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述
概念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综合
具体内容
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2、犯罪构成的各要件,是由刑法所规定的
3、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
与犯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1、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
犯罪概念回答了什么是犯罪、犯罪具有哪些属性
2、犯罪构成时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构成进一步回答犯罪成立需要的法定条件,通过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具体确立犯罪行为
意义
1、是法律规定的确立犯罪的要件,也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1)成立犯罪的标准
只有完全具备犯罪构成,才能成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
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构成一罪;行为人的行为,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成立数罪,数罪通常合并处罚
(3)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不同的犯罪,犯罪构成是不同的
(4)通过确立是否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依据
2、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
有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合法利益,准确处罚犯罪
3、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与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犯罪构成把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子规定的犯罪成立要件,加以归纳、抽象,使其系统化、条理化,形成犯罪论的理论体系
⚠️ 犯罪构成理论,对于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法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活动所侵害的社会利益
2、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确立犯罪的必要的诸客观事实的特征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应当对自己的罪行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
即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法条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状解读:标红的,是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构成,即故意实施杀人行为和造成死亡的结果
修正的犯罪构成
即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作为基础,并对其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大状解读:修正的犯罪构成,通常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的形态,如故意杀人(未遂)、杀人的帮助、教唆等行为,在总则中,对这些行为加以规定,适用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处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修正的犯罪构成
2、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过
又称为普通的犯罪构成,即刑法条文中,对具有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PS. 刑法通常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准,设置处罚,所以也作为处罚的基准形态
派生的犯罪构成
即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对于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
大状解读:对于标准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的处罚属于减轻或加重处罚的形态,包括减轻的犯罪构成与加重的犯罪构成
法条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基本的犯罪构成);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派生的犯罪构成(减轻))。

拓展
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素
1、划分
犯罪构成的要件和要素,是按照层次划分犯罪构成的内容,形成的次级单位
2、我国通说
第一层次:为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共性要件)
第二层次:进一步将一般雅间划分为犯罪构成要素
意义
1、法律准绳——成立犯罪的标准
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成立此罪还是彼罪的标砖,为正确量刑提供依据
2、法治意义
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
3、理论意义
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通常为单独犯和既遂犯
修正的犯罪构成
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对其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区分意义
基本的犯罪构成由刑法分则规定,修正的犯罪构成由刑法总则规定,两者是依附关系(修正依附于基本),仅适用于故意犯罪
2、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
又称为普通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对具有通常法益侵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
又可称为加减的犯罪构成,是由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比较轻或比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派生出的犯罪构成
3、简单(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择一)的犯罪构成
简单的犯罪构成
行为单一的犯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
包含多种选择性行为和对象要素的犯罪构成
区分意义
(1)性质不同
简单的犯罪构成行为要素具有单一性;复杂的犯罪构成行为对象、要素具有选择性
(2)关系不同
