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侵犯上司隐私权被开除,向公司索赔34万?

如果员工在酒店偷听领导打电话并录音,公司发现后,以侵犯领导隐私权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需要赔钱吗?下面这起民事裁定书或许会告诉你答案!
事件的来龙去脉:
张某于2009年到某天津公司工作,岗位为区域销售经理。2018年7月4日,张某与上级主管一同入住北京工大建国饭店,两人的房间相邻。当晚,上级主管在房间与人事部经理打电话时,张某在自己房间听到谈话中提到了他,便在上级主管房间门外偷听并录音,事后还将录音发送给公司部分人员。
2018年7月25日,天津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行为准则》、《员工手册》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天津公司未注明解除合同的具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裁决天津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9599元。
天津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天津公司不需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张某不服便再次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9599元;并在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基础上增判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16年度未休带薪年假工资28636.38元(两项合计34.82万)。
最终,一审、二审判决均驳回了张某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天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张某继续不服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法院认定张某在上级主管房门外偷听、偷录并向公司其他人员发送所录音频的行为,侵犯了上级主管的隐私权。虽然天津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明确将员工侵犯他人隐私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因此,天津公司以张某存在侵犯其上级主管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这比电视剧还精彩,最终公司没有赔偿。
在企业用工管理中,劳动关系解除是最容易引发劳资纠纷的。因此,企业以严重违纪为依据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需慎之又慎,一旦处理不好,员工既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那么,用人单位应该如何以严重违纪为由与员工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呢?
1. 无规矩不成方圆,用人单位应完善自身的规章制度。建议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对于违纪的情形要有明确规定,对于可以给予解除合同处罚的情形,应当进行详尽的罗列和适时调整的托底条款,以便于适用。
2. 无论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还是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保持谨慎,要衡量劳动者的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避免因为滥用该理由带来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