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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比利时大使馆公证认证

2022-07-06 08:50 作者:北京易代通  | 我要投稿

中国驻比利时大使馆公证认证。

根据2016年3月1日生效的《领事认证办法》规定,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外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者国外有关文书上的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

中国驻比利时大使馆可以为由比利时有关机构出具并经比利时外交部办理认证(Legalisation)的、拟送往中国大陆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拟送往中国香港、澳门地区使用的有关文书,无需办理领事认证,经比利时外交部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后,即可在香港、澳门使用。

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为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认证程序  

(一)申办领事认证的有关文书应首先由比利时有权机关(如市镇政府民事登记部门、法院、学校、医院、警局、宣誓翻译等)出具或由比利时公证员(Notaire)办理公证; (二)由比利时有权机关出具或已办妥公证的文书,其后需送至比利时外交部办理认证(一些有权机关出具的文书在送至比利时外交部认证前,还需由上级有权机关进行认证);(三)将比利时外交部认证过的文书送至我馆领事部申办领事认证。  

注意事项  

(一)我馆仅受理经比利时外交部认证过的文书,且只接受贴纸认证,不接受电子认证。文书上比利时外交部用于认证的印鉴及认证签署人员的姓名、签名式样须与送至我馆备案的一致;  

(二)对于申办认证的文书,前台办证窗口受理后,领事官员还将进行审核。如审核期间发现问题,包括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情形的,认证申请将被拒绝并退回;  

(三)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火漆加封、加盖骑缝章或者加盖钢印等不易拆换的方式进行装订,未进行装订或装订过于简易的不予认证;  

(四)用于到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公证、无配偶证明或声明,自出具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用于到中国内地办理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五)经我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更改或替换。因申请人自行更改或替换文件引起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提交材料  

(一)使用电脑如实、完整填写、由申请人签名并双面打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1份(请注意:申请表上'申请人签名'和'代办人签名'栏均需提供签名原件,不得以传真件、复印件等代替);  

(二)经比利时外交部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认证页复印件,如系多份文书,需相应提交完整复印件);  

(三)当事人有效护照原件及护照资料页复印件(如系比利时公民,也可以提交有效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如委托他人代办,除当事人有效护照资料页复印件外,代理人还需提交代理人有效护照原件及护照资料页复印件(如系比利时公民,也可以提交有效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如办理涉公司文书认证,还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效护照资料页复印件(如系比利时公民,也可以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公司文件(如商业注册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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