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B-ready项目核心指标分析
一、B-READY项目的框架性文件
世界银行于2022年12月发布的B-READY《概念说明》[1]和于2023年5月发布的B-READY《指南手册》和《方法论手册》搭建起了B-READY项目的主要框架。
B-READY《概念说明》主要介绍了项目的目标、原则和方法。总体而言,B-READY项目详细的数据和总结性的报告旨在实现三重目的:(1)对政策改革的倡导;(2)提供具体的政策建议;(3)为发展政策的研究提供数据。具体而言,B-READY的目的是了解企业发展的商业环境,为政策制定者提供改革建议,政策制定者和研究人员可以利用B-READY项目的数据来帮助设计企业的发展道路。B-READY数据和报告旨在成为一种全球公共产品,帮助世界各地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感兴趣的机构和个人。[2]《概念说明》将B-READY项目与此前的DB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对比(参见下表),并对评估经济体所设立的十大指标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对于十大指标的分析将在本章节的第二部分进行展开。
B-READY《指南手册》对评估的工作方案进行了规划,内容有较大篇幅围绕数据的处理和数据发布工作,如数据的可靠性(第2章)、数据管理和审查的规(第5章)则、报告与数据的审核与发布(第6章)、报告和数据传播有关的程序(第7章)等。[4]根据《指南手册》,世界银行将最初三次B-READY项目评估的数据搜集和报告阶段作为试验阶段,并明确制定了开展最初三次B-READY评估的时间规划。根据《指南手册》中列明的时间规划,B-READY项目目前已经完成了《概念说明》的发布工作和执行的准备工作,接下来世行将以年为周期每年完成大约60个经济体的评估,预计将于2024年、2025年和2026年分别发布B-READY项目数据和报告,以期完成一轮对覆盖范围内经济体的评估。[5] 此后,结合《概念说明》中说明的更新频率,这些评估数据中通过专家咨询方式搜集的部分将每年更新一次,通过企业调查方式搜集的数据将交错式地每三年更新一次,在每个报告周期,对于在该周期中未通过企业调查方式搜集数据的经济体,将使用前一个或前两个报告周期中的企业调查数据来完成分析与评分。根据世行公布的评估名单,对我国香港地区的评估将被纳入第一份B-READY报告中,对我国大陆地区的评估将被纳入第二份B-READY报告中。
B-READY《方法论手册》详细介绍了项目的评估方法。《方法论手册》以章节为单位介绍了每一个核心指标的方法论说明,内容安排上主要包括对核心指标的说明、核心指标下设的指标汇总介绍、数据来源、使用的参数、评分规则等。此外,每个章节后还附有评分细则和附加说明的调查问卷,其中评分细则对每个核心指标的评分方法进行概述,从评分细则可以看出,每项指标都被分配了至少一项企业灵活性分数(firm flexibility point, FFP)或社会效益分数(social benefit point ,SBP),这也正是B-READY项目对DB项目在评分规则上改进较大的一个方面。附加说明的调查问卷主要包括与对应核心指标有关的词汇表、调查使用的相关问题,呈现了每个指标和相应问题之间的对应关系。[6]
二、十大核心指标简析
(一)十大核心指标概述
和此前的评估体系一样,B-READY项目的评估指标围绕企业的生命周期及其市场活动而设立,涵盖其中所有重要的主题。B-READY项目所确立的十个主题即核心指标分别是企业准入(Business Entry)、获得经营场所(Business Location)、公用服务连接(Utility Connections)、劳工(Labor)、金融服务(Financial Services)、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纳税(Taxation)、争端解决(Dispute Resolution)、市场竞争(Market Competition)、办理破产(Business Insolvency)。在每个指标中,B-READY项目还将同时关注与商业环境相关的三个跨领域的内容,分别是数字技术(digital technology)、环境可持续(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和性别(gender)议题。[7]
总体观之,与DB项目的一级指标相比,B-READY项目保留了纳税和办理破产两项指标,取消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和政府采购指标[9],增之以市场竞争指标。其他七项指标,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如开办企业与企业准入、办理建筑许可与获得经营场所、获得电力与公共服务连接等,但在名称和内容上存在一定程度的调整;B-READY项目增加了三项跨领域议题,分别是数字技术、环境可持续和性别。
