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注册商标的认定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和”傍名牌“、”蹭热点“等恶意注册行为有什么区别?如何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
我国《商标法》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恶意”的定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相关规定展现在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15条、第19条、第32条、第44条等多个条款中。
一般认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按照所侵犯利益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即”傍名牌“、”蹭热点“以及抢注公众人物姓名等,以损害或者攀附他人商誉、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另一类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即“批量申请”"圈占资源”等,以扰乱或冲击商标注册与管理秩序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两种类型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既有区分也有关联。审查标准指南明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中的恶意,是指不宜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与恶意抢注中的恶意并不相同。

”傍名牌“、”蹭热点“等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如今损害特定主体的民事利益,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应适用相对理由条款予以归置,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规制情形。当然,如果恶意抢注商标数量较大,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则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所谓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既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可能性。商标法第四条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商标囤积等恶意申请行为,其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即属于此条款予以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