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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 阿赖耶识的伽蓝洞 的关于虐待动物的一些观点

2019-04-13 20:22 作者:祁明fierce  | 我要投稿

首先,对于其他生物的生存价值,确实不能使用其对于人类的影响作为判断的主要因素,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但是,对于虐待动物带给人快乐,满足其精神需求与人类的生存条件而将害虫捻为齑粉有很大的区别。第一,将害虫捻为齑粉,是为了更好的活着。将害虫消灭后,我们吃掉蔬菜和水果,这就是生命的延续与尊重(当然,你要是以踩蚂蚁和捏蚂蚱一类的反驳我,我也没什么好说的)第二,在生存无忧的今天,通过虐待动物获得快乐,满足其精神需求在我看来无异于心理变态。那些变态杀人狂有几个是为了报复心理?几乎都是为了来虐杀别人来获得快乐,满足其精神需求。虐待动物只是第一步,当他们感觉虐待动物已经满足不了自身的精神需求时,便开始把自己的目标瞄准人。如果这种通过虐待来满足其精神需求的事情是人类作为强者的权利,肆意满足自身精神需求的权利,那么犯罪也不过是满足其精神需求罢了,那我们应该怎么做?(如果你用人比动物高一等,动物不能和人比较之类的话来反驳我,我也无话可说)
你说的前面那几句话,我说服不了你,是价值观的不同,也不算什么,可是你最后那几句我必须要反驳了
你的观点是“如果**者的虐待行为不为除他与他的同好以外任何人所知,他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我们可以把这个观点假设一下。那么,如果罪犯杀人这件事不除他与他的同好以外任何人所知,那么是否是判定该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

司法中对于社会危害性的考察,有以下几种方法:
第一,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持历史的观点。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条件的变化,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发生变化。同一种行为,在这一时期符合社会发展,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在另一时期,有害于社会发展,就具有社会危害性。承认社会危害性的可变性,是一种唯物的观点。
第二,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持全面的观点。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应当综合各种情况,全面分析认定。
第三,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持本质的观点。也就是说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时候,我们要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才能准确把握行为的性质。
也就是说,社会危害性的评定并非是在社会上是否有人知道,而是所做的这件事的性质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虐待动物并不是没人知道就没有社会危害性,况且,杀了人以后毁尸灭迹这种行为肯定没有人说其没有社会危害性。
你认为“虐待动物中真正的过错责任人应该是将虐待行为公之于众的曝光者“,但是,你又不得不承认虐待动物这件事是**者的问题,这件事的当事者是**者,跟人家曝光者没有关系,人家为何要承担责任?又如何承担责任?如果真按你所说,那么当罪犯的犯罪行为公布于众之后,这件事的责任就不在于犯罪者了,而是在于曝光者了。也就是说,本该罪犯受的刑罚都应该由曝光者来承担,这不是儿戏吗?


如果您对我的反驳不满意的话请不要使用语言暴力,请尽可能的与我交换意见与看法。@阿赖耶识的伽蓝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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