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认购合同却未收回定金,冠领律师代理两审皆胜
买卖房屋是一种大型交易,相较于其他物品的买卖更为严谨、复杂。除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外,通常还会先签订房屋认购合同、定金合同等带有预约性质的合同。对此,常常有人会疑惑:在订立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能否收回定金?河北保定的周女士近日也陷入了这样的困境。

2022年3月,正准备购房的周女士在房屋营销中心,经工作人员介绍,看中了一套房屋。她随即与营销中心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合同,并支付了15万元定金。该合同约定,周女士须在7日内支付剩余购房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几天后,周女士偶然发现,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相关设施并不如营销中心所说的完备,且《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些约定也对她很不利。于是周女士主动联系营销中心,对合同相关条款提出异议,并要求解除认购合同、退还定金。营销中心一开始拒绝协商,后来索性直接拒绝退还定金。
为了拿回定金,周女士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专业处理民事纠纷的田星律师承办了此案。
冠领律师了解案情后,首先对房屋和合同进行深入研究。经过调查,律师发现营销中心并非开发商,合同另一方真正的当事人是开发商,营销中心只是受开发商委托,代理签订的合同。冠领律师以此确认了被告,在整理好相关证据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两个被告均认为合同有效,周女士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今未按约定付款并要求退房属于违约,不应退还定金。
冠领律师表示,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独立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订立预约合同的目的是将来订立本约合同,双方都应当尽力促成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周女士在履行付款义务前就与营销公司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产生争议。因最初营销中心拒绝协商,后来双方又争持未果,周女士才没有在约定时间内付款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双方签订的认购合同应依法解除。
我国《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周女士已经明确向营销中心工作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并退款的请求,应认定合同已解除。
对于定金退还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据了解,周女士要求解除合同,营销中心几天后便将房屋售卖给了他人,其并未想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而周女士要求解除预约合同是因为房屋与宣传不符合,故开发商和营销中心应该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冠领律师的观点,其认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需要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周女士无论是否支付首付款,都不能确定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此情形下,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因此,判决开发商和营销中心返还15万元定金。
两被告对于此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冠领律师再次代理周女士出庭。因开发商和营销中心未提交新的证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订立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是否能够收回定金,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签订合同后遵守约定,是每个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因一些具体原因不得不解除合同,从而产生纠纷时,建议向律师咨询专业意见,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