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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2.2.1 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性质和作用

2023-12-13 22:09 作者:晦无  | 我要投稿

【本文转载自上海人民出版社 仅供学习参考】


第二节 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性质。它的巩固和完善

1、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性质和作用


  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在无产阶级专政建立以后,通过剥夺剥夺者产生的。在无产阶级掌握国家经济命脉的条件下,在对个体经济和对资本主义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又开展着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不断地新建和扩建社会主义国营企业,使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不断地发展和壮大。新建和扩建企业的资金,是工人和农民的劳动新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是通过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和税金以及农业税等形式集中到国家手里的。所以,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经济一方面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国有化产生的,另一方面,又是大规模地有计划地开展社会主义建设发展壮大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范围,包括矿藏、河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自然资源,铁路、邮电、银行、国营工厂、国营农场、国营商业等国营企业。

  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由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是全体劳动人民共有的财产。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占有这些生产资料,按照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需要,作统一的合理的调度和运用,以增进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在社会主义时期,资产阶级以及资本主义的传统或痕迹还将长期存在,工农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本质差别也还没有消灭,只有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才能代表全体劳动人民的共同利益,并正确处理他们之间的矛盾,抵制资产阶级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侵蚀和进攻。全体劳动人民只有通过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才能作为一个整体来占有和支配属于他们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

  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在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范围内,必须贯彻无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这就是说,国营企业必须掌握在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和工人群众手里,执行马克思主义路线;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不按照国家的规定,没有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企业不能把生产资料转移、出让或赠送给别的企业或单位;各个地方、各个部门的国营企业,必须在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来发挥积极性;国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都必须服从和坚决执行国家的统一计划,而不能和国家的计划相抵触;国营企业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的采购及其产品的调拨和销售,劳动力的增加或减少,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规定,而不能听任各个企业自由处理;国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必须由国家统一规定;国营企业的赢利必须由国家统一支配,计划使用。只有贯彻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国家所有制经济才能真正被运用来服务于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才能真正体现国家所有制的性质。如果在国营经济的生产、流通、分配等方面没有党和国家的这种集中统一领导,而是听任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各个企业各行其是,那末,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也就不成其为国家所有制,而被分割成为地方所有制、部门所有制或企业所有制了。

  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比较,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公有化水平较高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不同,它的生产资料不是属于社会的一部分劳动人民,而是属于社会全体劳动人民所有,用来增进全社会劳动人民的利益。各个社会主义国营企业所拥有的生产资料的数量和质量虽然千差万别,但在国营企业里工作的工人实行同工同酬,并不因企业装备先进程度的差别、产量高低、赢利多少而有不同的劳动报酬。

  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同现代工业中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相适应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现代工业中,各个部门、各个企业都相互联系、相互制约,都是社会化大生产整体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现代工业中这种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客观上要求有一个社会中心来统一支配所有的部门和所有的企业,以便使各部门各企业能够紧密地相互配合,克服生产的无政府状态。这种对所有的部门和所有的企业的统一支配权,只有当这些部门和这些企业的生产资料都属于一个主人的条件下,才可能实现。这样的主人,在历史上唯一可能的形态,便是代表无产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出现,是现代工业中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矛盾运动导致的必然结果。有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才能克服生产社会化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矛盾,克服资本主义制度下那种个别企业生产的组织性同整个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矛盾,消除生产力和产品的严重的浪费和破坏,消除资产阶级及其政治代表的穷奢极欲的浪费,而为全社会节省出大量的生产资料和产品,促进生产力以更高速度向前发展。

