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法考民诉法精讲笔记梳理(二)——民诉基本制度总结

上一节笔记整理了民诉法基本原则,今天的笔记继续整理基本原则和民诉基本制度。笔记根据法大杨秀清教授2022法考精讲课程进行整理,供大家参考!更多笔记整理、法考资料及司法实务经验请关注本人微信公众号【不器法考】
六、处分原则(民诉法第十三条)
(一)概念:当事人有权在诉讼中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予以支配,决定是否和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内容
1、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如当事人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
2、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诉讼权利可以直接处分;但民事权利的处分要通过处分诉讼权利得以实现,如变更诉讼请求)
3、处分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审判和执行)
4、处分权行使的有限性:私权处分不是绝对自由的处分,当事人的任何处分行为都要经过法院审判权的审查。(私权处分的有限性建立了民诉法的体系)
(三)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1、处分权制约审判权:绝对与相对制约,当事人起诉才会启动审判程序,故起诉权是对审判权的绝对制约;即便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法院亦可依职权启动再审,此为相对制约。
2、审判权监督与指导处分权:当事人的处分行为须经法院审查
3、审判权应保障处分权的实现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的关系*

七、诚实信用原则
(一)依据:现代公平诉讼观认为诉讼应当公平、平等的进行,公平诉讼观不再把民事诉讼视为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抗争关系,而是将其视为协同关系。因此要求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内容

八、检察监督原则(抗诉或再审检查建议)
1、民诉法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民诉法第242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节 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合议庭民主决策)
(一)内容图示

注意:独任制的适用从适用于简易程序到扩大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中级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并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独任审理。
(二)合议庭的权限
1、合议庭行使审理权与裁判权
2、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记入笔录(追责问题)
二、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是自然正义观的体现,即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或与自己有关案件的审判者。
(二)适用对象与法定情形

(三)回避的方式与程序
1、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决定回避
2、回避的决定:审委会——院长;院长——审判人员:审判长——书记员和其他
3、法律后果【兼顾公正与效率】:
(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复议期间(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三、公开审判制度
(一)概念: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和裁判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二)公开审理的内容
1、审判主体公开:如法院公告栏
2、公开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社会
3、公开的环节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听证公开和文书公开
(三)公开审判的例外
1、法定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2、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一、概念: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告终结的制度
二、内容:两个审级法院+两个审级程序+两个审级裁判+两个审级衔接
三、例外:非诉讼案件、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小额诉讼案件、婚姻无效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