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要交个税吗?
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要交个税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分为两种情况。
一、交易双方的自愿行为
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依法强制收回的
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属于“交易双方的自愿行为”的,前次转让缴纳的个税不予退回;后次转让,也是需要依法计算,如果收回支付的价款大于前次转让价款,就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