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评标专家受贿触犯的罪名看评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性质(肉丝视频文字版)
今天肉丝要和大家讲解的是(2021)闽0524刑初858号判决书,本案主要内容为评标专家收受投标人财物后,被法院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肉丝通过本案,希望可以让大家明白评标行为的性质究竟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对应视频链接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994y127iq/)。
被告人吴维嘉、郑雅平、陈为东、方韶丹、苏明辉于2020年10月间,利用担任安溪县参洋片区E-06地块改造项目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职权便利,与判决书中未载明的某单位或某人约定获取投标项目设计费1%好处费(约人民币13万元),按照暗号(标书中投资总额、绿地率小数点后尾数为333、111、555为前三名)为判决书中未载明的投标公司X\Y\Z打高分使之顺利中标,因被警方查获未能获取约定款项。
被告人吴维嘉、郑雅平、陈为东、方韶丹、苏明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肉丝点评: 关于评标行为的性质,目前理论界和实践界关于评标权的由来,没有一个统一说法,目前存在两种主流观点:一是行政部门委托说,二是招标人委托说。若持评标权由行政部门委托的观点,则评标权属于行政行为;若持评标权由招标人委托的观点,则评标权属于民事行为。肉丝比较倾向于评标专家的评标权基于招标人委托的观点,本期案例也持观点。如认为评标权来源于行政部门委托,则评标委员行使的是公权力,收受财务触犯的是行贿罪,而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因此,无论是理论上还是时间上,认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为属于民事行为更为妥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14]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