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担心啦,以前该咋过咋过
一些兽圈活动中常见的涉及著作权的行为,以及为什么即使人人都极端地强调著作权你也完全不用担心你的兽设不是你的——或被轻易地证明不是你的(以及为何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首先,我不是那种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也不是那种正儿八经的法学生,尽管系统地了解过《著作权法》,但是在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又不只有这一个,所以我只是简单地进行一些法律概念的解释,并不给出任何的法律建议,不提供任何法律服务。毕竟我这个还没拿证的,建议给错了铁定被被给建议的人暴打,给对了肯定又要被一群法律工作者打,因为我抢了他们的饭碗……
l 一份作品登记能不能证明一个“兽设”的归属
(首先抱歉把这个问题排在第一位啊,搞得有点乱,因为各位小动物主要就担心这个问题,所以先回答掉)
不行
首先被进行作品登记的肯定是和兽设有关的作品,比如设计图,或者之后约得各种各“稿”。
虽然作品登记指的是著作权权利人自愿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但是的话在申请登记的过程中对申请人是不是作者或者著作权权利人这个没有经过很严格的审查,确实会出现恶意注册的情况。
所以一个人将一个“兽设”有关作品登记到自己名下是不能证明这个“兽设”是归属他的,甚至不能证明这个“兽设”的有关作品是他的。因为这个持有这个作品登记证书的人可能和这个图或者这个“兽设”没有任何关系,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这份登记证书是无效的,而且被推翻很容易。
顺便提醒一下,不要试图通过恶意注册“兽设”作品来“盗设”,百分之百的情况偷鸡不成蚀把米,而且也尽量避免那种进行了作品登记就高枕无忧的想法,该做好的防范工作还是要做好。要买设定或者买作品的画也不要太过迷信这个作品登记这个东西,因为在好些时候它就是废纸,该仔细鉴别还是要仔细鉴别。
而且即使不是那种被恶意注册的情况,譬如画师注册了他画的设计图——不是恶意注册,对一份作品的登记还是不能证明一个“兽设”的归属,这个在后面会详写。
有关
a)作品登记是什么
b)各位(不管是画师还是“设主”)有没有必要进行相应的作品登记
c)版权和著作权的关系
d)我(不管是画师还是“设主”)的图被恶意登记了怎么办。
等问题都在下面进行解答
l 著作权是什么,版权是著作权嘛,以及一些关于著作权的事实。
对,版权就是著作权,至少在法律界,知识产权界,日常生活中是等同关系,学术界会出现两者区别的探讨,但是和我们无关——而且因为法律上用的是著作权这个词所以我们这里也用著作权,但是您是完全可以把两者等同。
本着简单易懂的原则这里就不列举大段大段晦涩的定义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是自然取得的,而不是像专利那样的是注册制。一个“兽设”作品完成了,那么这个“兽设”作品的作者就自然享有了著作权,不论其是否发表或者进行作品登记。虽然是这么说,但是作者还是要注意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保护,以防被骚操作搞到自己不能证明这个作品是自己的,当然的话也不一定破费进行作品登记(贵,而且其实不能百分之百防止被骚操作),正常地在公开网络空间发表自己的作品并且按照圈内的习惯声明自己的作品是自己的作品即可,当然兽圈很多摄影师习惯在自己拍的图上加水印,画师习惯署名,这是很好的习惯,即使不从法律的角度上讨论,也是很好的习惯,可以继续保持。
著作权可以继续细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法律上其实是不支持一个人不承认作品是自己的这种做法的。当然如果作者实在不想别人知道他是作者,可以选择不署名,这个也是行使著作人身权中署名权的一种方式,在未署名的作品上,非作者不能署上自己的名字。
