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12.4 家庭、民族
【本文转载自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
第四节 家庭、民族
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性质,不仅决定着整个社会形态的特征,而且也规定着家庭和民族等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和社会现象的特点。
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是在原始公社末期私有财产发生的基础上产生的社会生活组织形式。个体家庭的出现,经历了一个漫长的道路。从最初的原始群中,由杂交发展为实行各种形式的群婚,逐渐形成了以血缘纽带联系起来的母系氏族公社。这是由于早期氏族公社生产力稍有发展,男女在生产中开始有了自然的分工[1],妇女的生产比较稳定可靠,并在原始社会生产中占居比较重要的地位等等原因而产生的。原始公社的生产由狩猎向畜牧和农业的进一步发展,畜牧业和农业生产主要由男子负担,于是男子在生产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母系氏族公社便为父系氏族公社所代替,并逐渐出现了父系家长制的家庭。畜牧业和农业生产力再向前发展,生产已有可能不依靠群体的共同劳动来进行,而由较小的个体单位来进行;同时,由于私有制的出现,也自然而然地要求形成各自独立的经济单位。这样,就逐步地产生了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
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在阶级社会里,是建立在男性支配和奴役女性的基础上的,这里的一夫一妻制的义务,实际上只是片面地要求女方遵守。掌握财产所有权的男子方面的多妻生活和社会上的卖yin制度,成为剥削阶级家庭制度经常的补充。这种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形式,是私有制生产关系的必然的产物,是为私人的财产占有权和财产继承权服务的生活组织形式。它是以xue缘关系为其自然基础,又以私有制为其经济基础。它既担负着繁衍后代的职能[2],又是私有财产占有的单位。就后一种意义来说,它也是一个经济单位。个体生产一般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这种家庭是生产的单位。在资本主义大生产的条件下,工人都在资本家的工厂里进行生产,家庭就成为单纯的消费单位,而不再是生产的单位。工人的家庭不论作为劳动力再生产的单位,或者是作为消费的单位,对于资产阶级来说,都只是提供剥削的源泉。由此可见,家庭的性质、职能,都是随着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的发展而发展的。
家庭的制度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伦理观点和法权观点,也是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例如,与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产生了封建的家长制度和家庭内的尊卑等次父子、兄弟、夫妇的不同地位,以及维护这一制度的国法家规和道德观念。在封建家庭里,族权、父权、夫权控制着一切。农奴阶级的家庭,对于封建主阶级处于从属地位。与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相适应,“资产阶级撕破了笼罩在家庭关系上面的温情脉脉的纱幕,把这种关系变成了单纯的金钱关系。”[3]资产阶级的法律和道德,实质上把这种资产阶级的家庭关系奉为至高无上的“神圣原则”。在工人家庭中,由于资本主义大机器工业的发展,把妇女吸引到生产劳动中,使妇女开始从宗法制度和家长制度束缚下解放出发,提高了她们在家庭中和社会上的地位。
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剥削制度的消灭和公有经济的日益发展,男女在经济上、政治上以及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妇女成为自由的、具有平等权利的社会成员。只有到了这个时候,一夫一妻制对于男女双方才都是现实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家庭关系发生根本变化,人们才能摆脱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家庭制度以及和它相联系的伦理观点和法权观点,建立真正平等、团结、和睦的社会主义新家庭。
总之,作为社会的生活组织形式的家庭,既反映社会经济基础的特点,也反映社会上层建筑的特点。它同整个社会形态,首先是经济基础之间有着内在的、密切的联系。它的职能、性质、形式、结构以及和它相联系的伦理道德观念,都随着生产方式的变革而变革。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家庭制度。在不同阶级间,家庭关系也有所不同。生活方式决定于生产方式,家庭关系决定于经济关系。家庭关系的变化,归根到底可以从经济基础的性质和变化中得到说明。
注:
[1] 男子从事狩猎,妇女从事采集,初步种植植物。
[2] 对劳动者家庭来说,是劳动力的再生产的职能。
[3]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