  综上所述,资本主义企业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只能成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所有的社会主义国营经济,而决不可以像修正主义者所提出的“工厂归工人”的口号所要求的那样,把资本家的工矿企业交给各个工矿企业的工人所有。因为,如果把这些工矿企业分给各个企业的工人所有,那末:第一,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手中将不再有强大的社会主义国营经济,无产阶级专政将失去其主要的经济基础       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第二,无产阶级的战斗队伍将被小集团所有制所分裂。第三,社会主义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集中统一领导将无法贯彻,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将无法克服。一句话,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事业将被葬送,资本主义必然复辟。列宁曾经严厉批评过把工厂交给“生产者”直接“组织生产”的主张,指出这种主张的实质是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列宁一针见血地指出:“任何直接或间接地把个别工厂或个别行业的工人对他们各自的生产的所有权合法化、或者把他们削弱或阻挠执行全国政权的命令的权利合法化的做法,都是对苏维埃政权基本原则的极大歪曲和完全放弃社会主义。[1]“工厂归工人”以及任何类似的主张,实际上是企图把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蜕变为一小报特权阶层所有制即官僚垄断资产阶级所有制的主张。

  资本主义的国家所有制和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是根本不同的。

  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也有一些所谓国有企业。有些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也搞过一些“国有化”,把一些原来属于私人资本的煤矿、电力工业等收归“国有”。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国家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那里的“国有化”,也就只能是资本主义国有化,只能是把企业从个别资本家的手里转移到作为“总资本家”的资产阶级国家的手里。企业被收归国有的资本家,得到了优厚的补偿,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剥削者的地位丝毫也没有受到影响。企业的管理权依旧掌握在资产阶级及其代理人的手里。工人受到的剥削更厉害了。恩格斯早就深刻地揭露过资本主义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反动的阶级本质,指出:“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愈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愈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愈是剥削更多的公民。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无产者。资本关系并没有被消灭,反而被推到了顶点。[2]所以,资本主义的国家所有制,按其本质来讲,是集团的资本家所有制,它是连一丝一毫的社会主义因素都没有的。现代修正主义者妄图把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同资本主义的国家所有制混为一谈,是极端荒谬的。这正好暴露了他们充当资本主义制度辩护士的丑恶面目。

  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经济,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主要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是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物质基础。

  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通过没收大资本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牢牢地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社会主义国家对中小资本主义经济和对农民、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通过国营经济的领导来实现的。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实现以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是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进行的。

  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经济拥有全部现代化的大工业。国营工业所提供的大量机器设备、器材、燃料和动力,不仅是促进国营经济各部门技术改造的条件,也是促进农业进行技术改造、实现农业机械化的物质基础。

  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在农业部门中的比重不大。从数量上看,农业部门中大部分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但是,以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为基础的国营农场,却有着集体所有制经济难以代替的作用。从我国的情况来看,这些作用主要是:(一)国营农场是由国家投资兴办的,它的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不受农场本身资金积累的限制,可以比农村集体经济先走一步,在农业机械化方面起带头和示范的作用。(二)国营农场是国家进行农业科学实验的重要基地。对于那些需要集中较多的专业研究人员,耗费较多的资金、需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获得成果的科学实验,农村集体经济往往由于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受到限制而难于进行。国营农场则可以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从事各种科学实验,并将取得的成果        优良品种和先进经验         及时地推广到农村人民公社。(三)国营农场在大规模地开垦荒地、大面积地培育和采伐林木等方面,较集体所有制经济有更大的优越性。(四)国营农场在培养知识青年方面,由于生产活动、政治活动、生活管理比较集中,有利于学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光荣革命传统,是锻炼革命青年的大熔炉。

  在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和积累国家建设资金方面,社会主义国营经济也起着巨大的作用。一九七〇年,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总产值已占到整个工业总产值的百分之八十九。供应城乡人民生活消费的工业品,绝大部分是国营工业的产品;并且是经过国营商业的统一调度输送到全国城乡劳动人民手中的。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和国防建设所需要的资金,绝大部分是依靠国营企业内部的积累提供的。


注:

[1] 列宁:《关于苏维埃政权的民主制和社会主义性质》。转引自《关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总路线的论战》,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47页。

[2] 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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