当然这个作品的原作者也可以将著作权的经济权利,即著作财产权通过赠与,互易,买卖的方式进行,一个兽迷从画师那边拿到图之后进行的活动差不多都和著作财产权有关,比如说你根据这张画给其他的画师作为参考又约了一发,然后印成明信片免费发放,或者做成钥匙扣在兽展上进行售卖(这种在圈内有约定俗成的一些规则,比如商用加钱******关于商用的问题会在下文详写********),或者制作虚拟主播形象公堂之上玩游戏还直播,拿去疯狂魔改(这边说的更改是指的之后的更改要能称得上作品这种情况,随便画几笔不算,其实换个姿势换个画风就已经能算新作品了,********原作者能否以第一个作品是自己创作为由制止之后的作品的作者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将在下文详*******************)这些行为都和著作财产权都有关。
然后的话著作财产权中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别转让,这个也是兽圈或者绘圈的“商用稿”的法律依据,在兽圈或者绘圈中,画师的画一般给到委托人(约稿的那个人),同时也以赠与的方式转让了部分的著作财产权,比如委托人拿到图之后可以去继续找其他画师,或者自己进行一部分的修改,比如加几个字,加点小装饰啥的,这个是改编权。或者发上网,这个是网络信息传播权(***关于标注原作者的问题下文详解***)。
当然的话这里是绝对不建议画师对以上提到的两种权利不以赠与方式转让,当然也不建议画师无缘无故对自己作品的传播加以限制(当然如果作品会令人不适这个是绝对正当的理由,千万不要把令人不适的作品乱发),因为对画师的知名度提高是没有什么好处的。
既然著作财产权可中的各项权利以分别转让,那么作者这个“第一著作权所有人”是可以选择哪些著作财产权先转让,哪些后转让的,而且以何种方式转让,可以先以这种转让方式把这些著作财产权先转让出去,然后后面再以其他的方式转让其他的还没转让的著作财产权。像商用稿这些东西就是先把网络信息传播权和改编权之类的权利以赠与的形式先转让出去,保留发行权(发行权:以赠与或者公开出售作品复制品的权利,例如把画师的作品印成明信片然后去卖或者拿去发给别人),等到将来有商用需求的时候原委托人再来找画师,通过协商,将这个发行权以一种买卖的方式转让给原委托人
【如果这是法考我已经可以撕卷子了,要不是问了@雪宸源是白虎 一下估计就要这么写下去了55555太感谢了】
对不起啊,搞错了,绘圈的商稿似乎用许可使用权的概念更加恰当,因为用使用权来解释商稿的问题有那么一点局限性,首先的话如果把画师授权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改编,授权委托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例如不商用,进行复制和发行解释为相应著作财产权的转让的话,那么如果之后这个委托人的行为非常地不恰当,例如这些作品制作为反动宣传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原作者基本只能干瞪眼,因为相关权利都已经转让出去了。第二个缺陷是假如作者先授权一个委托人将这个作品拿去印明信片免费发放,却将这种授权解释为
【对不起啊,许可使用权也不恰当】
其实,商稿可以用求偿权利来解释。请各位不要纠结为什么商用加价这种情形不能用“买卖转让发行权”或者“许可使用权”来解释,其实这两种也或多或少能解释一下下,但是条条框框画得不是那么精确,如果按照那两种方式解释会有点漏洞。
