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现象学》 黑格尔 (甲)意识 第三章 力和知性
第三章 力和知性;现象和超感官世界
说明:
知性通过概念真正地掌握了作为意识的内在世界,但也同时认识到,仅仅掌握了意识,并不能达到对象的真实本质。
1
“意识的真正对象的无条件的共相,仍然是意识的对象;因为意识还没有把它的概念作为概念来掌握住。意识与对象两者间本质上必须加以区别。对意识说来,对象从同他物的关系中返回到自身,因而它成为自在的概念;但是意识还不是自为的概念,因此它在那返回到自身的对象中认识不到自己。”
说明:
经历了从“直觉感知”到“知觉认识”这样一个意识活动历程,对象虽然还只是呈现为共相,但因为共相就是自身等同,所以对象也就回归了自身。
可是,对自我意识来说,对象既然还是共相,就还没有真正达到“这一个”对象之中。
“所以意识对所得的结果必须给予客观的意义,意识还须从所形成的成果中退出来,所以对意识说来,那对象是客观的东西,是本质。这样一来知性诚然扬弃了它自己的不真以及对象的不真;它由此所达到的真理的概念,只是作为自在地存在着的真理,还不是概念,换言之,这种真理还缺乏意识的自为存在;知性虽承认这种真理的效准,但是还不能在其中认识到它自身。这种真理独自实现它自己的本质,所以意识好象对于它的自由实现没有参与,而只是在旁静观它,把它的自由实现认作纯粹的事实。”
说明:
自我意识现在认识到,共相就是对象的本质。但是,对象的本质只属于对象,自我还没有认识到意识自身。
“因此我们于分析这一认识过程时首先还必须站到意识的地位,以“概念”自居,因为概念能够掌握全体,并能够把包含在结果中的东西发挥出来;有了这种得到全面发挥的对象,这对象作为一个存在着的东西呈现在意识前面,则意识就第一次成为形成概念的意识或者能用概念来把握对象的意识。”
说明:
与对象的共相相对应,自我意识便产生了“概念”。概念对应的就是直觉感知的“这一个”对象,现在“这一个”对象必须要被“说出来”,说出来即是“概念”。同时,如同之前所认识到的,能够说出的只有“共相”。因此,概念就是共相,也就是对象在意识中的真实存在。
“所达到的结果就是无条件的共相,最初是在否定的和抽象意义下的共相,在此意义下,意识否定了这共相所包含的许多片面的概念,并对它们加以抽象理解,亦即放弃了它们。但是这结果自在地具有肯定的意义,在肯定意义下,结果中自为存在和为他存在的统一便建立起来了,或者说,绝对对立的东西便直接地被建立为同一的东西了。”
说明:
“概念”一说出来,我们就立刻意识到,“说出的概念”不是“这一个对象”的全部。我们只是说出来“这一个”对象中的某一个(或某部分)的共相。那些同样存在于对象之中却没有说出的共相,就这样被动地消失了。
但是,“说出的概念”现在就是“这一个对象”自身。那些没有说出的共相,仍然存在于对象之中,因而它也被隐藏在“说出的概念”之中。(因为本质仍然是对象自身)
“不过由于这个无条件的共相是意识的对象,所以形式和内容的区别就出现在它里面;这些环节,在内容的形态下,当它们最初呈现出来时,看起来好象一方面是许多持存的质料之共同的媒介,另一方面好象是返回到自身的单一体,在其中它们的独立存在却被取消了。前者是事物之独立存在的消解,或者表明事物之为他物而存在的被动性,后者是事物的自为存在。我们可以看到,这些环节如何表现其自身于它们的本质——无条件的共性之内。很显然,首先由于它们只是存在于这无条件的共性之内,一般地它们不复处于彼此外在的情况中,而本质上它们本身毋宁都是一些自身扬弃的方面,被建立起来的只是它们彼此的相互过渡。”
说明:
对象在意识中分成了两部分:一,说出的那一个概念。二,对象在意识中的真实存在。我们现在认识到,说出的概念只是对象在意识中的一部分。因此,说出全部共相的概念,就是对象自身。
认识到这一点之后,我们首先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既然对象中包含许多共相因而也有许多概念,为什么我们说出的是这一个概念”?