B-READY项目在每个一级指标下都设有被相关文件称之为支柱(pliars)三个二级指标,三大支柱分别是监管框架(regulatory framework)、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s)和效率(efficiency)三项内容。监管框架指标评估的内容包括企业在开设、经营和关闭企业时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公共服务既包括政府直接或通过企业提供的支持企业合规的设施,也包括使商业活动得以开展的关键机构和基础设施,B-READY项目中的公共服务仅限于与企业生命周期相关的商业环境领域;效率指的是监管框架和相关公共服务在实践中的结合效率,其目标是推动企业的运作。[10]监管框架与公共服务两项指标将通过专家咨询完成评估,效率将通过专家咨询和企业层面的调查完成。[11]
纵观从营商环境项目到B-READY项目一级指标的变更,市场竞争指标的确立是其中最具有突破性的变化。B-READY项目评价体系的一级指标中去掉了保护中小企业投资者指标,吸纳了政府采购这一观察指标,确立了市场竞争指标,表现出在商业环境评估中对于公平竞争因素的特别考量。
(二)市场竞争指标分析
B-READY在市场竞争指标下也设立了三个与其他指标相同的二级指标,分别是:(1)促进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质量(法规支柱);(2)促进竞争的公共服务的充分性(公共服务支柱);(3)促进市场竞争的关键服务的实施效率。每套指标都将涵盖竞争政策和法规执行的各个方面,重点是改善企业竞争,包括在政府是服务或商品购买者的市场。[12] 接下来分别对其进行详细阐述。
1.法规支柱
第一个二级指标评估的是促进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质量。这一支柱下有三个三级指标,分别是竞争法律法规的质量、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转让(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的质量和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质量。
法规支柱的第一个三级指标是竞争法规的质量,涵盖与反卡特尔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并购控制相关的法规。具体而言,该三级指标将衡量以下内容:法规是否识别这些反竞争行为,并赋予当局调查和施加一系列制裁的权力;是否提供宽大处理计划,并通过程序保障、保密性、匿名性和举报人保护等方式激励企业打破卡特尔行为;并购控制法规的范围是否明确,是否包括不需要进行审查的交易类型(如,低于通报门槛的交易是否适用简化的并购控制程序、自愿通报制度等);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并购审查的申请费用(费用水平和类型);反垄断调查和并购审查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保障,允许各方行使其辩护权利;是否存在以客观和经济标准为依据的赋予国有企业和法定垄断合理性的框架。《概念说明》还指出,只要与竞争执法相辅相成,消费者保护的某些方面也可以纳入考虑范围。[13]
法规支柱的第二个三级指标是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转让(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的质量,这一三级指标为《概念说明》在《前期概念说明》的基础上新加的内容。该指标将关注旨在促进创新、促进公平的技术和知识产权转让或采用,并在同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实践。具体而言,该指标将衡量: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相关权利、工业设计和商业秘密);公平转让此类知识产权的方法的法规;关于竞争者在研发方面的(横向和纵向)合作协议的法规。[14]
法规支柱的第三个三级指标是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质量。该指标将评估公共采购的监管框架在法律上能否提供公平的评估过程,提供法律确定性,是否采纳了在市场准入、竞争、透明度、诚信、创新、最佳性价比等方面的国际公认的良好实践。这一三级指标的评估范围将仅限于促进市场准入和竞争行为、惠及整个私营部门的法律法规。此外,该指标还将衡量良好的监管实践是否将环境、可持续性和性别考虑融入公共采购中,重点关注有利于市场准入和竞争的领域。国际公认的良好实践的选择将与《评估采购制度方法论》(MAPS)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保持一致。具体操作中,该指标将收集针对中央政府三个以招标量为依据的最大采购者的招标数据(有待专家咨询确认),来确定各经济体是否采用了良好的监管实践,收集这些机构在货物、服务和工程招标方面的数据,并且不考虑那些受到特定领域或国家整体安全法律法规约束的货物和服务。[15]
