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死,餐馆老板好心救助却反被索赔!真的是谁死谁有理吗?
11月22日,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报道,一男子独自来到餐厅吃宵夜,点了几个小菜和三瓶250毫升42度的白酒。在用餐时,男子小森将这三瓶白酒全部喝完。当天凌晨3时许,小森买单后,离开餐厅。
但小森的酒量并不好,小森走出餐厅大门后,就醉酒倒在地上昏睡。餐厅老板发现男子躺在店门口,出于善意,店主将他扶回店里休息。后来又怕其着凉,找来外套,披在小森身上。
可不曾想,早上七点,老板发现小森脸色发白。随后老板立即拨打120求助。但不幸的是,120救护车赶到现场时,小森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后经鉴定,小森的死亡原因系乙醇中毒。
小森的家属得知此事后,无法接受。其家属认为店主未采取积极手段,导致错过抢救时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店主已施以援手,发现男子异常后报警求助,不应背负更苛刻的义务和负担。最终驳回了男子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小森的家属还是不服,遂又以同样的理由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一审观点,故也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求。
(来源:帮女郎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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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作为餐厅老板,到底是否应承担赔偿义务呢?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之规定,餐厅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因未尽到相应义务而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经营者必须要为此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小森在凌晨三点喝完酒离开店时,与餐厅的合同关系就已经宣告结束了,虽然餐厅一方确实有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但仅限于餐厅经营环境内。所以小森的死亡不能将责任归错到餐厅老板身上。
其次,餐厅老板发现小森倒在店外时,出于善意进行救助,实际上餐厅老板对其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而且根据《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即使餐厅老板的救助行为导致小森受到损害的,餐厅老板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小森作为一个成年人,其应当知道自己的酒量,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全部责任。其家属不应当认为“谁死谁有理”,寒了一众好心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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