获得报酬权(求偿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观察那些“商稿”的实际方式,可以发现,商稿是这样的——作者依旧对这个作品保持了实际的控制力(只是一般没表现出来,如果委托人拿这个图进行不恰当活动比如反动宣传或者进行恶搞,通常这个时候作者就会站出来阻止,这个是作者在行使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但是拿到图的委托人可以把这个图拿过去印明信片免费发放,也可以进行售卖,所以,这个其实是没有发生任何的著作权利转让的,即,版权所有,行使求偿权。
如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他人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必须按规定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委托人已经向画师谈妥,支付了相关费用,何时何地何种方式对这个作品进行商用,例如,印成钥匙扣,印成立牌,印成明信片进行售卖,就是委托人自己的事情了,事先不用跟画师打招呼。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瞄了一眼,貌似国家规定的付酬标准在绘圈“商稿”上不可用,因为不明确。当然约定的报酬可以远远高于国家规定付酬制服标准,甚至还可以远远高于市场价格,只要双方是基于自愿的原则,而且要这钱的人能顶住道德舆论压力就可以。
说完了“商稿”,再说说其他的情况,比如说,作者本着传播文化的原则希望自己的作品广为传播,所以只说明“可网传,标注作者即可”,这种情形可以解释为放弃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只要作者原意,作者还可以放弃其他的一些著作财产权乃至所有著作财产权,比如说继续将复制权放弃,然后其他人就可以将这个作品邮件发送,上传网盘,刻录到自己光盘,存在自己电脑硬盘。如果继续放弃掉发行权,其他人不仅可以将这些作品拷贝到处传播,而且还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当然最近有些兽迷声称自己放弃自己作品的版权(著作权),因为著作人身权部分不能被放弃,所以这里应该指的是放弃所有著作财产权。当然这个对furry文化传播贡献特别大值得鼓励,但是把所有著作财产权放掉之后,会出现一种特别尴尬的情形是,假设有一个淘宝卖家未经许可把你这份作品拿去印手机壳进行售卖,这个你也是不能阻止的,因为你已经把所有著作财产权给drop掉了,一旦放弃掉是不能通过任何方式重新拿回来的。所以宣布自己放弃所有版权的时候法律概念弄清楚,如果只是指许可任何人在网络空间自由传播这个作品只需要宣布放弃网络信息传播权即可。当然,如果只是作品里面有你的“兽设”形象,那你做这个声明无效,因为你不是作者,当然你可以和作者协商要求他宣布放弃该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你作为这个作品的主体是有一定的权利的,当然这个和著作权法没关系所以这里不谈及,你在和作者协商要求其放弃网络信息传播权的时候事实上是可以以这个理由去进行要求的,但是如果对方坚决不放弃网络信息传播权,您可能也没有什么办法,因为享有权利未列明,需要法院裁定,这个成本是特别大的,但是如果特别不合理的话原作者也要承受一些道德舆论压力,这个的话让原作者自行决定即可,不必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过分牵强的解释去进行威胁。这个例子就先到这,因为超出了《著作权法》之范围。
好,那么可以看到,《著作权法》是比较好地保护了作者,委托人和之后的作者的利益的,著作权法没有给任何一方留下空子可钻。当然按照以前绘圈兽圈的那种的约定进行委托约稿也是非常安全的,而且是很好地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
当然有些人觉得讲起著作权法,这样委托人去约稿很麻烦,以为要对相关的权利解释半天,而且可能还要签订相关的一些合同啦。