2.公共服务支柱
第二个二级指标评估的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共服务是否充分。这一支柱下有三个三级指标,分别是能够促进市场竞争的竞争执法的制度框架及其执法质量、支持企业创新的制度框架以及电子采购(e-procurement)。
公共服务支柱的第一项三级指标是竞争执法的制度框架及其执法质量。该三级指标将关注执法实践中主管竞争当局的体制框架,包括:其独立性的程度(是否受政府直接监督);其任务范围的广度(其任务仅包括维护竞争还是有其他职权);对其决定的上诉可能性(企业是否可以向专门的独立机构上诉,或非司法机构是否可以推翻该机构的决定);发布关于反垄断和并购控制的指导/倡导报告的能力;与其他政府机构(监管机构)的合作;与跨境竞争机构的合作。该指标将从以下方面评估竞争执法的执法质量,包括:是否可以线上进行并购申报;线上是否有可用的标准化表格;竞争执法机构是否在线发布其决定及其背后的法律和经济理由;竞争执法机构是否就反垄断和并购控制发布指导报告等。[16]
公共服务支柱的第二项三级指标是支持企业创新的制度框架。该三级指标将评估两个政府提供的两项关键的公共服务,包括知识产权注册和政府为企业创新提供的便利服务。第一个部分将重点关注知识产权主管机构提供的透明度和数字化服务,如申请人是否可以访问关于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转让的最新的数据库;申请人是否可以在线提交知识产权申请、支付相关费用、访问和管理已注册的知识产权;申请人是否能够通过申请撤销来挑战已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等。此外,该部分还将衡量知识产权主管机构在协助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准备知识产权申请和起诉以应对可能的侵权行为时提供法律援助的能力。第二个部分将衡量政府在促进和引导企业创新方面的作用,将重点关注政府是否帮助企业获得创新和合作的财务支持,例如股权融资、贷款方面的资助,以及研发基础设施发展计划等非金融支持,是否通过政策方案提供早期支持(如孵化器和加速器),是否有技术转移办公室计划(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 programs),如帮助大学和研究机构建立技术转移、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办公室等。该指标还涉及到性别这一跨领域指标,将通过关注某些服务是否直接针对促进女性领导者的创新和创业来予以考量。[17]
公共服务支柱的第三个三级指标是电子采购平台的透明度和交易特征。这一指标反映了政府促进市场进入和减少反竞争行为的情况。电子采购的重要性在于它能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帮助新企业进入市场。电子采购还通过环境标识等功能促进政府采购的可持续,也可以成为确定性别差距的强大工具,为基于性别的采购(gender-based procurement)[18]提供更好的政策依据。信息的可获得性可以促进各类企业(包括中小企业)的平等进入,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了大型的或有良好关系的企业因此获得优势的可能性,增加政府采购领域的竞争。研究表明,电子采购有助于高质量承包商的进入。该指标分为两个组成部分:电子采购系统的透明度特征和交易特征。电子采购指标将收集三个最大采购方的数据,这些数据将通过专家来咨询。[19]
3.效率支柱
第三个二级指标评估的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关键服务的实施效率。这一支柱下共有六个三级指标,其中关于行政程序的有三个,包括:通常采用简易并购申报程序的交易其审查程序的有效实施情况,通过招标程序达成合同的时间,以及对政府项目承包商进行给付的时间和滞纳金。关于竞争政策的整体有效性的三级指标有三个,包括:企业所反馈的市场活力和竞争行为以及企业对竞争政策规定的了解,企业自身体验到的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便利程度,以及企业在产品创新和研发投资等方面的表现,这一三级指标也可以反映竞争、知识产权和创新政策的整体有效性。[20]
效率支柱的第一个三级指标是并购申报简易程序的高效实施。该指标将评估以下内容:提交并购申报的时间;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时间;竞争管理机构是否适当地使用简易程序。《概念说明》认为,不完善的并购审查流程和竞争政策的无效实施可能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实施不当的并购审查流程可能使企业认为并购成本过高或并购审查结果过于不确定,阻碍企业的发展。[21]
