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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AEO认证办理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2021-03-24 17:33 作者:wlayar  | 我要投稿

企业认证”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9-11-15 18:36         文章来源:大连海关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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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认证”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认证

  二、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署令第237号)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制定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和一般认证企业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成为认证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海关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第十五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对企业信用状况是否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六条  通过认证的企业,海关制发《认证企业证书》;未通过认证的企业,海关制发《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认证企业证书》、《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企业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视为未通过认证。

  未通过认证的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向海关提出认证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终止认证。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被海关稽查、核查的,海关可以中止认证。中止时间超过3个月的,海关终止认证。

  第十九条  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失信企业管理的,2年内不得成为一般信用企业。

  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认证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

  第二十条  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连续2年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失信企业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

  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二)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企业认证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177号)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申请(办理)条件

  (一)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二)企业未通过认证,但满1年以上的;

  (三)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但满1年以上的;

  (四)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认证企业管理的,满1年以上的;

  (五)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的企业。

  四、提交材料

  《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海关总署2014年75号公告附件一,原件纸质版1份)

  五、办事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自评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填写《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向注册地海关申请认证。

  (二)注册地海关受理

  材料齐全、填写完整、规范的,注册地海关予以接受并制发《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回执》,通过信用系统将申请提交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

  (三)直属海关审核

  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下发企业认证指令,并组织实施认证。

  (四)直属海关作出结论

  直属海关结合认证组意见和海关各职能部门意见,作出结论。认为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的,制发《认证企业证书》;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的,制发《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

  (五)其他情况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终止认证;并制发《终止认证决定书》。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被海关稽查、核查的,海关可以中止认证。中止时间超过3个月的,海关终止认证;并制发《中止认证决定书》。

  (六)文书送达

  各海关按照送达有关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企业。

  六、事项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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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与可持续发展


  七、办理时限

  见办理程序。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部门、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具体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

  十、表格下载

       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企业填写表格)

  十一、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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