其实委托人在委托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约定就已经足够算的上是一份口头合同了,当然这个不是《著作权法》的内容,所以这里不详细讲,约稿的时候语言尽量准确,当然也不用搞得很严肃腔,对方能理解就行。不必签订特别正式的合同。(所以约稿的时候别阴阳怪)
至于圈内常见的稿子的类型,这里列举一些,然后用著作权法注释一下,可以用作参考。
(按照自由度排列)
(序号——圈内俗名——解释——用著作权内容加以注释,仅列举一种可能形式)
AAA类——随便(买断?)——拿到图干啥都行
“原作者放弃(或通过合法方式转让)所有著作财产权,所以委托人想干啥就干啥,包括把这个作品复制之后拿去卖之类的。
署名的话如果原作者署名了,那就是以署名的方式行使了署名权,不得抹去;如果原作者没有署名,那就是以不署名的方式行使署名权,其他人不得在作品上署其他人的名字”
A类——公开转载——不对作品进行二次修改,不用于商用的情况下可以不经原作者同意进行转载。
“原作者放弃网络信息传播权。但是仍然对这个作品保留署名权,所以在转载的时候不得抹去作者原有的署名,包括水印,署名权包含署名指示权,即以后所有人网络传播转载的时候,除非被原作者特许,否则必须说明原作者”
B类——非商用/商用时说明或者加价——在不将这个作品用于商用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随意使用这个作品,包含,自费印成明信片赠送他人,把这个作品交给其他画师作为参考创作新作品,自行修改留作己用等等等等
“原作者保留所有版权,作者卖了分拷贝给你,而且作者很注重求偿权,有权在委托人进行商用的时候进行加价或者要求其说明,有权按照之前的约定支付费用,有权在未约定的时候按照国家标准支付,如果国家标准不可用,则按照市场标准,亦有权要求明显不合理报酬,双方自愿同意就有效,如果有一方不同意保留诉讼解决权利”
笔者说几句,像小圈子基本上不可能走到法庭上,因为这方面诉讼费用特别高,起步五万。还是双方私下协商为宜,不宜漫天要价。
而且有些人反对商稿或者商用加价这种约稿形式,理由是著作权法中没有对应的形式。但是上文已提,确实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笔者支持,因为如果反对商稿这种约稿形式,那么商稿被加价这个部分只能直接算到委托时候的出价上,会提高约稿的成本的,对画师和委托人都不是一个好事。求偿权可以维护创作者积极性,商用才索取相应报酬可以降低约稿的成本,让更多人享受到给自己设定约稿的乐趣。商稿或者商用才加价算是兽圈的一种特色吧,希望保留。
C类——限制——仅用于展示,例如画师展示自己画风的样本
“保留所有版权,对于所有任何一个权利都非常注重。如果作者把画交给你,叫你只能在网络空间或者特定的网络的网络平台发布,这种情况作者保留了所有权利,卖了一份拷贝给你,而且特许你把这张拷贝po上网”
D类——禁止发布——仅能委托人自我欣赏,不能发布
“保留所有版权,作者对任何一个权力都非常注重,作者卖了一份拷贝给你,而且不允许你对这个拷贝做任何事,除了用眼睛看,甚至你在你自己的电脑里对这个作品进行ctrl+c ctrl+v都是不许可的,只是你这样做得时候作者不知道,所以作者没办法阻止你这么做(只是正常人都觉得没必要而已,自己电脑复制黏贴没有对作者利益产生任何损失,目前也没有人维这种小权,所以如果一个画师因为委托人在自己的电脑里把作品复制了好多遍,或者只是把作品打印出来放着就说人家侵权把人家给挂了,这个会特别突兀。画师虽然是在维权,但是属实无聊,讲真哪个画师这么做了我第一时间跳出来竖中指)”
”
然后这个最重要的部分在这里就讲完了吧。下面都是比较轻松的问题。
l 版权登记是什么,版权转让登记是什么
啊这个是一个特别特别容易混淆的概念,证书上写的都是作品登记而不是版权登记,就是怕人们混淆。版权登记登记的不是这个作品是谁的,而是某年某月某日某人说这个作品是他的,然后具体情况怎么怎么样……不是用于证明真正的作者是谁。
这边还是要再强调一下,版权是作者完成作品之后就自然获得的权利,版权又名著作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然后作品登记的话如果不是作者或者实际的著作(财产)权人去做的话是没有意义的。哪怕这个设定是你的,但是你在没有和画师约定好的情况下就把这个东西登记了那这份作品登记也没有什么意义。
