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律师来支招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案件发生后,受害人第一反应就是拨打110报警,可实践中很多的案件公安机关接警后就杳无音讯,迟迟等不来立案。要弄明白公安机关为什么不立案,要先明白刑事立案必须具备的几个条件:
1、 必须要有刑事犯罪事实;
2、 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
刑事案件必须属于自己的管辖区域。
但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110条之规定,
即使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案件如果具备上述条件,公安机关依旧不予立案,怎么办呢?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析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可见,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
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如果复议也不能解决问题,控告人依法向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申请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获取不立案监督的材料(
通常需要控告人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决定书》
)后,会进行审查。经审查后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通过必要的调查、认真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
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并发出《通知立案书》,并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
决定立案
,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如果申请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还是没有获得支持的话,那只有走刑事自诉程序了。刑事自诉程序适用两类案件,
第一类:不属于公安管辖范围的刑事案件,只能受害人提起自诉的(限于侮辱、诽谤、虐待、侵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第二类就是公安与检察院不予受理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碍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