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17)——概念分析:先验演绎(1)
自然科学是最有权说“任何知识都有原因的”。康德就想要构建一种无法逃离的客观必然的知识。康德经常把法律用语用在认识论上面,因为西方的法律就是从自然法衍生出来的。先验演绎也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谈论的,就是范畴先验地应用于经验对象上面的权力问题。
演绎,Deduction,本意为引出、带出、源于。转用到形式逻辑上翻译成演绎。
首先考察先验演绎的原理。康德的演绎是先验的演绎,与一般的形式逻辑的演绎不一样。形式逻辑演绎的过程为,设立一个大前提,然后通过形式逻辑的形式(例如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式),从大前提中演绎推理出结果;而先验演绎有一种追溯的意义,是从内容方面来寻求根据的,指果索因,而非从形式上寻根。
康德运用法律概念来解释先验演绎。在法庭上证人提供的是经验的根据与先验的根据。经验的根据就是事实、证言,是有旁证的。例如,在房产官司中,证人可以指出“这块土地是我祖祖辈辈居住的”,这就是根据经验性做出的演绎。但是法官往往不会依此为判据,因为经验的根据往往是偶然的,还是以房产官司为例,“祖辈居住”就一定能说明该土地就一定为其所有么?如果要提供合法的居住证明,那么便需要先验证明。先验证明就是法律上的文凭根据,事实的占有不能证明法律上的所有。尽管成文法律是后天的,但是西方自然法仍有其先天成分,例如人的自由,后天的成文法也是要追溯到自然法的。例如,美国早期从印第安人手中争夺土地就是以先验证明为根据的,即他们不认为“耕者有其田”。先验根据与经验根据的矛盾黑格尔也未阐明,直到马克思才对此做出了合理的解释。
康德认为,理性是最高的法庭,理性在契约方面就表现为合法的证据。如果缺失了先验的演绎,财产的追溯就回到了偶然性,就变成了碰运气。按休谟的因果观,所谓的因果不过是主观的联想,这就完全变成偶然了,变成了仅仅是凭借联想而判断出的因果性。把偶然视作必然是站不住脚的。如何证明范畴应用于经验材料之上所形成的对象具有客观必然性?这时候就需要演绎。这里康德的对手就是经验派,经验派否认了范畴的客观有效性,但是经验派正确的地方在于单纯从经验中是抽不出先天范畴的。康德认为,正因为经验中抽象不出范畴,所以我们必须把范畴视作另有的来源,即范畴来源于先天,范畴运用于经验对象上时就有先验的必然性,这一先验的必然性说明经验对象之所以可能是以这些范畴为先天条件的。如果我们不具备之前所提的范畴表,不用“认识之网”——范畴去捕捉经验材料,那么经验材料就是混沌的、偶然的,是无法形成知识的,也无法形成对象。只有将范畴加到经验对象之上才会形成对象。康德举例,人之所以有“实体”的概念,是因为人的认识框架中就有实体这一范畴,人通过这个范畴去把握实体经验材料。这些范畴就可以被视作任何经验对象何以可能的先天条件。从先天条件之中把经验对象推理演绎出来的过程就是先验演绎。换言之,先验演绎包含两个过程:首先为经验材料追溯寻找它们之所以可能的先天条件,然后再用先天条件说明我们所看到的经验对象。
因此先验演绎分为两个阶段:主观演绎与客观演绎。关于主观演绎与客观演绎,康德自己的说法在两版《纯》中说法不一。《纯》第一版康德重视主观演绎,即追溯经验对象何以可能的先天条件。而《纯》第二版康德以客观演绎为主,即从已经追溯到的客观条件之中推论出这些经验对象的客观必然性。换言之,客观演绎就是为了说明先天条件是有权运用于经验对象之上的,经验对象的客观必然性是从客观演绎中推断而出的。主观演绎是从下而上的,从经验材料追溯其何以可能的先天条件;客观演绎是从上而下的,用这些先天的范畴来说明经验对象如何形成,如何获得普遍必然性与客观实在性。先验演绎就是寻找先天条件——用先天条件说明的过程。
1781年第一版的《纯》中康德比较重视从下而上的主观演绎,因为人从下而上地、从经验开始地把握、分析现有经验中包含的先天知识是更易理解的。前面多次强调,后天经验中也包含先天要素,例如时空、范畴。从经验中分析出范畴以及它的最高条件,即自我意识、统觉,再从已经追溯到的自我意识和范畴中下降,来解释我们如何能够获得知识,这是《纯》第一版中康德的先验演绎思路。但是这种思路的缺陷在于,很容易被人误认为是心理主义,即只是局限于主观经验之中的分析,因而得出的结论也仅仅是在主观的,好像仅仅是在主观的圈子里兜兜转转。
1787年第二版《纯》将先验演绎的讲述思路彻底颠倒,即先谈论客观演绎。需要注意的是,客观演绎中的范畴、统觉、自我意识不是人经验中得出的,它们都是逻辑前提,不是经验前提,我们需要意识到康德提出的逻辑前提就已经超越了心理学。康德先谈论客观演绎来讲定先验演绎的逻辑前提,再利用逻辑前提分析经验对象何以可能,最后利用主观演绎来“验算”——即从已经可能的经验对象之中回过去检验逻辑前提,发现没有经验对象能逃出范畴、自我意识。康德本意还是强调先验逻辑及其必然性,为自然科学作辩护,因此不能仅仅停留在经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