于事物不同存在领域的确定性。

不过,事物存在领域的多样性决定了对事物的确定性把握的难度。

事物存在领域的多样性体现在它的

时间性、空间性、物质性、社会性、精神性

等等方面。

在确定事物的过程中,我们要把事物每个方面的性质都清楚地展现出来才能达到确定的目的,特别是对其中最主要几种性质的确定。

在这些存在当中,认识主体和事物本身构成确定的主要方面。而事物所具有主客体之外的其它存在构成确定的次要方面。

在对事物确定的过程中,那些通过感性作用而完成的确定就是感性确定,而那些通过理性的逻辑作用而的达到的确定就是理性确定。

一般大家都不会去怀疑通过自身感性所确定的事物,以我们的视觉可以确定放在桌上面的是书,而不是其它的什么东西,可以通过我们的味觉来确定食物的美味程度,因此,对我们一切经过感性作用所产生的结果,都能够得到相应的确定。

以上所确定之事实只是在者(确定主体)的自我确定,通过自身的感性能力感觉到了对象事物的存在,以此为条件确定了事物,因此对于在者的确定只具有特殊性,而不具有普遍性,此确定对于他在(其它观察者)而言尚处在不能确定状态。

任何一个他在都可以提出对此在的疑问,你是否真的看到了或听到了,又或是品味到了,在这样一些疑问面前,之前的那些感性确定似乎渐渐变得不太有效了,应该用什么方法来提升确定的有效性(普遍性)。

虽然对事物的感性确定是事实,拥有存在的现实基础,然而感性确定只是相对于确定主体而言的,一旦进入其它确定主体的视野范围则会变的疑问重重。

对颜色的感性确定

就拿颜色这种事物而言,颜色作为一种抽象事物,把握它是理性确定的工作,而当我们具体到在者的颜色时,它就是感性确定的工作,我正在观察杯子的颜色,并且我确定杯子是红色的,那么确定杯子是红色的根据是什么,是作为主体的意识,还是杯子本身,又或是其他的什么东西。

形成颜色的条件,

首先

是建构在物质基础上的主体意识,没有通过意识主体感性确定的颜色是不能称其为颜色的,而只能是光波与对象物之间自在的或自然而然的相互作用。

一个患有色盲症的人是无法区别颜色的,色盲可分为

全色盲和部分色盲 ,部分色盲包括红色盲 、绿色盲 、蓝黄色盲等 ,

色盲是由于人的眼睛对于光的某些波段不具有接收能力所导致的。

在相同条件下观察同一物质体,未患色盲症的甲会确定物质体是A色,患有B种色盲症的乙会确定物质体是B色,而患有C种色盲症的丙会确物质体是C色。

以上三者的感性确定都是事实,他们确定的结果是没有任何疑问的,也无法怀疑,但其正确与否也只是以普遍多数的一方为准。

患有色盲症的人始终只是小部分,那些占普遍多数并且具有正常视觉能力的人们,往往以这种普遍多数性而认为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这是不对的,因为对于颜色而言,它的事实存在是确定的,而这种事实存在正确与否则是相对的。

其次

是形成颜色的中介物质光,没有光作用的颜色是潜在的,或者说是不存在的,在人可观察到光的波段范围内,光波打在物质体上并反射到人眼而形成颜色,以此来规定物质体的颜色,超越作用范围则无法形成这一作用过程,也就不可能形成对物质体颜色的感性确定,比如在可视范围外的黑夜和强光下都不能完成确定。

最后

是被主体观察的物质体本身形态的改变,也是对颜色感性确定的决定性因素,不同的物质存在形式相应的就会具有与光波作用的结果不同。

观察者与光波作用使得观察者在观察不同对象时会产生不同颜色的感性认识,而在被观察的物质对象那里却是表现为不同物质与光波作用的自在存在的自然现象。

因此可以总结出,颜色只是通过光波建立起人与物质间作用关系的现实存在,这是颜色的物理过程,也是颜色的客观本质,对这一客观物理过程最终结果的主观表述,就是颜色这一概念。

确定事物的时间性与空间性

事物的感性确定不单单只在某些特殊的层面上,而在普遍的层面上也有它存在的基础,感性确定的普遍性是建立在它的特殊性之上的,通过对这两种性质的分析对比,从而获得对一切事物都有效的感性确定方法。

对事物感性确定的三个必要条件,一个是事物本身,另外两个是事物的时间性和事物的空间性,只确定事物本身而无法确定事物的时间性和空间性,对于这样一种确定是不完备的。

我知道有件事情发生了,并且是我亲眼所见,不可能有假,但是由于时间过去太久了,我无法确定事情发生的具体时间,我也无法确定事情发生的具体位置,可见像这样的感性确定是无法让人信服的,只有在事物本身以及事物的时空性质都得到确定之后,我们才能说这件事情确实是发生了,并且我确定它在某时某地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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