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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平台充值打赏主播并私下赠与财物,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附案例)

2022-10-26 09:48 作者:深圳刘律  | 我要投稿

夫妻一方在平台充值打赏主播并私下赠与财物,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案  例:艾*因与贺*、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案号:(202*)陕01民终*9*8号

二审判决时间:2021年5月

先说本案观点:1、夫妻一方在直播平台观看主播直播并充值打赏,不是无偿赠与,其性质为网络消费。夫妻另一方主张主播及直播平台返还该部分钱款,法院不予支持;2、夫妻一方与异性主播发生婚外情,在未经另一方同意情况下赠与主播财物,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并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主播返还对应全部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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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艾*与贺*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登记结婚。徐*是在某平台注册的一名主播,用户名:妮*****,直播内容为唱歌、聊天等。贺*在某平台注册了3个账号,并在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通过微信充值购买K币170470元,通过支付宝充值了84350元。贺*使用上述3个账号在某平台观看徐*的直播并打赏13318次(说明:对于上述充值是否全部打赏给徐*原判决书未载明,但不影响本案结果)。后贺*与徐*发展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向徐*微信转账23783.93元,支付宝转账18000元,拼多多、淘宝购物花费3945.1元,共计45729,03元。

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贺*赠与徐*合同无效;2.判令徐*、某公司连带返还其钱款325617.4元;3.诉讼费由徐*、某公司负担。

案件争点:

一、贺*与徐*、某公司是否形成赠与合同关系以及合同效力问题;

二、徐*与某公司是否应向艾*返还相关款项,若需要返还是部分返还还是全部返还。

裁判结果(摘要):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在赠与合同中,接受赠与是一种纯获利的行为。徐*注册某主播,进行直播表演,贺*注册某账号,观看徐*的直播表演并用K币进行打赏,徐*基于直播表演获得收益,并非单纯的获利行为,故贺*与徐*之间并非赠与合同关系。对于贺*与某公司之间的关系,贺*在某平台购买K币进行消费,双方之间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明显并非赠与合同关系。在艾*与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贺*与徐*逐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后,贺*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财产给徐*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转账,并购买物品,该行为性质应当认定为赠与,贺*未经艾*同意赠与徐*钱款,侵犯了艾*的财产权益,且违背社会公德,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因贺*在某平台对徐*的打赏并非赠与合同关系,故艾*主张徐*返还该部分钱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贺*对徐*通过转账、购物赠与的钱款,为艾*与贺*的夫妻共同财产,艾*享有二分之一财产权益,有权要求徐*返还其享有的部分权益,经核算,通过支付宝转账18000元,结合双方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综合认定贺*向徐*微信转账23783.93元,购物3945.1元,共计45729.03元,应当由徐*返还给艾*22864.5元。艾*主张某公司返还该部分款项无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徐*注册某主播,进行直播表演,贺*注册某账号,观看徐*的直播表演并用K币进行打赏。徐*在某平台针对不特定某注册账户进行的直播表演系要约行为,而贺*观看徐*的直播表演并用K币进行打赏的行为系承诺行为,且该承诺行为完成后,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履行完毕。徐*与贺*之间系无名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合同法律关系,在于对于徐*直播表演的价值的认定并非由徐*决定,而是由贺*自行决定。但该情况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双方合同的效力。而赠与合同为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故徐*基于直播表演获得收益,并非单纯的获利行为,艾*主张贺*观看在徐*直播表演并用K币进行打赏,贺*与徐*之间系赠与合同关系的观点不成立。同理,贺*在某平台购买K币进行消费,贺*与某公司之间亦非赠与合同关系。一审对艾*主张徐*、某公司连带返还该部分钱款不予支持,与法不悖,并无不妥。

对于贺*与徐*在艾*与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展为婚外情关系,之后,贺*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财产给徐*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转账,并购买物品。贺*的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贺*未经艾*同意赠与徐*钱款,侵犯了艾*的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现贺*与艾*在夫妻关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并非按份共有,且贺*与艾*未进行婚内财产分割,故对于法院认定的属于贺*赠予徐*的财产,艾*有权要求徐*全部返还。一审经核算,认定贺*向徐*微信转账23783.93元、购物3945.1元,共计45729.03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徐*应当将45729.03元返还艾*。艾*主张某公司返还该部分款项,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点评:在(2021)湘11民终1840号、(2021)甘10民终152号案件上审理法院都持上述案件类似观点但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上述案件观点亦仅供参考。此外本律师认为,成年人应理性安排管理自己的支出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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