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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小微企业税费优惠 (增值税)

2022-08-19 09:50 作者:瑞巢财税服务  | 我要投稿


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5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

未超过 15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 题的公告》(2021 年第 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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