而且一开头就说了是吧,有效的版权登记只管这份登记的作品,即使你是作者,你的作品做了版权登记,但是别人切切实实把你的作品抄了而且居然也进行了版权登记,甚至连版权登记都没做,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你还是不能拿起你的作品登记证书强制对方放弃对他的作品行使权力,除非你拿到了相应的支持你的材料,比如说支持你的法院判决书——认定对方基本全部抄袭,算不上作品,不仅算不上作品而且还侵犯了你对作品的复制权的行使,那这个时候你就可以操起法院判决书扔他脸上要求他停止使用了),当然虽然不能强制对方停止使用,但是把这个作品登记拿出来警告对方还是可以的。
好说了半天这个作品登记到底是什么呢,其实比较拉胯至少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高大上,随便打个例子,相当于,我是这个作品的作者,我把我的作品印到十米长八米宽的纸上,然后跑到天安门广场上去给大家看,说我是这个作品的作者,然后周围的人说嗯嗯嗯嗯看到了,我记得 你说你是这张作品的作者过了,然后按照你的要求在纸上给你签字,证明说,我在某年某月某日看到这位同志说这个是他的作品巴拉巴拉之类的。
但是如果跑天安门去的不是作者,而是随便来的阿猫阿狗呢,啊,因为天安们广场上的同志都对作品创作过程一无所知,所以其实他们要证明的不是这个作品是谁的问题,而是某年某月某日某人说过这个作品是他的这个事实而已,真的作者是谁这个不知道,但是申请过程这个肯定是知道的,所以只是留个痕迹。
那既然版权登记不是证明一份作品是谁的这个问题,其实大家也就不用太过纠结要不要为自己的作品登记的这个问题了,挺费钱,而且也不是百分之百的保险。
其实版权登记本质上是留个痕迹,那么你还是可以用其他方式留个痕迹的嘛,比如说正常在网上发布这个作品,正常声明这个作品是你的即可。当然如果你想保险一点,怕别人通过非正常手段把你用于发布作品的那个账号给搞没了,其实还可以多弄几个私密账号是吧,作品上传上去留好时间戳,然后发生纠纷的时候把账号的私密账号解除,然后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用那些时间戳作为一个记录证明这个作品是你的了,嗯其实不管是从法律上还是从圈内的规则来说,一般都倾向于认为能拿出更早记录(不一定是公开的记录,比如说有人能拿出我头像图的于1981年登记的作品证书,但是一直没有拿出来给大家看,他现在把这个证书拿出来,只要那个证书是真的,就基本上坐实了他是这个图的作者辽,当然我可以拖到对方取得法院判决书来强制停止我使用的那一刻;但是如果你只能拿出登记于2020年10月29日的登记证书,那恐怕证明不了你是作者,因为我能拿出证明我早在19年8月份就将这张图用作我的头像的证据,虽然基本上坐实了我是作者,但是我不能强制要求他停止宣称他是这个作品的作者,除非我拿出支持我这么做的文件,但是对方在这种情况下对我是造不成什么威胁的,所以可以忽略辽)的人是这个作品的作者。
著作权转让登记也是差不多的,你可以转让了但是不登记,也可能会有被恶意登记转让的风险(这种登记是无效的,推翻很容易),总之大家还是做好相关的防范工作,按着圈内的惯例来就行,在之前各位肯定也做过这个事的。
l 作品被恶意登记了 或者被恶意登记了著作权转让怎么办
首先如果你有这个想法的话最好打消,因为作品登记证书是被公开的,可以在版权局通过登记字号查询,然后你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就……一览无余。如果你是以勒索为目的,你最终肯定要把登记字号公开或者告诉作者,然后你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就……一栏无余辽,然后说实话在这种情况呢你身份证号被po上网到处传你还真的阻止不了,嗯,然后这个作者拿到你姓名身份证号就可以干很多事情了是吧,发函警告,报警,或者po上网,如果这个作者是个暴躁老哥那你估计人都没了。即使你不是以勒索为目的,只是闲的慌,上网逛逛,撸几个人的头像下来去做登记,那别人不知道啊不会造成任何影响,如果之后头像图的作者心血来潮决定对这个作品进行登记会发现已经被抢注了啊——在登记的时候还是会对申请图进行一下审核的顺便看看和其他图的相似度的,100%相似度的铁定注册不上的啊,然后会告诉你跟你相似的登记字号,然后,恶意注册那人的身份证号又一览无遗了是吧。
