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学VS宗教06:康德败
伊曼纽尔·康德,论上帝和道德
在前述的分析中,道德法则导致了一个只通过纯粹理性所颁布而没有任何感性动机加入的实践问题。这就是至善的最先和最重要的部分即道德的完善性问题;由于这个问题只有在永恒中才能得到解决,这就导致了对不朽的悬设。这同一条法则也必然导致我们对至善的第二个要素,即与那个道德相称的幸福的可能性的肯定;它必定如同此前那样,是无私地出于不偏不倚的理性作出那样的肯定的。它能够做出这样的肯定,是基于与这一结果相符的某个原因存在的假设,即,它必须把上帝存在悬设为必然是属于至善(这一我们意志的客体是与纯粹理性的道德立法必然关联着的)的可能性的。我们要以令人信服的方式来展示这一关联。
幸福是世界中一个理性存在者的这样一种状态。在他的整个存在中,一切都是按照愿望和意志发生着。因此,它依赖于自然与他的全部目的、也与他的意志的本质性的规定根据协调一致。但是,道德法则作为一种自由的法则,是通过完全独立于自然、也独立于它与我们(作为动机)的欲求能力的协调一致的那些动因来发布命令的。然而,世界上行动着的理性的存在者却并不同时是这个世界和自然自身的原因。所以,道德法则中没有丝毫根据,来使一个作为部分属于这个世界因而也依赖于这个世界的存在者的道德和与之相称的幸福之间有必然的关联。由于不是自然的原因,这个存在者因此不能通过它自己的力量使自然就涉及他的幸福而言与他的实践原理完全一致。然而,在纯粹理性的实践任务中,即在追求至善的必然努力中,这样一种关联却被悬设为必然的:我们应当力图去促进至善(所以至善至少必须是可能的)。这样,甚至全部自然的一个其自身不同于自然的原因的存在也就被悬设了,这个原因包含幸福与道德精确一致的根据。但是,这个至上的原因不应当只是包含自然与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法则协调一致的根据,而应当包含自然与这一法则就他们把它确立为意志的至上规定根据而言的观念协调一致的根据。因此,它不仅应当包含自然与形式上的道德行动协调一致的根据,也应当包括自然与作为这些行动的动机的道德,即与他们的道德意向协调一致的根据。所以,至善只有在假定了一个拥有某种与道德意向相符的因果性的至上的自然原因的情形下,在世界上才是可能的。现在,一个具有按照法则的观念行动的能力的存在者是一个理智者(一个理性的存在者),而按照这一法则的观念的这个存在者的因果性就是他的意志。所以,自然的至上原因,只要它必须被预设为至善,就是一个通过知性和意志而成为自然的原因的存在者,也就是上帝。因此,最高的派生的善(最好的世界)的可能性的悬设,同时就是最高的本源的善的现实性的悬设,亦即上帝存在的悬设。现在,我们的义务是促进至善;因而,我们不仅有权,而且也有与这个作为需要的义务关联的必要,去预设这个至善的可能性。不过,只有在上帝存在的条件下,才能作出这个预设,因此,这一条件把这个预设与义务不可分割地关联在一起。所以,道德上有必要预设上帝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