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AEO认证办理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企业认证”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9-11-15 18:36 文章来源:大连海关 【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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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认证”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认证
二、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署令第237号)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制定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和一般认证企业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成为认证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海关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第十五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对企业信用状况是否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六条 通过认证的企业,海关制发《认证企业证书》;未通过认证的企业,海关制发《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认证企业证书》、《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企业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视为未通过认证。
未通过认证的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向海关提出认证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终止认证。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被海关稽查、核查的,海关可以中止认证。中止时间超过3个月的,海关终止认证。
第十九条 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失信企业管理的,2年内不得成为一般信用企业。
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认证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
第二十条 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连续2年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失信企业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
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二)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企业认证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177号)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申请(办理)条件
(一)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二)企业未通过认证,但满1年以上的;
(三)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但满1年以上的;
(四)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认证企业管理的,满1年以上的;
(五)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的企业。
四、提交材料
《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海关总署2014年75号公告附件一,原件纸质版1份)
五、办事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自评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填写《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向注册地海关申请认证。
(二)注册地海关受理
材料齐全、填写完整、规范的,注册地海关予以接受并制发《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回执》,通过信用系统将申请提交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
(三)直属海关审核
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下发企业认证指令,并组织实施认证。
(四)直属海关作出结论
直属海关结合认证组意见和海关各职能部门意见,作出结论。认为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的,制发《认证企业证书》;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的,制发《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
(五)其他情况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终止认证;并制发《终止认证决定书》。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被海关稽查、核查的,海关可以中止认证。中止时间超过3个月的,海关终止认证;并制发《中止认证决定书》。
(六)文书送达
各海关按照送达有关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企业。
六、事项办理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
见办理程序。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部门、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具体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
十、表格下载
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企业填写表格)
十一、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