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终结再审程序 | 最高法院:终结再审审查的7条裁判意见
在民事诉讼中申请再审是非常重要的救济措施,法院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就会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案件的再审程序就会正式开始,下面为您详细的解说什么是再审程序,再审程序如何提出,再审程序的流程是什么样的;再审程序也有终结的时候,那么如何终结再审程序?结合最高法院:终结再审审查的7条裁判意见,一起学习一下。

一、再审程序的性质
1、再审程序的依附性:不是独立的审级,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适用何种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取决于原生效裁判的审理程序。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二阶段性:再审的启动程序(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启动条件)+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
3、再审程序的例外性、非通常性:不是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4、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和审理对象具有法定性、特定性、多元性。

二、再审的对象及适用范围
1、再审对象之一:已经生效的判决书
(1)通过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作出的判决不适用再审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3)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注意:针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2、再审对象之二:已经生效的裁定书
可以再审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3、再审对象之三:符合法定情形的生效调解书
(1)法院对调解书启动再审:生效的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
(2)当事人申请对调解书再审的事由: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合法原则。
(3)检察机关监督调解书的事由: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及方式
1、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1)本院启动再审: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2)上级法院启动再审:亲自提审 or 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事由: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民诉法》第200条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⑦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⑧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违反自愿原则、合法原则的调解书。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提示:当事人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
(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原则上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4)申请再审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①不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②审查后的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
注意: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
3、检察机关启动再审
(1)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的法定情形
①对生效判决、裁定启动再审的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相同
②对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的事由: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的方式:抗诉+再审检察建议
①抗诉:“上抗下”模式
②再审检察建议:同级监督模式
(3)检察建议的类型梳理
①再审检察建议
②执行检察建议
③对人检察建议:各级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注意:抗诉VS检察建议
(4)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当事人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①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②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5)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民事再审的审理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86条(2012年修订后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据上可知,如果生效的裁定或判决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则按照一审程序来审理;如果再审的对象是二审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则按照二审的程序来审理案件。
其次,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包括原审法院、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提审的案件,即使原来是一审法院审理终结的,也要按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按照二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局性的,当事人不能再提上诉。如果再审案件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再次,在法院开庭时,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如果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能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再审案件是由法定的机关或公职人员提起的,而不是基于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启动的,因此,原告不到庭,不会影响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
最后,法院在审理中如发现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如下不同的处理;如果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法院会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如果有审判员、书记员应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就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未经传票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等违反程序的情况从而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则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五、怎样终结再审程序
终结再审程序的情形,主要是以下两条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这条规定的是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再审条件时,规定终结审查的四类适用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此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撤回再审和可视为撤回再审的情形,从而终结再审程序。
但是现存在以下情形: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抗诉而进入到了再审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申请当事人在向检察院申诉的过程中,已经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那么,此情形下,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子,法院是否该终结程序?我们分析认为,此案虽为检察院抗诉的案例,但当事人已经在申诉过程中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这就意味着和解协议已经代替生效判决,当事人不应再对已经失效的判决申请执行;同时因为双方达成一致且履行完毕,申请当事人已经不具备申请再审的条件,因此,此情形下,法院应当裁定再审程序终结。

最高法院:终结再审审查的7条裁判意见
1.原审判决未向部分当事人送达, 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收到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再审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海昊森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960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960号民事判决作出后,尚未送达给原审当事人河南耀安电源工业有限公司,即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上海昊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并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昊森实业有限公司可待(2018)豫民终96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再行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终结审查上海昊森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索引:上海昊森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耀安电源工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1154号;合议庭法官:李相波、方芳、朱燕;裁判日期:二O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
2.一方当事人已经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已经裁定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再行申请再审的,上一级法院应当终结审查,该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主张应在裁定的再审案件中一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终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5936号民事裁定,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之后,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同一案件亦向本院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应裁定终结审查。故本院对于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终结审查。有关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主张,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将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列为再审申请人,一并进行审理。
索引: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333号;合议庭法官:宋春雨、余晓汉、仲伟珩;裁判日期:二O二O年四月十三日。
3.对于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产生争议,应以公司意志和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免去原法定代表人职务,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的名义申请再审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法律规定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对于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产生争议,应以公司意志和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华灵集团已于2018年2月6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免去张晓靖法定代表人职务。张晓靖并非华灵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未经华灵集团授权,以华灵集团的名义申请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应当裁定终结再审审查。
索引:广东华灵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威年、华灵电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4396号;合议庭法官:肖芳、张颖新、黄西武;裁判日期: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4.案件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形成单独的和解协议,但一方当事人请求减少执行款及另一方同意同意放弃该部分权利的行为构成和解,由于未声明其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且原判决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再申请再审,法院应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审查过程中,张若荣提交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就本案作出的执行笔录复印件,拟证明世茂公司与张若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世茂公司质证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本院经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确认,该执行笔录真实且已按笔录内容执行完毕。该笔录载明,世茂公司主动按照原判决结果向张若荣履行付款义务,并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求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希望张若荣不再向其主张,张若荣同意放弃了该部分债权。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该笔录上签字。本案执行中,世茂公司与张若荣虽未形成单独的和解协议,但世茂公司请求减少执行款及张若荣同意放弃该部分权利的行为构成和解。该笔录中没有记载世茂公司声明其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且世茂公司已按照执行笔录载明金额向张若荣履行完毕。以上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据此,本案应终结审查世茂公司的再审申请。
索引:银川世茂投资有限公司与张若荣、宁夏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672号;合议庭法官:丁广宇、王东敏、陈纪忠;裁判日期:二O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5.双方通过协议对于各自负担的费用重新进行了确认,债权人放弃了对迟延履行债务期间利息的主张,该协议双方在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经协商一致,在放弃部分权利主张的前提下,对各自债权债务数额的共同确认,该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和解协议,其中约定的给付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且并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当事人再申请再审,法院应该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对于各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数额重新进行了确认,中铁公司放弃了对华润公司迟延履行债务期间利息的主张。《协议书》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和解协议”的表述,但仍是双方在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经协商一致,在放弃部分权利主张的前提下,对各自债权债务数额的共同确认,该《协议书》在性质上属于和解协议,其中约定的给付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且华润公司在《协议书》中并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情形的,裁定终结审查,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本案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裁定终结审查的情形。
索引:华润城市交通设施开发(沈阳)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2876号;合议庭法官:张代恩、余晓汉、李盛烨;裁判日期: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6.当事人不服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上诉后形成终审判决,当事人仍不服该终审判决申请再审的,法院应该终结审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吉02民监1号民事裁定,由该院再审本案。一审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吉02民再57号民事判决。环城农商行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吉民终1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环城农商行向本院申请再审系针对(2018)吉民终144号民事判决,而该判决是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之后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据此,本案应裁定终结审查。环城农商行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索引: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磐石市宝丰米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540号;合议庭法官:富博、张代恩、季伟明;裁判日期: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7.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使该协议未履行部分只占极小份额,应可认定基本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并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应当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审查过程中,建安公司提交了《执行申请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7日做出的(2017)桂01执789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建安公司与中建公司2018年7月22日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以及2018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桂01执78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拟证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确认中建公司欠建安公司35064919.90元,后中建公司支付了34910000元,现只欠154919.90元,和解协议已经基本履行完毕。中建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执行和解协议书》是中建公司在被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签订,并非中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尚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中建公司主张《执行和解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性意思表示的理由不能成立;该协议书未履行部分只占极小份额,应可认定基本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书》中并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因此,本案应当裁定终结再审审查。
索引: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999号;合议庭法官:张勇健、江显和、肖芳;裁判日期:二O一九年四月十九日。