〔一、力与力的交互作用〕
2
“于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表现为被抛在一边的本质,为共同的媒介,或者为独立的质料之持存。但这些质料的独立性不是别的,只是这种媒介;换言之,这个共相完全是这样一些不同的共相之复多性。但是说共相本身与这种复多性有不可分离的统一,就意味着:这些质料每一个都是由于他一个之存在而存在;它们是互相浸透的,但彼此又没有接触,因为反过来说,那具有诸多差别的东西,也同样是独立的。因此同时这些质料之纯粹可浸透性,或它们之被扬弃的事实也就是肯定的了。”
说明:
说出的概念,现在对应的是对象自身,因而概念就是对象,概念自身的共相就是对象的本质。(这个共相完全是这样一些不同的共相之复多性。)
对象中没有包含在概念中的共相,当然也就没有被说出来,所以它们被扬弃了。但是,既然它们存在于对象中,它也就随着对象的说出而说出。而此时概念就是对象,因而也就包含在说出的概念之中了。
“换句话说,那被设定为独立的成分直接地过渡到它们的统一性,而它们的统一性直接地过渡到展开为复多,而复多又被归结为统一。但是这种运动过程就叫做力:力的一个环节,即力之分散为各自具有独立存在的质料,就是力的表现;但是当力的这些各自独立存在的质料消失其存在时,便是力本身,或没有表现的和被迫返回自身的力。但是第一,那被迫返回自身的力必然要表现其自身;第二,在表现时力同样是存在于自身内的力,正如当存在于自身内时力也是表现一样。”
说明:
这就是意识所认识到的东西,说出的概念既是共相,又是对象自身。从“对象”到“说出的概念”,这是意识活动的结果,这个意识活动也是一种“力”(意识力)。
第一个阶段,将对象“分解”为许多不同的共相。
第二个阶段,共相转化为“概念”,概念因而与对象相互对应。
“上面所建立起来的,只是力的概念,不是力的现实性。但是事实上力就是那个无条件的共相,这个共相当它为他物而存在时,也正是为自己而存在;或者说,这个共相具有差别性于自身之内,因为它不是别的,只是那为他物而存在的东西。因此真正的力必须完全从思想中解放出来,并被建立为诸多差别的实体,这就是说,首先必须把实体设定为本质上自在自为地持存着的整个力,其次必须把力的诸多差别设定为实质性的或者为自身持存着的诸环节。”
说明:
现在,共相已经因为意识力的活动而回归意识,它就是概念。说出这个概念,也就是等同于说出这一个对象,这样就把对象从思想中释放出来,建立为它自身的存在。
但是,对象自身其实是“诸多差别的实体”,而说出的概念紧紧是一个或者一部分共相,因而必须把握住这一点,“说出的概念”首先是对象自身(包含了诸多差别的实体),然后才是对应了说出的概念的共相。
“我们所考察的就是这种两个环节之经常独立存在化和自身扬弃其独立存在的过程。”
“象这样规定的力,既然它是被认作力本身或者返回到自身的力,这乃是它的概念的一方面,不过是被设定为一个实体化了的一面,并且具有单一的规定性一面。由于这样,那些展开了的质料之持存就被排除在它外面,成为在它外面的他物。既然力本身必然要成为这种持存,或者它必定要外在化它自己,于是它就以为它自己的外在化或表现好象是上述的那个他物,这个他物从外面到它这里,并且对它起诱导作用。但是事实上力既然必然地外在化它自己,则它在自身中已具有那被设定为他物的东西了。”
说明:
意识中的概念就是对象自身,不过它现在需要再外化为对象。因为我们能够说出的只是概念,所以在我们准备说出这一个概念时,就已经把这一个概念看做是“自身中已具有那被设定为他物的东西了”。
“换句话说,力已经外在化它自己,而那据说是从外面诱导它的他物,实际上就是力自身。所以力现在作为发挥了的质料之媒介而存在。”
说明:
换句话说,知觉的认识过程,它所认识到的共相,本身就是对立和统一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就是对象,因而共相转为在意识中的概念才是对象。
“那作为他物而出现的并且作用于它,既诱导它外在化自己又诱导它返回到自己的东西,象刚才所表明那样,就是力的本身;因为他物同样表明其自身为共同的媒介和单一的东西,所以每一个这种形态都同时只表现为消失着的环节。因此,由于力就是一个它为他物、他物为它的东西,一般讲来它就还没有从它的概念里发挥出来。但这里同时有了两种力,这两种力的概念诚然是同一的,但是却从它的统一性过渡到它的二元性。”
说明:
对象在意识中表现为共相,共相又在意识中转化为概念,这是一种力。
说出意识中的概念,并且把说出的概念等同于对象自身,这是另一种力。
