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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无实际控制人的,发行人股东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如何安排

2020-11-20 14:51 作者:官狼狼狼  | 我要投稿

创业板:《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答: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位列上述应予以锁定51%股份范围的股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适用上述锁定36个月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股东;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可不适用上述锁定要求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创业板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科创板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上证发〔2019〕36号),规定与上述规定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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