刑法分则规定的多为简单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可以拆分为简单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1、积极的构成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素
积极地、正面地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素
消极地、反面地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2、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面的要素,如行为、对象、结果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如故意、过失等
3、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是指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是指刑法条文中,虽没有明文表述出来,但是应当认为是犯罪构成要素的要素
4、必要要件要素与选择要件要素
必要要件要素
是指成立任何犯罪不可或缺的条件或要素
选择要件要素
不是一切犯罪不可或缺的条件或要素
5、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
是指对实际存在的人、事、物所作的事实性描述,无需进行价值判断即可确定的事实因素
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
是指需要进行价值判断才能明确其含义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区分意义
作为故意内容的认识程度方面具有实际意义
记述性的要素要求行为人有意识
规范性的要素是法官判断的问题,不要求行为人有意识
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
概念
具体危险犯
是指侵害法益的危险必须达到具体现实程度的犯罪类型
抽象危险犯
是指侵害法益的危险无需达到具体现实的程度,只需达到抽象的程度即可的犯罪类型
区别
1、认定方式不同
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在具体的案件中,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依据,认定行为是否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紧迫危险;抽象危险犯的处罚是具有典型危险的行为,人们经过反复的观察和经验归纳后,有鉴于其典型性,直接在立法中推定,从事某行为就具有危险性,不需要司法上的具体判断,只需要以社会一般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即可
2、法律条文对两者规定不同
具体危险犯中,法条一般规定成立犯罪要求“足以造成......后果”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抽象危险犯中,法条一般规定成立犯罪要求实施特定行为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该条所规定的,只要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的就构成犯罪,并不要求上述行为产生了具体的威胁公共安全的状态
3、犯罪成立条件不同
具体危险犯的成立,要求必须达到现实危险的程度;抽象危险犯的成立达到抽象危险即可
4、其中的危险不同
具体危险犯的危险是一种现实的危险;抽象危险犯的危险时一种法律拟制的危险
四要件与三阶层理论
区别
1、一般要件数量不同
四要件理论包含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犯罪构成”是这四个要件的上位概念;三阶层理论包括了构成要件、违法、有责三个要件,“犯罪构成”是这三个要件的上位概念
2、含义不同
四要件理论中的“犯罪构成”一词是广义的,包括了犯罪成立的全部要件;三阶层中的“构成要件”一词是狭义的,仅仅是犯罪成立的要件之一
3、结构不同
四要件是平面耦合式;三阶层是立体递进式
4、逻辑关系不同
四要件理论主客观表象理论与主客观实质评价,在犯罪构成评价范围内一次完成;三阶层理论是立体理论把主客观的实质评价,从犯罪构成评价范围内拿出来,单独作为评价的步骤
对四要件理论的批评
1、将犯罪客体作为构成要件并不合适,其与四要件中的其他三个要件不在一个层次,犯罪客体是被反映、被说明的对象
2、传统四要件体系,意味着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只能综合起来发挥作用,因而没有区分不法与责任,产生诸多问题——如不能合理解决共犯的问题:17周岁的甲为15周岁的已盗窃望风的情形中,甲已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3、传统的四要件体系虽然要求主客观相统一或一致,但难以理顺客观与主观的关系,不能保证从客观到主观认定犯罪,事实上也出现了由主观到客观的四要件体系
4、传统的四要件体系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之后讨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
一方面,割裂了违法性的判断;另一方面容易使人们认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因而容易导致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认定为犯罪
5、从四要件的体系观点的可以看出:故意与过失、责任年龄、偶犯还是累犯、惯犯等都是说明社会危害性的要素;然
而,故意与过失是成立要素,而偶犯与累犯、惯犯,是预防要素,即是责任性之下所要考虑的特殊预防必要性大小的要
素——也就是说,在四要件理论中,责任要素与预防要素没有区别
二阶层理论(简要看看就行)
1、犯罪构成——不法与责任
不法
实质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是表明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要件,构成要件符合之后,只需要判断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即可
责任
是对不法非难的可能性,责任要素包括需要积极判断的要素——故意、过失、目的,为只需要消极判断的要素以及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
采取二阶层的理由
1、从实质上讲,犯罪的实体是不法和责任,与之相应,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就必须具有表明不法要件与表明责任的要素
2、行为是否侵犯法益、是否违法,不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难可能性为前提(客观违法论)
3、犯罪构成理论必须研究成立犯罪的一般条件,同时也要考察与犯罪具有某些相似之处,而又排除犯罪的事由
4、明确区分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有利于在刑法与刑事政策上对两种犯罪阻却事由做不同处理
5、二阶层的体系可以使“犯罪”概念保持相对性,从而解决例如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
6、犯罪论体系的经济性应当体现在
(1)避免理论本身的繁杂与重复
(2)司法机关在遵循犯罪论体系认定犯罪时,不致浪费司法资源
二阶层与三阶层
二阶层并不是将三阶层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完全一体化,而是强调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主张以违法性指导构成要件解释,在不法阶层依然要分别讨论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阻却事由,即在三阶层体系中,构成要件与违法性处于两个阶层,而在二阶层体系中,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处于同一阶层,但是其先后顺序不得颠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