这两种力中的概念是同一个,但它具有“二元性”,既是对象自身,又只是意识所认识的对象的共相。
“这样一来,这两种力的交互作用包含着:两者的这种相反的规定性、两者在这种规定性中的彼此互为对方而存在,以及规定性之绝对的直接的转换——亦即包含着这样一种相互的过渡,只有通过这种过渡,使得两种力看来好象是独立的,那些规定性才有其存在。”
说明:
意识必须做出区分,哪一种情况下概念是对象,哪一种情况下概念只是共相。这就是规定性。
“为了使我们对这一过程的概念得到更完备的理解,还必须注意:差异的本身表现出双重的形式,一方面表现为内容的差异,因为一个极端是返回自身的力,而另一极端是诸质料的共同媒介;另一方面表现为形式的差异,因为其一是能引诱的,其他是被诱导的,前者是能动的,后者是被动的。按照内容的差异来看,它们是一般地或者对我们来说有差异的;但按照形式的差异来看,它们是独立自存的,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离异、相互对立的关系。至于说这两方面的极端不是本身固定不移的,反之这据说是包含着本质差别的两方面仅仅是行将消失的环节,而且每一方都要立刻过渡到它的反面的——这是知觉那力的运动过程的意识所可觉察到的。”
说明:
同一个概念,作为内容的差异,一个是“对象自身”,另一个只是“对象中的部分共相”。
作为形式的差异,一个是“从对象进入意识”,此时对象是能动的引诱的。另一个是“从意识外化为对象”,此时对象是被动的诱导的。
“由此足见,力这一概念是通过分为 两种力而成为现实的,我们并且看见了它成为现实的过程。这两种力作为自为存在的东西而存在;但是它们的存在是这样一种相互间的辩证运动:它们的存在纯粹是一种被对方所建立起来的存在,这就是说,它们的存在纯粹具有消失的意义。它们作为两极端,并不是本身固定不移的东西,它们只是通过外表的接触凭借共同的媒介相互把一个外表的特质转移给对方;而它们之所以存在,只因为它们存在于这种媒介中,存在于它们的这种相互接触中。”
说明:
对象在意识中的概念只是共相,因而对象消失在概念中。说出的概念却是对象自身,因而概念中的共相又消失在对象中。
“因此力的实现同时就是实在性的散失;在实现的过程中力毋宁完全成为另外一个东西,即成为这个共性,知性首先或者直接地就把这个共性看作力的本质,而且这个共性自身也在应当是力的实在性中、在力的现实的实体性中表明它是力的本质。”
说明:
说出的概念就是对象自身,这是力的认识结果。但力的认识过程却反对这一点,因为说出的概念也同时包含了没有说出的共相。
因此,说出的概念只是被看做是力的本质,并且必须把这个共性看做力的本质,这个本质只有在它完全表现为对象自身的现实性(力的实在性)时,才真正达到了对象的本质,也就是真正达到力的本质。
〔二、力的内在本质〕
3
“我们既然把那第一个共相看作知性的概念,在这里力还不是自为的存在,那么那第二个共相现在就是力的本质,就力之被表明为自在自为的存在而言。或者反过来,如果我们把第一个共相看作直接的东西,这东西应该作为意识的现实的对象,那么这第二个共相就应该被认作那感性的、客观的力之否定;它就是力的真实本质,只是作为知性的对象的力;前者就会是被迫返回自身的力或者作为实体的力;而后者就是事物的内在核心,这内在核心与概念本身是同一的东西。”
说明:
第一个共相是知觉认识过程中所认识的那一个共相,它是自我意识从对象中发现的,因而它还不是“自为”的,而只是对象的间接的反应。
第二个共相是“说出的概念”,此时它就是对象自身,但这是自我意识通过“规定”才得以实现的。因为这一实现只能通过自我意识,所以它现在就是“自为自在”的,既是自我意识的自为,也是对象的自在我,两者合为一体。
在这个自为自在中,自我意识既把概念看做对象自身,又意识到概念只是共相。正是通过规定而牢牢把握住的概念,自我意识才真正把握住了对象。
〔Ⅰ.超感官世界〕
〔1.内在核心,外表现象,知性或理智〕
4
“现在事物的真实本质就这样被认作不是意识的直接对象,而意识对于它的内在核心有一间接的关系,并且意识作为知性通过力的交互作用的媒介,深入观认到事物的真实背景。那把知性和事物的内在核心两个极端结合起来的媒介或中项,是力之发展了的存在,这种存在对知性本身说来现在和今后都是一个消失着的过程。因此它就被称为现象,因为一个本身直接就是一个非有的有或存在,我们便叫做假象。但是它不仅仅是一个假象,而乃是现象,是假象的整体。”
说明:
自我意识所认识到的共相,还不是事物的真实本质,这不过是知觉认识的结果。
