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刷微信工作可领加班工资,这位女士就将获得3万元补偿!

,通过微信沟通和处理一些工作任务算不算加班呢?那这个加班工资又如何计算呢?对于这一问题,也许劳动者过去想都不敢想。但现在不仅敢想,而且可以大胆地向单位领导要!下面这份判决将给这位李女士讨回了3万元加班费,也算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
至于在下班时间或节假日通过微信沟通和处理一些工作任务到底算不算加班的问题:由于微信本身具有的社群性质与便利沟通的特点,在工作日下班后或者周末、节假日,劳动者在家有时会通过微信沟通、布置一些工作任务。过去,除非公司领导主动认可,否则多数情况下是无法认定为加班,当然也无法获得这种隐性工作加班费。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在认定上存在困难。比如微信工作群里领导在非工作时间跟大家聊一些工作上的事,聊了一、两个小时算不算加班呢?又或者领导上午通过微信要求处理一些工作,而你晚上才提交给领导,但这期间并不是所有的时间都在工作,实际加班时间又如何计算呢?
所以遇到这些情况,劳动者很难让仲裁员和法官认可这是加班、以及加班了多少时间,由此很难获得劳动仲裁委或法院的支持,当然更别指望用人单位给你补偿加班工资了。
但随着近日北京三中院的一份二审判决书的落地,给在所有节假日、休息日甚至工作日下班后仍利用微信等这类隐性工作的劳动者带来希望。看,这位李女士就将获得3万元经济补偿。
据悉,这位李女士于2019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并担任产品运营经理,公司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每年有10天带薪休假。2020年12月,该公司以李女士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了与之的劳动关系。
为此,李女士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其中就要求公司支付她此前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加班费。她诉状中称,在下班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共计加班了500余小时,但公司均没有支付相关费用。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李女士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排班表和打卡记录截图,同时提交了《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以此主张该公司安排她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定期加班。

针对李女士的指控,该公司辩称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在客户群中对客户偶尔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并非加班。
当然,一审法院以李女士与科技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本身就是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为由,而驳回了李女士要求该公司支付休息日及延时加班费的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李女士不服遂提起上诉。北京三中院对此案二审后,综合考虑李女士加班的频率、时间、内容及其工资标准,终审改判这家科技公司应支付李女士加班费共计3万元。
那么,二审法院为何会支持李女士的诉讼主张?
其一:“不定时工作制”未经审批。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企业(或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而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未获得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其二:李女士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限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位置,尤其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等形态越来越多,对于此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因劳动者没在单位工作场所工作而否定加班,而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是否加班。
其三: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且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
当然,二审法院也综合考虑了李女士微信加班的频率与时长等因素,其中包括她在加班同时亦可从事其他生活活动。认为若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也有失公平,遂酌情裁定其加班费并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