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名词简释》2.4.7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本文转载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
7、社会必要劳动时间[i]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标准生产条件下,即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下,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所必需的劳动时间。
所谓“现有的社会标准生产条件”,是指当前某一生产部门中大多数产品的生产所已达到的技术和装备水平。例如,在纺织工业部门中,有些生产者使用机器,有些生产者使用手工工具,他们生产每一匹布所支出的个别劳动时间[ii]是彼此不同的。但为了测量商品的社会价值,必须把不同的个别劳动时间还原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果大多数产品的生产都使用机器,则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计算应以机器生产为标准,而不是以手工劳动为标准。
在同样的技术装备条件下,不同生产者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也是有区别的。有些人技术好些,有些人则比较差些。有些人劳动很紧张,有些人则较松懈。但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不能以最低或最高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为标准,而是以大多数生产者所能达到的、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为标准。
例如,制鞋部门共有三类企业。第一类企业是最好的企业,共生产鞋子一百双,每双的个别劳动时间为八小时;第二类企业是中等的企业,共生产八百双,每双的个别劳动时间为十一小时;第三类企业是劣等企业,共生产一百双,每双的个别劳动时间为十二小时,这时各类企业每双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都要以第二类企业的个别劳动时间为标准,即都为十一小时。因为第二类企业的生产品占绝数,它的个别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个别劳动时间之还原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是人们自觉地、有计划地来实现,而是通过竞争在商品生产者背后自发地实现的。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范畴,对于商品生产者具有重大的意义。某个商品生产者如果在生产中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就可以获得较大的赢利,并可在竞争中取得胜利;反之,如果个别劳动时间超过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就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在竞争中便容易失败。
生产某种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改变而改变。马老师指出:“······劳动的生产力愈大,生产一个物品必要的劳动时间就愈少,结晶于该物品内的劳动量就愈小,它的价值也就愈小。反之,劳动的生产力愈小,生产一个物品必要的劳动时间就愈多,它的价值也就愈大。”[iii]
注:
[i]《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959年版,第48页。
[ii] 即各自所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
[iii]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2-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