意识必须通过知性来把握知觉认识,不仅是把握结果,也必须把握认识的过程。
知觉认识的结果,现在就称为“现象”。就知性来说,这一个结果当然不能等同于对象,因而它还只是“假象”。但是,知性现在知道,把握事物的真实本质也只能通过这一个结果,所以它现在就是“现象”,是“假象的整体”。
“这个作为整体的整体或共相就是构成事物内在核心的东西,亦即通过力的交互作用而返回到自身的力。在这整体里,意识以客观的方式把知觉的对象设定为它们本身那样,亦即把它们设定为没有停息地和没有独立存在地直接转化到对方的环节,单一直接转化到普遍,本质的东西直接转化为非本质的东西,反之亦然。因此力的交互作用就是发展了的否定;但是力的交互作用的真理却是肯定,亦即共相,那自在地存在着的对象。”
说明:
知性必须把握过程,也就是回到知觉的认识过程。共相首先是真实存在于对象之中,所以它才会作为共相而呈现在意识中。
因此,意识就把所呈现的共相“设定”为对象本身。共相并非事物的真正本质,但它既然是真实存在于对象之中,那么它也就是对象自身。非本质的东西转化为本质,正如本质的东西转化为非本质的共相。
“这个内在真理、这个绝对普遍的东西消除了普遍与个别的对立,并且成为知性的对象,在它里面现在首先启示了超出感官世界和现象世界之外有一个超感官世界作为真的世界,超出消逝着的此岸,有一个长存着的彼岸——一个自在的世界,这个世界是理性的第一次表现因而亦即不完善的表现,换言之,它只是真理借以表现其本质的纯粹素质。”
说明:
正是借助知性,我们才真正认识到,在意识之外,对象是一个长存的“彼岸”的存在,它既是我们所认识的全部,同时又超出了我们的认识。
换句话说,不同于知觉,只有达到了知性对“共相”的认识,才是“真理借以表现其本质的纯粹素质”。
〔2.超感官世界即现象界〕
5
“事物的内在核心对于意识还是一个纯粹的彼岸,因为意识在内在核心里还不能找到它自己;它〔内在核心〕是空的,因为它仅仅是现象的否定,就肯定方面说,它只是一单纯的共相。”
“这种关于内在核心的想法显然立刻可得到某些人的赞同,当这些人说,事物的内在核心是不可认识的;不过他们提出这种说法的理由我们必须从别的意义上去了解。”
说明:
康德的“不可知论”。
“把现象当作某种真的东西,而对于这东西我们又知道它不是真的;换句话说——由于这样意识仍然陷于空虚之中,当然这空虚首先是被看成空无客观事物的空虚性,但是由于它是自在的空虚性,所以它就被认作空无一切精神的关系的意识本身的种种差别的空虚性,然而在这种完全空虚并被称为圣洁的世界里,却又不能不有某种东西——于是意识就用它自身所制造出来的种种梦想、幻象去充满它;这个超现象的空虚世界不得不满意于它所受到的这样恶劣的待遇,既然梦幻都比它这个空虚世界要更好一些,那末它还配享什么更好的待遇呢!”
说明:
如果只看到了现象是事物在意识中的反应,而没有进一步认识到这一现象就是事物的真实存在,那么现象当然就只是“空虚性”。
“但是那内在世界或者那超感官的世界是出现了,它是从现象界出来的,而现象界就是它出现的中介;换句话说,现象界就是它的本质,并且事实上就是它的充实。超感官界是被设定为感官事物和知觉对象的真理,但是感官事物和知觉对象的真理却是现象。那超感官界因此乃是作为现象的现象。但如果就这样想,以为超感官世界因此就是感官世界或者就是直接感官确定性和知觉所认识的世界,那么这就未免错误理解上面这段话的意思。因为现象界并不是感性认识和知觉的世界被设定为存在着的世界,而乃是把它设定为被扬弃了的世界或者真正的内在世界。人们常常说,超感官界不是现象界;但这里所了解的现象界不是现象界,而毋宁是当作本身真实的现实性的感官世界。”
说明:
意识活动中出现的只能是“现象”,但知性却把握住了这一现象与现实性的联系。
〔3.规律作为现象的真理〕
6
“知性——这是我们这里考察的对象——现在正处于这样的地位,对于它那内在世界虽说出现了,但首先只是作为一般的、还没有实现的自在性;力的交替作用也仅有这种消极的意义,即不是自在的东西,如果它有积极的意义,那就仅在于它是中介的东西但却在知性之外。但是知性通过中介对内在世界的关系,就是它自己的运动,通过这种运动这内在世界就充满了内容。”
说明:
什么是“知性”?知性就是把现象看做意识与对象的中介,因而知性自身活动的目的,就是通过现象进而达到事物的真实本质。
“这里就同样有了那规定性之仅仅的直接的交替或绝对的交换,这种规定性构成出现着的力的唯一内容,这内容不是共同的媒介就是消极的统一。在它以特定的形式出现时,它本身立即停止它出现时的原有形式;通过它的特定形式的出现,它诱导对方,而对方就通过它的诱导而表现它自身,这就是说,后者现在立刻就具有前者原来具有的形式。”
