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34条的一个建议(摘录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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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风声|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34条的一个建议

但上述法律条文并未对中华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进行描述和界定,对此种法益的保护是通过对相关行为的惩罚得以体现的。
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描述的上述违法行为明显溢出了侮辱、诽谤英烈罪的范畴。许多人看完这个条文,自然生出疑惑:
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
什么样的服饰、标志会有损民族精神、伤害民族感情?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不是也算一种伤害?什么程度的冒犯是可以被允许的?
行为艺术能否免责?
某些服装和物品会不会天生就反动?抑或是它们与某些敏感事件、敏感时间联系在一起时才是有损民族精神和伤害民族感情?……
我相信不仅我们有疑惑,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同样会存在疑惑。
由于上述法条的立法语言不够准确,很可能导致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立法语言要求明确、严谨、规范和简明,可是由于语言的局限性、现实的复杂性以及人们认知能力有限,我们也能接受立法语言一定程度的模糊性。然而再模糊,也必须能被解释和理解。
模糊绝不等于含糊或含混,因为后者一定会带来混乱。法家号称“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法条表述得含含糊糊的,全天下谁不怕你。
但现在不是法家天下,而是法治社会。如果法律不具有可预测和指导性,民众便很难预测行为的法律后果,必定不可能有好的守法效果。
具体到本条,一个保守但无害的修改,应该是第34条删除第二款和第三款的情形,使得它不溢出刑法中对侮辱英烈罪的罪状描述。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感情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内化在我们的公共生活和感情里,它没有那么弱不禁风,更用不着紧张和焦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