效率支柱的第二个三级指标是通过招标程序达成合同的时间。该指标将评估投标截止和签订合同的时间间隔。在采购市场中,签订合同的过程过长可能会阻碍市场进入,诱发串通行为。企业在决定是否进入政府采购的市场时,也可能会考虑投标的成本和招标程序的持续时间。该指标将以企业角度反馈的效率来衡量采购主体实施公共采购程序的能力。然而,应认识到并不是时间越短就意味着政府采购规定的实施更加高效,基于此,该指标将使用具体参数构建不同的情景,以确保可比性和相关性。[22]
效率支柱的第三个三级指标是政府对项目承包商进行给付的时间以及滞纳金。该指标将评估政府对承包商进行给付所需的时间。滞后支付会给企业带来负面外部性,如停止营业和对员工、供应商的延迟付款。[23]这可能导致企业流动性不足,在获得有限的信贷准入的情况下,延迟支付最终可能迫使企业退出市场,对其供应商和客户产生额外的负面影响。[24]
效率支柱的第四个三级指标是市场活力和竞争行为。该指标将对市场竞争进行整体评估,该指标将通过直接向企业提问有关其市场的某些特征(如市场集中度和市场退出率),以及它们在水平和垂直方面的竞争能力是否受到反竞争行为或政府监管的限制(例如定价能力的限制或更换公共服务提供商的便利性)来评估市场动态和竞争行为。通过了解企业所在市场中国有企业的数量,询问企业在与国有企业竞争时是否存在公平竞争的情况,来评估国有企业对市场活力和竞争行为的重要性。[25]
效率支柱的第五个三级指标是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该指标将评估企业参与政府招标的激励或抑制因素,对投标便利程度进行评估。评估问题将聚焦投标的准备,例如投标的行政负担或准备竞标方案的时间是否充足,而不涵盖与招标过程或合同执行相关的内容。[26]
效率支柱的第六个三级指标是企业的创新。该指标将以企业创新的范围来整体衡量市场活力,通过企业调查,了解使用外国公司许可的技术的企业比例或企业进行研发支出的份额等信息。[27]
此外,我们还可以结合B-READY项目《方法论手册》中给出的评分细则对市场竞争指标有更具象的了解。整体而言,与营商环境项目相比,B-READY项目市场竞争指标的确立具有一定的开创性,它不是营商环境中政府采购指标的简单复制,而是与时俱进、吸收国际先进学术成果而创立的一套全新的指标组。它吸纳并丰富了政府采购指标,还将目光放到了促进市场竞争的法规质量、公共服务的充分性和关键服务的实施质量上,对相关行政行为实施的
[1] 该《概念说明》中使用的仍是该项目的临时名称,即Business Enabling Environment。
[2] See World Bank, BEE Concept Note, p3.
[3] 信息收集整理自《概念说明》附件IC。
[4] 指南第7页。
[5] 指南第96-97页。
[6] 方法论手册
[7] Ibid., p.5.
[8] 信息收集整理自世界银行官网发布的 《概念说明》,available at https://www.worldbank.org/content/dam/doingBusiness/pdf/BEE%20Pre-concept%20note_Public%20Consultatio
n_Consolidated%20Comments_FOR%20PUBLICATION_6.17.2022%20(w.%20addendum).pdf. 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2月2日。
[9]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指标(contracting with the government)作为评估项目是从2020年起加入到营商环境报告中的。
[10] 《概念说明》12页
[11] 《概念说明》第9页。
[12] 《概念说明》第83页。
[13] 《概念说明》第84页。
[14] 《概念说明》第84-85页。
[15] 《概念说明》第85页。
[16] 《概念说明》第85-86页。
[17] 《概念说明》第86-87页。
[18]基于性别的采购(Gender-based procurement),或称性别回应性采购(gender-responsive procurement),指的是在采购服务、商品和公共工程时考虑它们对性别平等和对女性赋权的影响,参见联合国妇女署官网的定义,载https://www.unwomen.org/en/about-us/procurement/gender-responsive-procurement,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5月22日。
[19] 《概念说明》第87页。
[20] 《概念说明》第87页。
[21] 《概念说明》第88页。
[22] 《概念说明》第88页。
[23] 《概念说明》第88页。
[24] Conti, M., L. Elia, A. R. Ferrara, and M. Ferraresi. 2021. “Governments’ Late Payments and Firms' Survival: Evidence from the European Unio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64 (3): 603–27.
[25] 《概念说明》第88页。
[26] 《概念说明》第88页。
[27] 《概念说明》第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