说明:
因此,概念其实就是“规定性的现象”,而规定的意义就是通过规定来诱导对象展现它自身,从而使对象的真实本质转化为意识中的现象。此时,现象就是对象的真实。
“所以这种普遍差别是力的交替作用本身中的单纯成分,而且是力的交替作用中的真理;这就是力的规律 。”
“这绝对变化着的现象界通过它与内在世界的单纯性和知性所认识的单纯性的联系便成为单纯的差别。这内在世界最初只是潜在的共相;然而这潜在地单纯的共相本质上同样是绝对地普遍的差别;因为它是变化本身的产物,换言之,变化就是它的本质——但是当变化被设定为在内在世界之内作为真正的变化时,于是它就被吸收进内在世界之内作为同样绝对的、普遍的、静止的、自身等同的差别。换句话说,否定是共相的主要环节;否定或中介过程,在共相中因而就是普遍的差别。这普遍差别就用规律的形式表达出来作为不稳定的现象界之持久的 图象。于是那超感官的世界就是一个静止的规律的王国,当然是在知觉世界的彼岸——因为知觉只是通过经常的变化来表达规律——然而却同样现存于知觉世界之中,作为它的直接的、静止的模写。”
说明:
概念作为“规定性的共相”,它还只是“现象”,因而还只是“内在世界的单纯性和知性所认识的单纯性的联系”。
但现象也是中介,内在世界的单纯性,通过现象立刻呈现为外在世界的多样性,现象必须“变化”自身才能够适应这一多样性。因为对象的现实性才是本质,所以现象的自身变化就是现象的本质。
既然现象的变化才是本质,那么共相的“否定”也就成为认识对象的真正方法,而变化也就成为“规律”,只不过它表现为在知性认识中的“同样绝对的、普遍的、静止的、自身等同的差别”。
〔Ⅱ.规律作为差别与同一〕
〔1.特定的规律与普遍的规律〕
7
“这一规律的王国诚然是知性所能认识的真理,这真理又以包含在规律中的差别为内容;不过同时这规律的王国只是知性的初步真理,并没有充实那现象界。规律虽体现在现象界中,但却没有全部体现出来;它在不同的情况下老是有不同的体现或现实性。因此现象仍保留有一个独立自为的一面,这一面还不在内在世界之中;换句话说,现象界真正讲来还没有被建立为现象界,为扬弃了的自为存在。”
说明:
“变化的规律”才是对象的真正本质,但还只是表现为“知觉认识”的现象本身,“它在不同的情况下老是有不同的体现或现实性”。
“规律的这种缺点也必须在规律自身中揭示出来。规律所包含的缺点正在于它所具有的差别只是一般性的、不确定的差别。但是只要它不是一般的规律,而是一个特定的规律,则它必定包含有规定性在内;这样就会出现诸多不确定的规律。然而这种复多性本身就是一个缺陷;因为它违反了知性的原则,对于作为认识那单纯内在世界的知性来说,只有那自在的普遍的统一性才是真理。因此知性必定要让诸多法则结合为一个法则,例如,石头往下落所依据的规律和天体运动所依据的规律必须被理解为一个规律。”
说明:
知性的任务,就是克服知觉认识的局限性。
“不过由于诸多规律彼此合并为一个规律的情形,规律便失掉了它的确定性;规律就永远成了空泛表面的东西,因而事实上我们所得到的,不是这些确定的规律之统一,而乃是一些丧失了确定性的规律;这正如把物体下堕到地上的规律和天体运动的规律联合在一起的一个规律事实上就不能表明两个法则那样。知性以为通过这一概念就发现了可以表示普遍现实性本身的一个普遍的规律;然而它所发现的事实上只是规律概念本身,虽说借此它同时可以宣称:一切现实事物本身都是合乎规律的。”
说明:
但是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取消了对象的真实存在,因为规律的本质仍然是“共相”,而统一的共相必须抛弃对象的个别性,才是统一的。
“但是规律的纯粹概念不仅超出了规律(这规律由于本身是一特殊的规律与别的特殊规律相对立),而且超出了规律本身。这里所提到的规定性真正讲来本身只是一个消失着的环节,它在这里已不复能够作为纯本质(Wesenheit)而出现,因为它在这里只是出现为、当作为真理的规律;但是规律的概念却转而反对规律本身。这就是说,在规律中差别本身直接地被认识到,并且被包括进共相之中,这样一来就使得各个环节(这些环节的关系便是那规律所要表示的)持存着作为各不相干的和独立存在的纯本质。但是规律中差别的这些部分同时本身就是特殊的方面;那作为万有引力的规律的纯粹概念其真正意义必须这样加以理解,即在这种纯粹概念中存在于规律本身内的诸差别,作为绝对单纯的东西,又回到那内在世界作为单纯的统一性;这个统一性就是规律的内在必然性。”
说明:
