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鉴定单位


房屋鉴定单位是指接受房屋所有人委托,对房屋进行质量评估、安全评估及危险程度评定等工作的部门。根据《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由此可以看出,房屋鉴定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法人地位和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二是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的人员。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承担危房等级鉴定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单位);(二)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资质证书或省建设厅授权的其它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三)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健全的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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