好,现在的话,如果你是作者,你发现你的作品被恶意注册了,该怎么办。很多作品登记平台都支持投诉撤销,只要你出示合适的证据,例如,更早的作品登记,使用记录,法院裁决书,这份作品登记就可以被撤销。
一般而言只要能拿出更早的使用记录就没什么可以怕的,只要不是你还没把作品发表,结果那个人就潜入你的房间,把创作载体全部抱走这种情况就没事(如果是用电脑画的要把整个电脑全部抱走哦,黑入电脑把文件拷走不算)
反正在圈里面把作品登记记录看做普通的使用记录,把他理解成一种痕迹即可。
l 画师根据我的要求画的形象设计图算我和画师的合作作品吗
不算
这个因为我不是专业人士不能精确地表达为什么。但是有个经典案例(也是经典例题)是这样的
甲是个小说家,写了一个小说,尚未发表,乙是甲的好朋友,看了甲的小说,大受启发,根据甲的情节画了漫画,请问这个漫画是不是乙的作品呢,是的,因为那些图画上色工作完全是由乙个人完成,符合独创性中的独;这个漫画也是乙的智慧成果的体现,也符合创,所以独创性这个要素是符合的,另外两个要素显然也符合。所以这个漫画是乙的作品而不是甲的作品或者甲乙之间的合作作品。乙对这个漫画享有著作权,也可以对这个漫画进行作品登记。当然甲也可以对他的小说进行作品登记,对这个小说也是享有著作权的。
然后这个是@雪宸源是白虎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创作必须有实在的创作行为,不能只是思想指导,除非委托人也参与了必要创作,比如说描线稿,上色之类的就是和画师做了同样的创作行为。
当然的还有个例子,比如说直播间设计图。画师画了画,然后我负责做了文字部分,这个文字部分可能就是必要创作了,直播间设计图可能就是画师和你的合作作品了。
***以上原则不适用于专业平面设计,例如房屋建筑平面图***
l 画师是否有权以兽设设计图是自己设计的为由,要求一个人停止对一个“兽设的使用嘛
有,因为一个人有权要求任何事,比如我嫌飞机吵我可以要求波音空客停产,甚至可说的冠冕堂皇,比如我外婆住在东铁线附近,被列车吵到,我可以做个带孝子,要求港铁在上午十点半才开始东铁线的运行,反手给反对的上班族扣个冷血,不孝顺的帽子。
但是关键是有没有法律依据,当然画师绘制了形象图,其实是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这个形象的设计的,享有一些权力,但是这个权力有包含哪些权利呢,未列明,需法院裁定。
当然“设主”在随后约得其他稿这个是其他画师的作品了啊,其实和第一个作品没有什么关系的,虽然是根据第一版兽设设计图绘制的存在第一个画师的干涉部分,但是干涉部分到底有哪些呢,这个也不是我们自己可以裁定的,法院裁定。
当然,有没有可能真的以这个兽设设计图的是第一个作者的理由停止其他人对这个形象的使用,可能,这个就是迪士尼法务部在干的事情嘛。这个操作非常复杂,首先你那设计图不能只是简简单单地进行一个作品登记了事,要进行一系列的注册。
反正特别复杂,我当然不知道具体如何操作,知道的话我今晚就可以去迪士尼法务部上班了。知道了也不能说,说了一些大公司的法务部必定要杀我。
当然如果第一个作者觉得特别有必要的话确实可以通过协商,发律师函,诉讼的方式要求你停止对这个形象的使用。
当然这个时候不要觉得被画师骑脸了啊,如果对方诉求过于不合理,协商你可以拒绝,发律师函你也可以不理会,然后诉讼的话,这个成本非常大,请个这方面律师约五万,而且貌似对方既不知道你的名字你的身份证号和你的家庭住址他起诉的第一步就走不下去了,这最终还是要落回协商这里的。