因此,规律的纯粹概念必须这样加以理解,“纯粹概念应用到对象本身时,它就是这一个对象自身,因而它也只表现为对象自身(而不是纯粹规律)”。
〔2.规律与力〕
8
“由此规律就表现为两重的方式:一方面表现为法则,在其中诸差别被表明为独立的环节;另一方面表现为单纯的回返到自身的存在,这种存在又可以叫做力,不过这并不是那被迫返回到自身的力,而是一般的力,或者力的概念,一种引力——一种把能吸引和被吸引的东西的差别都消融在自身内的力。”
说明:
规律在意识中只是作为“静止的概念”,规律应用到对象之中就必然呈现为对象自身,表现为“运动的现实”。
下文“电”的阐述就是例子。电力的存在是事实,但阴电与阳电的区别,却只是电力运动在意识中生成的概念,因为电力并不能再分成阴电或者阳电,电力就是阴电和阳电的统一体。电力就是“运动的现实”,而阴电和阳电不过是这一现实在意识中“静止的概念”。
“规律与力或概念与存在的漠不相干除了上面所提到的方式外,还有另外一种表现方式。例如在运动的规律里,运动之分割为时间和空间,或又分割为距离和速度,这是必然的。既然运动只是这些环节的关联,那么在这里,运动、共相无疑地是在自身内分割成不同部分。但是现在这些部分:时间和空间或者距离和速度在它们本身内并不能表示它们是从一个根源派生出来;它们彼此之间是漠不相干的;可以没有时间设想空间,可以没有空间设想时间,并且至少可以没有速度设想距离——同样它们的大小也是彼此互不相干的,并且由于它们之间的关系不象阴与阳、肯定与否定那样,因此它们相互间没有本质上的联系。”
说明:
另一个例子,时间的分割也只是“静止的概念”,而现实的运动是不可分割的,因而现实中并不存在本质上的“缝隙”,比如上一个时间和下一个时间,上一个空间和下一个空间,都是彼此相连又密不可分的。
〔3.说明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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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性虽说具有这个差别本身的概念,正由于这样,规律才部分地是内在世界或自在存在着的东西,但是在它里面同时具有诸差别。至于这个差别所以是一种内在的差别,这乃由于规律是单纯的力,或者规律是作为差别的概念,因而亦即概念的差别。但是这种差别最初还只是知性所作出的,还没有建立在事情本身之内。知性所说出的必然性因而只是它自己的必然性,知性之所以作出这种区别,只是为了它同时可以用文字把它表达出来,并使得这种差别不是事情本身的差别。”
说明:
知性自身也可以认识到内在的差别,但这还没有回归到对象本身。
“这种仅仅存在于字面上的必然性因而只是把构成必然性的整个过程的诸多环节加以列举;这些环节诚然是被区别开了,不过同时它们的差别已经被明白宣称并不是事情本身的差别,因而便立刻又被扬弃掉了。这种过程就叫做解释。这样,一个规律就宣告成立。”
说明:
知性只是用语言做出规定的界限,从而现象的差别也就是语言的差别,这就是解释。
“在事情本身内任何新东西也没有发生,它只是被当作知性的运动罢了。但是在这种说明的过程内,我们现在正认识到我们在规律中所没有认识到的东西,即绝对转化的本身;因为如果加以仔细考察,这个过程直接地就是它自己的对立面。因为它建立一种差别,这个差别不惟对于我们没有差别,它自身反而取消了这个差别。”
说明:
知性的解释,就其内容来说,是极其空洞的,因为它不过是“同语反复”,对象的现实活动被意识规定为静止的统一。
重要的是这一个解释过程,“我们现在正认识到我们在规律中所没有认识到的东西,即绝对转化的本身”。
“因此在这说明的过程里,那前此在内在世界之外,只存在于现象界的转化和变化现在就透进那超感官世界本身了。然而我们的意识却从作为对象的内在世界进到另一方面,进到知性,并且在知性中发现转化的过程了。”
〔Ⅲ.关于纯粹差别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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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转化因而还不是事情自身的转化,毋宁正表明其自身为纯粹的转化,因为转化的各个环节的内容仍然是一样的。但是知性的概念作为概念既然是和事物的内在核心一样的,所以对知性说来,这个转化就是内在世界的规律。于是知性就体会到这乃是现象界本身的规律,即建立差别实际上没有差别;换句话说,凡是自身同一的也就是自身排斥的,并且知性同样体会到,在现象界中真正讲来差别是不存在的,并且是自身扬弃的;换句话说,那自身不同一的东西却互相吸引。”
