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问题解答汇编》(29)
【本文转载自中国人民大学1959年 仅供学习参考】
(29)怎样理解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下的“超经济强制”?
超经济的强制(经济外的强制),是指在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下,奴隶主和封建主施于奴隶或农奴的、以人身依附关系为特征的经济之外的强制形式。这种强制形式是用以维持和加强对奴隶或农奴的剥削的。
在奴隶制度下,奴隶主不仅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完全占有奴隶,把奴隶当做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主可以任意屠sha、打骂或出卖奴隶。奴隶隶属于奴隶主,没有任何人身自由,不得不忍受奴隶主的驱使和剥削。在封建制度下,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农奴。这时,封建主虽然不能任意屠sha农奴,但仍可将他们出卖、抵押或用来赌博、转让等。农奴仍然没有人身自由,完全受封建主支配,因而也不得不忍受封建主的剥削。
超经济的强制和经济的强制不同。经济的强制是通过经济的手段来使被剥削阶级为剥削阶级工作。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情形就是这样。工人阶级对于资本家,并没有人身依附关系,他们在人身上是自由的,他们可以给这个资本家做工,也可以给另一个资本家做工;资本家既无权屠sha工人,也无权出卖工人。可是工人阶级由于没有生产资料,为了不致饿si,他们不得不给资本家做工并忍受资本家的剥削。虽然这在实质上也是一种强制,但这种强制纯粹是由经济的原因引起的。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下的情形则不然,如果奴隶有人身自由,奴隶就不会给奴隶主做工;而封建主如果没有支配农奴的权力,也不能使农奴为自己服务。如在劳役地租下,农奴有自己的“份地”和生产工具,如果他们对封建主没有人身依附关系,那他们就不会到封建主的农庄去劳动。正如列宁所说:“如果地主没有直接支配农民个人的权力,他就不可能强迫那些得到份地而自行经营的人来为他们做工。”[1]
超经济的强制虽然在巩固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剥削关系方面起过一定作用,但把它夸大为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剥削关系的基础则是错误的。因为无论奴隶制度或封建制度,其剥削关系的基础都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
注:
[1] 《列宁全集》,第3卷,1959年人民出版社版,第1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