当然以前兽圈是没有这个惯例的,要商用的话只需要跟直接涉及的作品的画师说明即可。但是最近有个画师确实以第一形象设计图是自己的为由要求到了一笔钱,这个具体事件我不打算评论。但是啊但是但是但是但是但是但是但是但是但是但是但是但是但是但是,这个结果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是法院裁定的结果,首先是双方的自由,我们要尊重,而且说下次还有人遇到这种事情,可以以另一种方式来协商解决这件事,他们协商可以独立于这次事件之外,“买断费”可以远远小于这次事件的,当然如果两人都是土豪远远大于也行,如果可以顶住舆论道德压力,设主可以不理会画师,画师可以继续闹(顺便,因为圈子没有这个先例估计道德舆论会站设主那边),或者两人重新握手言和都可以,或者只是重新明确一下各项权利,毕竟只要不上法庭就有回旋的余地。只要没有拿到支持你的法院裁决书第一画师就没权强制要求设主停止这个设定的使用,当然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不可能拿到。
当然法律在这个问题还没有明确列明哈,那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这种约定俗称的一些规则是最安全的,那至于这个问题因为动用法律的成本太高了,所以你硬要用法律解释我搞不来,就基本默认不会有一方走到诉讼那一步吧。但是从圈子的良性发展来说,我当然是不 希望继续有这件事的。事实上也基本没有什么(包括法律)支持这种行为的。
有点乱,重申一下,无权,嗯……虽然法律上是提供了可能性的,但是必须意识到这个可能性的大门已经为你关上了昂。
l 如何看待圈子里开始强调版权
挺好的,实际上著作权法的漏洞还真的不好钻,所以不用担心圈内有一部分群体在开始讲版权之后攫取暴利。
了解一些版权的概念是有必要哒,因为每年都会发生很多那种 对版权不熟悉被敲诈,或者对版权不熟悉只好放弃维权这种事,特别可惜。
只是把握好法律和道德上的平衡就行,法律没有明令禁止有很明显回旋余地的区域自然地交给道德去裁决就行,不用生拉硬扯把法律搬进来。
了解基本的定义即可,不用学得特别深,B站就有很多优质资源可供学习。就既然版权开始讲起来了就不要想着开倒车把这个版权退回去,不可能的。其实很多纠纷都不是版权的错,也不是讲版权的错,最怕有一些人不知道这个是什么所以被版权唬住然后就很冤,知识本身不会带来灾难的,就退退退退退一万步来说这是个潘多拉魔盒,然后现在被打开了,自欺欺人想装作啥事没发生这个肯定不是一个正确的态度是吧。
那么要做的就是:
a)可以稍稍去了解版权相关知识了
“但是不要随便给别人出主意啊,出对了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来暴打你的,如果出错了被出主意的那个人自然会把你dio一顿”
b)如果别人疯狂引用法律条文dio你怎么办?——不要慌,如果对方真的引用了十几二十条法律条文,而且条条都说得头头是道,那基本只有一个可能——他在玩弄概念。这个的话可以先冷静,慢慢了解清楚每一条是不是都是他说的那样,反正圈子里又不是没人可问对吧。
C)还是要讲道德的——很多东西都是法律未列明的嘛,这种情况下以一种大家都舒服的方式处理既是最舒服,也是最恰当的处理方式。如果有人说法律上规定咋咋咋咋咋所以我有权以一个明显违反道德或者常理或者完全违背默认规则的处事,那首先意识到,第一,法律上大概率不会有这么鬼畜的东西,他在玩弄概念,第二,你我他他它都有权排斥他。
D)其实如果你了解了法律了之后是需要更加冷静的,如果你实在不知道哪种吃瓜方式最恰当那我建议这个:“以在将来防止相似恶性事件重演为目的,仔细审查事件中的每一个要素,指出所有可以改进的地方,且不刻意指责个人”,这个原则是NTSB采用的,可以去NTSB找几份交通事故报告来感受一下这种态度的建设性意义(其实我专栏里有一份翻译过的NTSB安全建议,不是事故报告但是你还是可以感受一下),如果对法律精神有一些些疑惑,可以去读《西窗法语》。
嘤嘤嘤就写到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