说明:
知性现在需要意识到,虽然内在世界的规律就其内容来说是空洞的,但它同时也是纯粹的转化,因而它就是现象界本身的规律。
现象界的差别实际上没有差别,因为它只不过是意识关于对象的规定,差别与对象的对应,正好就是对象自身的分裂。因此,现象界的差别,真正来说是不存在的。
“知性又体会出第二种规律,它的内容与前此所谓规律即不变的、长住的、自身等同的差别之规律正相反对;因为这个新的规律毋宁表明了等同者之成为不等同,不等同者之成为等同。概念要求那还没有达到思维阶段的意识把两个规律结合起来,并且要意识到它们的对立。这第二个规律当然也是规律,或者一个内在的自身同一的存在,但是也可说是一个不等同性之自身等同性、无永久性之永久性。在力的交替作用里,这一规律正表现为这种绝对的过渡和纯粹的转化。”
说明:
因此,知性也必须意识到,现象界的差别一旦返回到对象中,差别也就不复存在了,因为对象只表现为一个存在的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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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个原则,那第一个超感官世界、那静止的规律的王国、那知觉世界的直接的模写就反而转到它的反面了。规律一般地和它的差别一样是被认作自身等同的。但是现在却设定了:两者都各自是它自身的反面;那自身等同的却排斥它自身,而那自身不等同的东西却被设定为自身等同的。事实上只因具有这种特性,差别才是内在的差别或自己本身的差别,因为那等同的是自身不等同的,那不等同的却是自身等同的。——按照这种方式,这第二个超感官世界就是颠倒了的世界,并且既然一方面已经出现在第一个超感官世界内,所以这第二个超感官世界就是颠倒了的第一个超感官世界。因此内在世界就是完成了的现象界。”
说明:
知觉认识的结果,通过概念建立起第一个超感官世界,它是由共相组成的静止的世界。
但是知性已经认识到,这样一个超感官世界是与对象的现实性颠倒了的,因而第一个超感官世界还必须再回归对象,也就是在意识中再次颠倒这第二个颠倒的超感官世界才是完成了的现象界。
“因为第一个超感官世界只不过是知觉世界之直接地提高到普遍的成分;它在知觉世界中有它的必然的相对应的图象,而知觉世界还独立地保持着转化和变化的原则;那第一个规律的王国却没有这个原则,但是它却保持这原则当作颠倒了的世界。”
“从表面上看来,这个颠倒了的世界正是前一个世界的反面,因为它认为前一世界在它的外面,并且把前一世界从它自身排斥开,并把它当作一个颠倒了的现实界,因为前一个是现象世界,另一个是自在世界,前一世界之存在是为另一世界而存在,反之另一世界却是自为的世界。”
说明:
因此,在对象中所呈现的,将不再是现象界已经被静止的东西。
在现象界中对象是甜的,但在对象的现实中却是酸的。在现象界中对象是白的,但在对象的现实中却是黑的。
对象仍然是这同一个对象,颠倒只是因为现象界只是把某一个共相看做是静止的不变的对象自身,但是对象的现实性却是运动。
因此,颠倒的世界只不过是我们暂时只把现象界认作是对象的真实。
“但是事实上如果那一个被设定的世界是一个知觉的世界,而它的自在世界作为它自身的颠倒或反面,同样是一个被设想的感性世界,那么酸的东西就会是甜的东西的自在物;黑的东西就会是白的东西的自在物,并且是真正的黑的东西;北极就会是南极的自在物,并且是在同一磁针内出现的北极;氧极,作为氢极的自在物,就是同一个化电堆的现存着的氧极。”
说明:
知性认识到现象界自身的局限性,那么颠倒的世界就又回归到它的实质,它只不过是对象的现实运动。
〔三、无限性〕
12
“由此足见,颠倒这个观念构成了超感官世界的一个方面的本质,我们必须从颠倒这个观念里排除掉那把诸多差别固定化在一个不同的持存性的要素 内的感性的看法,而差别的这个绝对概念作为内在的差别必须纯粹表明为并且理解为自身同一者本身与它本身的排斥和不等同者本身与它本身的等同。这里我们所必须加以思维的乃是纯粹的变化、自身之内的对立或矛盾。”
说明:
既然差别就存在于对象的现实性之中,那么应该加以思维的就是“乃是纯粹的变化、自身之内的对立或矛盾”。
