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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机场巧克力报关代理|全套进口代理【报关报检知识整理】

2023-04-07 08:08 作者:上海卓鹰Frank钱  | 我要投稿


郑州机场巧克力报关代理|全套进口代理【报关报检知识整理】


下面来简单聊下进口巧克力海关申报的相关事宜:


巧克力类型:


巧克力:

以可可制品(可可脂、可可块或可可液块/巧克力浆、可可油饼、可可粉)和(或)白砂糖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经特定工艺制成的在常温下保持固体或半固体状态的食品。


巧克力制品:

巧克力与其他食品按一定比例,经特定工艺制成的在常温下保持固体或半固体状态的食品。


代可可脂巧克力:

以白砂糖、代可可脂等为主要原料(按原始配料计算,代可可脂添加量超过5%),添加或不添加可可制品(可可脂、可可块或可可液块/巧克力浆、可可油饼、可可粉)、乳制品及食品添加剂,经特定工艺制成的在常温下保持固体或半固体状态,并具有巧克力风味和性状的食品。


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代可可脂巧克力与其他食品按一定比例,经特定工艺制成的在常温下保持固体或半固体状态的食品。


巧克力进口关税:8——10%

巧克力进口增值税:13%


关于巧克力归类:

巧克力的品目归类很明确,均为1806项下,至于子目得再仔细分析。

结合注释:

18.06 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10 — 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

20 — 其他重量超过2公斤的块状或条状含可可食品,或液状、膏状、粉状、粒状或其他散装形状的含可可食品,容器包装或内包装每件净重超过2公斤的

— 其他块状或条状的含可可食品:

31 — — 夹心

32 — — 不夹心

90 — 其他


巧克力及巧克力食品可制成块、片、条、锭、丸、粒、粉等形状,也有用奶油、果子、酒等夹心的。

巧克力主要由可可膏及糖或其他甜物质组成,通常加有香料及可可脂,也有用可可粉及植物油替代可可膏的,有时还加入乳、咖啡、榛子、杏仁、橘皮等。


子目1806.31

本子目所称“夹心”,包括用巧克力包裹,中心有馅(例如,用奶油、糖壳、干椰子肉、水果、果子膏、酒、蛋白杏仁糖果、坚果、牛轧糖、焦糖或上述产品的混合物做馅)的块或条状食品。谷物、水果或坚果(不论是否成块)嵌于整个巧克力当中的实心块状或条状巧克力,不视为“夹心”。



进口巧克力清关资质:

1.进出口经营范围

2.海关注册登记

3.通关无纸化签约

4.食品收货人备案


进口巧克力报关所需单证清单:

1.原产地证

2.Health certificate

3.营养成分分析报告

4.生产日期&保质期证明

5.标签彩色照片和翻译件

6.如果是木托盘,木托盘需要有IPPC标识

7.Invoice

8.Packing List

9.进口食品境外生产厂商注册备案号


进口巧克力流程一般为(供参考):

国外发运--收发货人备案---到港后报关---海关缴税放行(如查验则查验)---检验检验抽检(有概率)出国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可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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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适用范围之免税外汇商品

一、定义及代码

免税外汇商品是指由经批准的经营单位进口,销售专供入境的我国特定出国人员和驻华外交人员的免税外汇商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1831,简称:免税外汇商品。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适用:

1.免税外汇商品供应对象是指我国驻外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境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

2.上述人员用结存外汇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店购买限定品种的免税外汇商品。

3.专供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免税商品的特定公司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1.设在国际机场、港口、车站和过境口岸的免税品商店所进口的,按有关规定销售给办结出境手续的旅客的免税商品,供外国籍船员和我国远洋船员购买送货上船出售的免税商品,供外交人员购买的免税品,以及在我国际航机,国际班轮上向国际旅客出售的免税商品。其监管方式为“免税品”(1741)。

2.经营免税外汇商品的单位进口供商品维修用的零部件、工具和商场自用的货架、手推车等。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3.因故经批准转内销进口免税外汇商品,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4.免税外汇商品退运出境,其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

清关知识每日学:


B类快件进出境规定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海关提醒:

B类快件进出境应当以自用合理为限,不能含有国家规定禁止出入境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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