“所以那颠倒了的超感官世界是同时统摄了另一世界的,并且把另一世界包括在自身内。它自己是意识到它自己是颠倒了的世界,这就是说,它意识到它自己的反面;它是它自己和与它对立的世界在一个统一体中。只有在这个意义下,它才是内在差别的差别或自身差别,或者说它才是无限性。通过无限性我们就看见规律完成其自身而达到内在必然性,而现象界的一切环节都被吸收到内在世界里面去了。”
说明:
规定就是对共相的限制,当共相表示为对象自身时,规定也就成为对象的限制,这就是对象的“有限性”。
现在,知性必须取消这一规定的限制,因为对象的现实性超出了共相的限制,因而对象就是“无限性”的了。
“单纯的无限性或绝对概念可以叫做生命的单纯本质、世界的灵魂、普遍的血脉,它弥漫于一切事物中,它的行程不是任何差别或分裂所能阻碍或打断的,它本身毋宁就是一切差别并且是一切差别之扬弃,因此它自身象血脉似的跳动着但又没有运动,它自身震撼着,但又沉静不波。它是自身等同的,因为它里面的诸差别是循环往复的;它们是差别,但是又没有差别。因此这种自身等同的本质只是与自身相关联。与自身,足见自身是一个他物须得加以关联,而与自身相关联毋宁就是分裂为二(Entzweien);换句话说,这种自身等同性正是内在的差别。”
说明:
无限性意味着对象否定差别的存在,同时又把差别作为对象自身的一环而已包括了一切差别。
“那最初自己分裂自己并过渡到它的反面的自身等同的东西既然只是一个抽象,或者本身已经是一个分裂了的东西,那么它的分裂过程因而就是它的分裂为二的存在之扬弃。那自身等同的过程同样是一个分裂为二的过程;那成为自身等同的东西因而就与那分裂为二的过程相对立;这就是说,它自己把自己放在一边,或者说,它毋宁成为一个分裂为二了的东西。”
说明:
知觉的认识过程,就是这一个分裂过程,并且现象界的规律只是把分裂的一方面作为认识的结果,而把另一方面舍弃了。
13
“无限性或者这种纯粹的自身运动的绝对的非静止性,在某种方式下,被规定为——譬如说——存在,它毋宁可以说正是这个规定性的反面,诚然已经是一切前此所经历过各阶段的灵魂,然而只有在内心界中它自身才自由地出现。现象界或力之交替作用的世界已经显示了它的活动,但是它首先自由地出现为说明;并且由于它归根到底是意识的对象,意识能够认识它象它本来那样,于是意识就成为自我意识。”
说明:
知性因而把握到了对象的无限性,现象界也就由此成为意识的对象,从而通过现象真正认识对象的真实本质,这样的意识也就成为“自我意识”。
“当这种无限性的概念成为意识的对象时,于是意识就是差别的意识同时又立即是扬弃了差别的意识。它是本身自为的,它是对无差别者划分差别,换言之,它是自我意识。我把我自己同我本身区别开,在这里我直接意识到,这种差别是没有差别的。我,自身同一者,自己排斥自己;然而这个与我相区别的东西,这个被建立起来的不等同于我的东西当它被区别开时,即直接地对我没有差别。”
说明:
我排斥我的认识,同时又把这一排斥也认作自己的认识。意识不断地促成我与我的分离,同时也在促成我与我的融合,这一过程中表现出的就是“自我意识”。
“我们看见,在现象界的内在核心里,真正讲来知性所认识的除了现象本身外,并没有某种别的东西,不过不是现象界作为力的交替,而是力的交替在它的绝对普遍的环节里和在这些环节的运动里,事实上知性所认识的只是它自己。一经提高到知觉之上,意识通过现象作为中介便被表明为和超感官界结合起来了;通过现象,意识就可以直观进现象界背后的超感官界。这两个极端,一端是纯粹的内在世界,另一端是直观这纯粹内在世界的内在世界,现在合拢在一起了,它们两方面作为两个极端以及作为不同于它们两极端的中介,现在都消失了。这个遮蔽着内在世界的帘幕因而就撤消了,而出现的乃是内在世界对于内在世界的直观,但是这种直观那无差别的自身等同的东西的过程(这种无差别的自身等同的东西自己排斥自己,把自己建立为有差别的内在世界)对于那有差别的内在世界而言,同样直接地就是两者的无差别——这就是自我意识。”
“这就表明了,在这个据说遮蔽着内在世界的所谓帘幕之后,什么东西也看不见,除非我们自己走进它的后面,同样也要有某种的确可以看得见的东西在它后面,我们才可以看得见。然而同时也很明显,人们并不是不经历任何困难笔直就可以走进那后面去的。因为这种关于什么是现象界观念和它的内在世界观念的真理的知识,本身是经历过长远曲折的途程所达到的结果,通过这个过程,意识的诸方式——意谓、知觉和知性都逐渐消失;并且同样也很明显,要认识当意识知道它自身时,它知道什么,还需要更多的条件、更长远曲折的途程,这就是下面所要讨论和发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